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业务
1.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信用卡透支、
2. 公司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类: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分类: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流动资金整贷临偿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法人账户透支)、
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并购贷款、
房地产贷款、
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国外贸易融资)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个类型住房的贷款,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手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统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角色。
中国建设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控制
1、完善对贷款人的资信评价
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信评价作为个人信用评估的组成部分,是以借款人财产数据、信用数据等数据为依据,通过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做出判断的过程。对还款能力的评价主要考察借款人的收入来源证明、税单等资产证明。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评价主要依赖于对借款人质量的考察,通过了解借款人的学历、职业、年龄、收入等综合评定,并通过与借款人的直接对话,判断其资信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对贷款客户的经济实力、信誉情况加强分析,通过各种管道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发展住房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 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3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银行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贷款的债权人,也是抵押物的抵押权人,还是贷款资金的筹集人,因而加强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是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重点所在。(1)中国建设银行加强了对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2)完善贷款相关手续。建行相对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公证、抵押、保险等手续,加强贷款合同、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3)重视贷后管理工作。中国建设银行对已发放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对发生的有可能影响贷款正常回收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对逾期贷款应加强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力度。(4)提高住房信贷业务人员素质,强化其责任感,亦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方面。
3. 加强房屋交易价格的监督与管理,减少抵押物价格风险,健全抵押物处理制度。 在房屋交易价格管理中,中国建设银行不仅对商品房实行价格管理,而且对二手房交易价格,上市后房改房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定价、估价管理制度使各类房屋成交价格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实际价值,以达到规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价格风险的作用。
篇二:银行贷款业务流程(贷款程序)
第二章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如下图所示。
2.1.1 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 客户申请
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 资格审查
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
①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 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③ 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⑥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⑦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2)限制性条件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 ① 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② 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③ 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④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
⑤ 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⑥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⑦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⑧ 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⑨ 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⑩ 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2.1.1.3 提交材料
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1)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2-2),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 ?”。要求客户主要提供如下材料:
1.客户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原件及影印件);
(5)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6)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9)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见附件1-2-3)、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信贷业务材料
根据各信贷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 3.担保材料
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材料。
4.低风险(这里指低信用风险,下同)信贷业务的材料可以按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无需建设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具体定义参见本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8.1.2.1)及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包括:
(1)用建设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2)符合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
证)的信贷业务;
(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 (5)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6)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
建设银行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以及与建设银行有过信贷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2.1.1.4初步审查
受理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为:
1.基本资料审查
(1)《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
① 信贷业务品种、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借款用途与协商的内容相符。 ② 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2)财务报表
① 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② 有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税务登记证
有税务部门年审的防伪标记。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① 内容应包括: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 ② 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5)贷款卡(证)
① 在有效期内。 ② 年审合格。
(6)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2.信贷业务材料的初步审查
根据各信贷业务品种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
根据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经办人员将用于核对的原件退回客户,在《受理评价工作交接单》(见附件1-2-4)上的受理栏内填写受理时间并签字,进入调查阶段。整个受理过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1.2 调查评价
进入调查评价阶段,如果客户需要建设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首先进行初步调查工作,若初步调查不合格,应及时将材料退回客户;若初步调查合格,则先出具贷款意向书,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具体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五章《固定资产贷款》5.2);如果客户不需要
篇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四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懂得贷款的规模、结构、风险等是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通过学习贷款的种类,掌握不同的贷款方式下发放贷款应控制的要点;通过学习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内容,掌握科学管理贷款方法和依据;通过学习贷款的定价原理,掌握贷款价格的内容和贷款定价的方法;通过学习贷款风险管理,掌握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最大限度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贷款种类及经营管理目标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目标
存、贷、汇三大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吸收存款是手段,办理结算是纽带,发放贷款取得收入是目的。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利润的取得和积累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对银行利润起决定作用的是贷款利息收入。因此,要提高银行的利润水平,就必须重视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明确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
1、贷款规模适度
一个银行在一定时期能发放多少贷款,通常由银行根据负债资金来源情况及其稳定性状况、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银行自身流动性准备比率、银行经营的环境、贷款需求情况等因素来决定。对一家银行来说,适度的贷款规模,既要满足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保持较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争取更多的盈利。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违犯国家政策,又能使有限的资金加以运用,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2、贷款结构均衡
贷款结构的均衡包含三个层次;一是贷款余额在一段时间内的各个时点上增减幅度基本上平衡,没有大起大落;二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增加或减少,在时间和幅度上大体吻合,保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动态平衡;三是贷款的到期日及其金额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内的各个时点上,提高贷款业务的流动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因一时大量放贷而产生头寸不足、因短贷长占而产生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因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高成本存款闲置等问题。
3、防御风险
对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来讲,都衷心希望所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到期均能按期收回。但贷款能否收回,不取决于银行良好的愿望,关键是由借款的信用和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来决定。也就是说,贷款的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风险一旦发生,必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所以,银行为了减少损失,就有必要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尽量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的发生。
4、盘活存量
贷款的存量是指银行贷款在行业、企业之间的分布状况或组合方式。它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信贷资金的部门分布结构;二是信贷资金的企业分布结构;三是信贷资金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上的分布结构。盘活存量,就是要克服信贷资金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之间的不合理分布,从而使信贷资金按其运动规律和要求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解决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
长期以来,我国不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实际业务的部门,甚至每个商业银行对贷款种类划分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其结果对中央银行的监管造成诸多不便,也使贷款人难以具体掌握。根据我国金融理论界对贷款种类的划分方法和实际工作中的习惯并参考了国际上习惯的划分方法,《贷款通则》按不同标准对贷款进行了分类。
1、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以将贷款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的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是我国贷款人发放的数量最多、比重最大的贷款。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放贷款的资金是以合法方式自筹的,目前有自有资本金、吸收的存款、借入的资金等;二是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发放、风险自担;三是收益归贷款人。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风险。贷款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放和管理贷款;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发放和管理贷款;三是委托贷款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四是委托贷款关系因委托贷款的收回或委托人取消委托而结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受托人资格,可以接受委托发放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特定贷款具有以下特点(这里讲的特点,只是《贷款通则》从概念上给予的界定):一是贷款的批准人是国务院,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批准特定贷款,贷款的用途和期限、利率也是国务院规定的;二是在发放贷款前就知道它可能会造成损失,或一定造成损失,并对这种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贷款的损失采取减息、挂账、财政补贴的方式补偿等(因为贷款的使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三是特定贷款只能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它们与其他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们是国家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全国经济工作中,有权指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批准的项目发放贷款,以满足某些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特殊项目对资金的需要。但是,若有可能造成损失,国务院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按照贷款使用期限,可以将贷款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我国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的短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社会生产流通领域的短期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短期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之一,不论是在银行信贷资金的分配上,还是在整个贷款业务中占的比重都很大。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实际来看,短期贷款又可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等,而且,在不同的行业中,具体的贷款种类也不完全相同。
对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而言,主要是商业银行针对借款人在购建固定资产时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或是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要,或是满足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由于中、长期贷款具有投资量大、周期长、周转速度缓慢的特点,因此,其运行规律、操作规范均不同于短期贷款:第一,对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实行双重控制,既要受商业银行信贷计划的控制,还要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控制;第二,中、长期贷款对产业结构的影响重大,贷款结构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制约;第三,贷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分析论证;第四,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关注建设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及每道工序的质量,以保证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3、按照贷款有无担保和担保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
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而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在《担保法》和《贷款通则》颁布以前基本上是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向担保贷款转变,信用贷款今后仅向信誉显著的借款人发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从理论上讲,担保贷款的风险要小于信用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贷款一定就能够偿还。贷款到期能否偿还关键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不取决于贷款的方式。当然,在担保贷款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可依法向保证人追索或处置抵(质)押品,这无疑增加了贷款按期偿还的一道屏障。
票据贴现是商业银行(包括其它金融机构)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区别在于:第一,利息收取的方式不同。一般贷款的利息是到期收或按国家的规定定期收取;票据贴现的利息则在贴现时予以扣除,属于提前收取。第二,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贷款期限有长短之分,或一年以内,或五年以上;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三,业务活动中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在贷款业务中,当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之后,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开始存在;在票据贴现过程中,一旦银行将持票人的票据予以贴现,则贴现银行与持票人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贴现银行在票据到期后向票据的付款人索要票据款项。
第二节 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不同贷款方式是根据贷款安全保证程度划分的,而且在贷款的风险管理上各有所侧重,因此,需要分别了解各种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一、信用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信用放款方式,是完全凭借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贷款的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而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过去基本上是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向担保贷款转变,而信用贷款今后仅向信誉卓著的借款人发放。因此,这种贷款方式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借款人或借款项目的信用分析是否科学可靠。
二、保证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保证贷款掌握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
1、保证人的资格
不同的保证人,由于信用等级不同,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可见,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看,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第一,国家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既有悖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干扰国家的经济秩序,也影响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行使。第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只能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第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为这些单位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不是以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保证行为属于经营活动,并且这些单位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预算拨款或者捐助,所以不具备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
2、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第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担保责任。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仅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而且须证明已就主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当然,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须证明债务人有届时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该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将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前者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后者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都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而且只有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行终止,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抵押贷款掌握的要点
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以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掌握的要点有:
1、抵押物的条件
一般来讲,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抵押物应是抵押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物应是可让与物,即法律规定可流通的财产;抵押物须为非消耗物,即抵押物应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毁损其本来的价值及形态;抵押物应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成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是可以公示的财产;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抵押的设定应进行公示;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价值。
2、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就是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审查和登记的行政法律行为。它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运用,它对于发挥担保功能,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使抵押权生效,这是抵押登记的最主要的效力;防止虚假抵押,即通过登记机关审查,防止将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的财产、使用寿命已过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也可防止抵押价值明显偏高偏低的现象;防止重复抵押,即防止将已抵押的抵押物在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再次抵押;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建立抵押物登记制度既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对合同的监督管理,防止或减少利用抵押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四、质押贷款掌握的要点
质押贷款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两种。
1、动产质押贷款的掌握要点
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获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为条件而发放的贷款。与抵押贷款一样,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也必须重点审查质押物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要求(包括质押物的合法性、质押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要注意动产的易保管性和流动性。因为,在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是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保管,是以占有来进行公示的,不需要登记,因此,为了保证银行债权收回价值的最大化,质物必须是容易保管、不易变质的动产。
2、权利质押贷款的掌握要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作为质物的财产权利包括: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借款人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了审查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外,若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者提货,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权利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票据贴现掌握的要点
票据贴现是票据的持有者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行为,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我国目前的规定看,银行可以贴现的票据仅局限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贴现过程中,商业银行除了要遵从贷款业务审查的一般内容(如,是否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关要求等)外,重点是对票据的审查。第一,票据的商业性。审查供货合同、发票和运单,核实票据是否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二,票据的要式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