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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条令条例课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7 | 移动端:部队条令条例课件

篇一:学习条令条例

玉门大队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

方案

玉门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确保部队集中统一和高度稳定,根据总队和支队的统一安排部署,玉门大队结合实际,决定从X月X日至X月X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解决队伍管理中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不断强化官兵条令条例意识,确保政令警令畅通,部队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正规,树立官兵履职尽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警容严整、举止端正,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良好形象,建立健全部队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大队成立以大队长赵军为组长,参谋马涛、韩杰、李童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王辉全面负责活动开展实施及总结上报。

三、实施步骤

为便于活动开展,结合当前实际,将此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

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活动实施方案,并从思想上使全体人员认识到此次活动开展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动员全体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并通过撰写稿件、悬挂横幅等形式营造浓厚活动氛围,确保活动收到实效。

第二阶段:教育学习

采取集中学与个人学相结合,全面学与重点学相结合的方法,创新教育方法,丰富学习内容。

(一)是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强化条令意识,重点抓养成,规范警容风纪,言谈举止,培养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

(二)是组织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使全体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学习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兵员、士官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重点掌握日常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凝聚力。

(四)是组织学习《基层建设纲要》、《司令部工作条例》、《保密工作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树立服务理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

大、中队要在组织全体官兵学习训练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有关规定,边学边查、边查边改,重点解决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贯彻落实条令条例意识不强,官兵为民服务思想弱化,法律意识、条令意识淡化,军人本色、奉献精神退化的问题。

二是“三松”现象(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突出,四个秩序不规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三是官兵关系不够融洽、恶意告状,兵员管理中的侵占士兵利益、打骂体罚士兵、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假外出、随意交往以及乱拉关系。干部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班长骨干队伍建设中的组织指挥、管理能力不高,骨干作用不强的问题。

四是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八小时以外”、外借兵员等环节安全管理弱的问题。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梳理、登记造册、确定重点,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逐一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通过整改,做到坚持学用结合、管教结合,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工作训练的一举一动、自己单位的一人一事抓好养成,着力培养官兵遵章守

纪的良好习惯,切实提高官兵运用条令条例规范言行和按照条令条例依法办事的能力,营造人人想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

全体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对开展学习情况进行自我总结,而后对大队活动总体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于X月X日上报支队,同时做好支队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条令条例和部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是进一步规范部队管理,保持部队优良作风和安全稳定,提高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保障。大、中队务必要把“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结合实际,全面部署,人人参与。大、中队要结合部队当前工作实际,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及早谋划,认真准备,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冬训和新兵第二阶段教育训练工作认真抓好日常队列训练,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要结合“车辆运行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突出抓好安全知识的复习、巩固,增强官兵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行车管理,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和检查验收标准,严密组织实施,

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有落实。要以基层干部的学习教育为重点,切实增强其运用条令管队带兵的能力。

(三)端正态度,孜孜不倦,狠抓落实。要把条令条例的学习纳入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在抓好条令条例学习月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每月的条令条例学习日,组织中队制作一个以部队日常管理或安全工作为主题的多媒体课件,利用远程视频教育系统,每周定期组织全体官兵进行一次学习教育,坚持全年全程抓好条令条例的学习。要把条令条例的贯彻落实融入到部队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各个方面,融入到部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做到事事处处规范官兵的言行,时时刻刻受到教育,使广大官兵不断培养树立良好的军人作风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的建设和发展,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管理部队,不断提高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水平。

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最新)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总则 军人宣誓 军人职责 士兵职责 军官职责 首长职责 主管人员职责 内部关系 军人相互关系 官兵关系 机关相互关系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礼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军容风纪 着装 仪容 举止 军容风纪检查 对外交往 作息 时间分配 连队一日生活 机关一日生活 日常制度 行政会议 请示报告 连队内务设置 登记统计 请假销假 查铺查哨 军官留营住宿 点验 交接

第十节 接待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十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 警卫 第十二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 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 附则 附录

内容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篇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2002]军字第12号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 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 江泽民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二款修改为:“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第三款修改为:“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

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七、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二十八)项中的“取消志愿兵资格”均修改为:“取消士官资格”。第(二十七)项修改为:“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十、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十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款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第八款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十三、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解放军报 2002年04月03日 第1版)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五章 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

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

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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