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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4 13:37:50 | 移动端:人大专门委员会

篇一: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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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作者:王华宁

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

现实中常有人弄不清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依据、产生方式、组成人员、领导机关、工作方法、法律地位以及职权职责都是不同的。

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机构,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从上可以看出,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二、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三、领导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大会期间受本级人大领导并对它负责,闭会期间则受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

四、工作方法不同。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法律地位不同。专门委员会的所有组成人员均是同级人大代表,甚至有相当部分组成人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其常委会共同受代表大

篇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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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01期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承担着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我们于2013年6月至10月,在学习研究有关法律的同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和网上查询等方式,收集了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资料,重点了解了湖北省13个市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人员和工作等基本情况,并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1]进行初步的分析研究。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现状概述

(一)制度基本情况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是随着它自身的设立和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门条款。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3],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均未涉及。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为预算法)[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5]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据此普遍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专司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审查和批准决算或预算调整草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篇三: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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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作者:崇连山

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它们虽然都是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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