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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4 10:51:17 | 移动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主 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建筑物防雷设施、 。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

运、 。

第九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执法部门等措施。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6、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情况;

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7、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8、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9、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2、设备运行;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公共环境卫生;5、绿化;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

上述1~8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二级一类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具体是 ;

电梯费(包含电梯运行电费、维保费、年检费,300元以下小零件配件更换费;电梯大、中修及更新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具体

是 ;

3、乙方承诺物业管理项目 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为二级一类(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 元/米/月,小高层住宅 元/米/月,不含电梯费),但乙方同时承诺合同期间原定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 按收费标准的70%向乙方交纳;

5、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7、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如公共照明、水泵运行电费),按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地面固定停车位每月每辆 元;

2、地下车库固定停车位每月每辆 元;

3、临时车辆收费标准按市交管局核定的临时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物业主体及附属物在维保期内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物业公司负责协调;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未按二级一类的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达三次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可召开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中止本合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能让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催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业主公约》(附件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

附件二:***花园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附件二:《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第八章 附 则

(二级一类服务明细内容和标准)

附件一: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

1、住宅楼;

2、给排水系统及配备设施;

3、污水处理设施;

4、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

5、电梯及配套设施;

6、变电系统及配套设施;

7、防盗系统、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

8、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通信配套设施;

9、室外行车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配套设施及标志;

10、绿化及其养护设施;

11、垃圾中转站或处理设施;

12、幢、户编号及邮政设施;

13、物业管理用户;

14、宣传告示窗栏及公益性文体设施;

15、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附件二:

附件三: 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多层 元/㎡/月;高层 元/㎡/月<不含电梯费>)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篇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编号:QBC—000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

高密市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密市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 方:高密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高密市密水大街翰林苑对面

乙 方:赵飞龙

地 址: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碾头社区A区11号楼4单元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群邦·新天地商业街经营场地物业管理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管理场所及经营范围

1.1甲方已合法取得群邦·新天地商业街物业管理权。

1.2乙方经营群邦·新天地商业街

第二条 合同性质

2.1本合同与《群邦·新天地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互为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合同,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2.2《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保证自己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条款,乙方及工作人员因过失或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管理费用

3.1甲方依照高密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乙方的物管费用,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3.2本合同签订后,在缴纳租赁费用的同时乙方应缴付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壹仟玖陆拾陆元整,以后物业管理费缴费时间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缴纳时间同步。

3.3 乙方应缴的税费及其他政府机关另行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物业管理费当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3.4水、电、气由乙方持IC卡在甲方统一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或相关部门购买。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自身过错,致使甲方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损失、损坏

的相关维修费用。

4.2乙方应当负责经营场地内乙方自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乙方设施、设备的损坏,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乙方拒绝的,甲方可先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3在经营场地内发生或发现财产损坏、人员伤亡,以及水管、电器线路、燃气管线或装置、设备设施或其他事故和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4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营业时间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经营。

4.5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撤离甲方场地时,向甲方交还经营场地的相关钥匙及水、电、气卡。

4.6乙方应当保持经营场地内地面、室内墙壁及其他设施设备和物品的良好、清洁状态;非甲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7乙方应当对所经营的商品投人财产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而引起的火灾、火险及其他安全事故等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及应由乙方承担支付的其它费用。

5.2甲方应保持建筑物的屋顶、墙面、电源、电缆和下水道以及乙方责任外的其它公共设施设备处于可供使用的状态。

5.3甲方应保持维护建筑物所有的公共区域、洗手间及除乙方经营场地以外的其它区域的清洁卫生。

5.4甲方应保持所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及其它营业所需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5.5甲方应为顾客营造舒适的购物环境,统一规范管理好营业场地,确保群邦·新天地在行业中的整体形象和商业信誉。

5.6甲方应制定各种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制度,提供良好的保安服务。

5.7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按时缴纳各项费用或严重违反商业街治安、消防、装修等规定,经通知仍不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催缴费用和责令整改。

第六条 限制及禁止

6.1乙方不得在营业场地内存放任何武器、弹药和其他易爆、易燃、易污染的危险品和化学物品。

6.2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影响通行;否则甲方有权搬移物品拆除障碍,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约定指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如影响乙方经营,甲方应给予补偿。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拖欠费用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每天收取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五。

7.2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八条 免责条款

非甲乙双方的过错而引发的火灾、水灾及其它事故,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9.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合同期限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或解除。

9.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7双方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抵触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高密市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广大顾客、经营户在群邦·新天地商业街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极大限度的预防火灾发生。特签订此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1、高密市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宣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消防法规,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火灾扑救、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对群邦·新天地商业街雇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实行经营者防火责任制,各经营户、业户为自用部位第一防火责任人,并有义务教育其商铺内员工遵守消防法规。

3、经营户需装修的应申请并遵守群邦·新天地商业街《装修管理规定》,严禁装修时使用有毒或易燃材料,严禁遮挡、挪用、涂改消防设施、设备。

4、严禁在群邦·新天地商业街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在群邦·新天地商业街内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灶具煮饭、做菜或取暖。

6、加强消防检查,经营户及雇员应对本经营场地内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通知商场领导。对不整改又不通知商场领导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户消防责任人负责。

7、甲方工作人员可组织、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乙方的经营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8、本责任书期限与合同同步。在责任期内,如防火负责人变更,由继任者或转租后的承租人负责。

经营场地消防安全责任人:

年月日

篇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商业)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 物业类型:商业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

二、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本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

人均应遵守本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

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电梯、消防系统、供电线路、

智能化系统、监控系统、绿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热系统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公共环境、共用部位的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

四、 绿化管理,公共绿地、园林小品的管理和养护。

五、 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监视和巡视,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建立消防责任制,维护消防设备和设施,车辆存放有序,交通基本通畅,依据车辆专项合同实施管理。

六、 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执行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

务与管理;

2.

3.

4.

5.

6.

7.

8.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2.

3.

4.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承租物业的各项权利。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公约中规定的内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管理; 乙方在进场前需甲方申请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填写员工登记表并办理出入证,同

时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如乙方要在经营场所悬挂广告牌,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不得侵犯其他人权利,乙方应确定

广告的张贴位置及内容,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科”备案方可悬挂广告牌。

6. 乙方张贴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必

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如乙方张贴广告导致其他第三方权利受损,则甲方有权根据第三方的投诉要求乙方撤销该广告。

7. 乙方若要组织促销宣传活动,需提前告知甲方,如需占用场地或张贴宣传广告的需向甲方提

出申请。活动期间客户应保持良好的秩序,活动完毕应立即恢复原状;

8.

9.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到物业内其他商铺进行推销;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的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0. 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签订《装修承诺书》,按甲方要求办理装修手续

后方可开工;

11. 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

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2. 乙方排烟设备需根据于甲方的协商并满足乙方的需求进行设置,不得对楼内其他客户产生影

响,如因乙方未按要求操作导致其他客户投诉,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经营项目若为餐饮,必须定期清理自行使用的烟道、隔油池,一般为三个月。若出现长

时间未进行清理现象,甲方有权利代为清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4. 乙方每日所产出的干、湿垃圾由乙方自行处理;

15.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不得对楼内其他商户产生影响,若出现投诉,由乙方承担相

应责任;

16.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

承担民事责任;

17.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收取物业管

理服务费为每天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按建筑面积),

三、 乙方缴纳费用时间:首次付费以物业出租房开具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支付

半年物业管理费,之后各期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于每一缴费周期的首30日前全额缴纳;

四、 如遇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可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五、 乙方退租物业时,需缴清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

2.

3. 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照车位相关管理规定收取; 客户特约的有偿服务按照甲方所确定标准收取;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偿服务按照双方协商价格收取。

七、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1.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按

月收取,乙方于每月1至5日按当月计量表实际发生量将该费用交于甲方,(代收代缴费

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

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物业管理公司代专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款项滞纳金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维护公众、商户、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

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

无效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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