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
社区矫正执法质量检查记录
(乡镇、街道司法所)
时间: 年月日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
记录人:
检查內容:
1、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台帐(接收人员台帐、解除矫正
人员台帐、正在执行人员台帐),台帐上的社区矫正人员与
县(区)司法局台帐上的人员一致,检查后情
况 。
2、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表,检查后情况 。
3、司法所对未按规定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查找资料
(调查材料、通话记录)及查找情况汇报,检查后情况 。
4、社区矫正宣告书,检查后情况。
5、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检查后情况 。
6、社区矫正小组人员名册,检查后情况。
7、矫正责任书,检查后情况 。
8、社区矫正方案,检查后情况 。
9、每月思想汇报,检查后情况 。
10、每月公益劳动情况,检查后情况。
11、每月学习教育情况,检查后情况 。
12、谈话记录,检查后情况 。
13、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每三个月病情复查情况,检
查后情况。
14、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检查后情况。
15、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审批表,检查后情
况 。
16、信息化核查记录、走访记录,检查后情况 。
17、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就医通知书,检查后
情况 。
18、社区矫正人员每季度考核表,检查后情况 。
19、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情况汇报,检查后情
况 。
20、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调
查材料及处罚建议意见,检查后情况 。
21、拟减刑调查材料及减刑建议,检查后情况。
2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个人总结,检查后情况。
24、社区矫正人员期满鉴定表,检查后情况 。
26、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检查后情况 。
27、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检查后情
况 。
28、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资料情况,检查后情况 。
29、社区矫正人员“司法E通” 人数及使用情况,检查
后情况是 。
30、服刑在教人员核查,情况是
。
31、检查组对被查单位交换意见: 。
检查组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分
篇二: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
临港分局、翠屏区、南溪区、长宁县、江安县、兴文县、珙县司法局:
我局受司法部委托,组织编写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市局专门成立了编写小组。现将编写小组编写的执法标准初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请务必于7月18日下午4点以前,将修改稿电子文档报市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科。联系人:李益,电话8230631。
宜宾市司法局
2012年7月16日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
目录
第一节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节执法流程
2-1.调查评估
2-2.接收
2-3.监督考察
2-4.警戒具
2-5. 考核评估
2-6. 奖惩
2-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8. 解除矫正
2-9.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
2-10.安置帮教
2-11.保障措施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
第一节 执法主体资格
1-1 执法主体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警服、授警衔,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2 辅助人员
1、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进行社区矫正。
3、辅助人员不得享有社区矫正执法权。
第二节 执法流程
2-1 调查评估
2-1-1 接受委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社会调查。
2-1-2 调查人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监狱的委托函件后,应指定不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其中至少一名调查人员为警察。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2-1-3 调查内容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制作调查笔录。
2-1-4 出具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2 接收
2-2-1 查验法律文书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查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齐全、合法有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2-2-2 报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
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责令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5、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篇三: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责任
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责任
1.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工作。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和管理工作档案。
3.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监督和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评议。
4.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请销假、外出、居住地变更。
5.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心里矫正。
6.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和适应性帮扶。
7.报告脱漏管,配合查找。
8.执行禁止令。
9.对期满社区服刑人员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