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医疗机构年度校验自查报告
洋县博爱综合门诊部
校验自查报告
洋县博爱综合门诊部法人代表苏新春,主要负责人王小军,核定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中医科。
我门诊部认真贯彻医疗法规,依法行医,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各项医疗法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管理办法》、《门诊工作制度》及《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职责》、《诊疗规范》等医疗法规进一步完善各科室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各科室也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检查制度、门诊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门诊还进行了全院医疗人员医疗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学习,全体医护人员按医疗法规要求做到了及时注册持证上岗。
校验期内,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多次对我门诊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在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门诊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同时,也改善了医疗、护理、药房的服务工作,无医疗纠纷发生,确保了医疗工作的安全运行,医疗废物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成立了专门的暂存处,建立
各项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在校验期内,无超范围执业情况,未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医疗事故,无医疗民事纠纷。
特此报告
洋县博爱综合门诊部 2013-12-20
篇二:2014年年度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2014年年度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某某县某某街道办某某村卫生站于2007年9月组建,开展的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科,西药内科,中医内科。某某县某某街道办某某村卫生站共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有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2名乡村医生和1名药剂人员
在上一年度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完成了上级医院下达的各种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完成了本社区内的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工作。在业务中无医疗事故,无超范围执业以及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某某县某某街道办某某村卫生站
2014年4月28
篇三:诊所_卫生室_医疗机构_自查报告
北京赵祚忠中医诊所自查报告
为了要提高对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和技术服务水平,强化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根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
安全工作的通知》,我诊所对安全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了自查自纠工
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北京赵祚忠中医诊所”,法人
代表:赵祚忠;主要负责人:赵祚忠。具有海淀区卫生局颁发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中医科。执业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我诊所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
转让、租借。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卫生所现有医师一名,护士一名。从未
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
医师从事医疗活动,也从未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
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
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
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
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
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
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
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诊所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
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
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诊所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
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今后努力方向
我卫生所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始终坚持“一起为了安全、一
切服从安全、一切服务安全、一切优先安全、一切保证安全”的责任
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的防线,切忌麻痹大意;严格落实医疗核心
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药事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感染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的规定,确保各项安全
工作规范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管
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特此报告
北京赵祚忠中医诊所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