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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8 17:10:45 | 移动端:农村低保政策

篇一: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概述

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概述

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13年元月一日起标准为1560元)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高档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新建高档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确定申请低保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以民主评议为主、以测算家庭收入为辅,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类低保:丧失或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类低保: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三、 家庭收入测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篇二: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及申请条件政策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正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永和镇民政工作站对辖区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清理核查采取“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方式,扩大信息核对范围,准确核对家庭信息,全面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对标准不合理的对象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核查农村低保中出现的优亲厚友、权力保、轮流保、平衡矛盾保、奖励征地农民保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解决问题,把一些不该保障的户纳入低保,如征地拆迁、道路扩建、果园栽植等;二是“吃空保”,在确定低保对象过程中,不是从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之对一些救助对象的人口年度变化底子不清,调整不及时,致使有的低保户实际人口少而保障人口多;三是要坚决剔除家庭成员中有国家职工人员;四是要解决类别不准确的问题;五是一些低保户举家外出多年,也纳入保障范围;六是分户施保问题突出,在确定低保对象的过程中,没有对困难家庭的所有人员全员纳入,给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埋下隐患;七是一些户主已经死亡的低保户没有及时更新家庭户籍及一折通信息,给低保工作及社会舆论带来负面反响;八是有些低保户不能及时提供个人证明材料,给低保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清理规范及评议听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对象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

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脑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键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役、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收入核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篇三: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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