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此联附卷
此联交持有人
扣 押 清 单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篇二:查封(扣押)决定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 ) 查扣决[ ]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局将于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另行作出决定并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 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于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 、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你(单位)
篇三:扣押决定书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鄂阳)食药监 食查扣〔2014〕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七 条第 四 款、《食品药
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制品的问题,现
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扣押。在扣押期
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
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阳新县食品药品综合执
法大队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 自2014 年 9月 11日至2014
年 10月 10 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常温保存
本决定书附(鄂阳)食药监食查扣〔2014〕 号《查
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阳新县人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4年9月11日
第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