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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9 17:20:18 | 移动端:补偿决定书

篇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3]2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版

**房征〔2013〕 号

***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男,汉族,生于年 月日;身份证

号码:;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位于,该房屋属

单独所有,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 ㎡,结构。《国有土地使

— 1 —

用证》( 国用( )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 ㎡。

根据公司对该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报告:混

合结构,建筑面积 ㎡,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 元/㎡,

房屋总价值 元。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工

作。多次向被征收人宣传、讲解《***人民政府关于片

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布〔〕 号)。但被征收人坚持 。上述要求既

与有关政策不符,又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符。经房

屋征收部门多次说明,被征收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故在征收补

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

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六条和《***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之

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

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方案一:货币补偿

— 2 —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 元、搬

家补助费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附属(着)物补偿

费 元、水和电、气、视入户补偿费元。合计人民币 大

写元(小写: 元),此款全部指定存储于行,账户

名称:,账号:。

方案二:产权调换 1.安置情况。住宅安置房地址:号,面积 平方

米。 2.结算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着)物

补偿费元,水和电、气、视等入户由征收人负责安装。被

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同面积市场

评估价差款 元,超面积部分购买的价款 元,小计: 元。经品迭计算,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金额: 大写 元

(小写:元)。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元

/月,过渡期限24个月(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的,按照《***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

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 元。

五、权利与义务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搬迁,

并将位于***(区)县 号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 3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

年 月日

— 4 —

篇三:公路赔补偿决定书

公路赔(补)偿决定书

鄂赔(补)决字( )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 一案,经依法调查核实:

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事实,由

予以佐证。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依据__________

______

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做出如下公路赔(补)偿处理决定:

当事人赔(补)偿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

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60日内,向 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红安县公路管理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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