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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7 07:15 | 移动端: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篇一:哪些情形会影响到纳税信用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网友们关心的问题都有啥,小伙伴们仔细看看这15个问题。

1、能介绍一下纳税信用评价的一些基本情况吗?

吴宏韬: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税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2014年下半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第一年,目前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顺利结束。4月28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布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门户网站汇总公布了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予以褒扬。据统计,A级纳税人占全部参评户的7.7%左右。为激励守信,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同步通过201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实施了多项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2、纳税信用的级别是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的?

吴宏韬: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3、这个纳税信用评价是要申请了才给评的吗?

吴宏韬:一般情况下纳税信用评价不需要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因存在“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情形,没有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4、税务局都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吴宏韬: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和特别设置的人员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95个评价指标。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4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我们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

5、要拿到A级纳税人是不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

吴宏韬:纳税信用评价和税款缴纳的多少是没有关联的,纳税信用状况不以纳税多少论英雄,不以规模大小论高低,只按纳税遵从的行为记录客观反映。纳税信用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6、我们企业被评了A级信用级别,我们是不是可以两年内不被检查?

吴宏韬: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的重要手段,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A级纳税人不免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信息是纳税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

7、对A级纳税人有什么激励措施吗?

吴宏韬: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是A级信用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二是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三是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四是对于A级纳税人,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还可享受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五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六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可以被评定为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从而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七是纳

税信用为A、B级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以上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等;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在全国推出“征信互认银税互动”项目,向守信企业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目前税务部门正在研究更多、更“有力”的激励措施,特别是和外部门的联合激励措施,让守信者收获更多的便利与实惠。

8、假如企业被评了D级,会有什么处罚吗?

吴宏韬: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的措施有:(一)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等。

9、我公司被稽查局检查,有少缴税款但没有说是偷税,金额也不大,想问下是不是直接就判D了?

吴宏韬:对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非税务稽查只要发现问题就直接判为D级。如稽查发现少缴税款行为属于“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情形的,扣1分等。

10、我们公司在2014年丢失发票,这会影响到信用评分吗?

吴宏韬:会有影响。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

11、我是一个个体户,为什么没有我的纳税信用等级?

吴宏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12、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

吴宏韬:A级纳税人名单已经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布,您可以登陆税务网站进行查询。B级、C级和D级纳税人名单暂没有在税务网站上开放查询,如果你需要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可以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已经在税务网站上开通了纳税信用级别的自我查询服务,经身份认证后,纳税人可以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我们将进一步加快纳税信用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可网上自我查询纳税信用级别的区域。

13、我们公司上一年度因排污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过,听说信用信息会共享,那这项处罚记录会不会影响到公司在国税的信用级别?

吴宏韬:环保不良信息属于纳税信用信息中的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不扣分。

14、我是一个中介代理公司,为什么我有的客户在查询评价结果时被告知今年不予评价?

吴宏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有五种情形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一是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二是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是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是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是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如果你的客户在评价年度内存在上述情形,不参与评价。建议对照上述情况,确定您的客户是否属于参评范围。

15、会计因为笔误,导致少缴税款,这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价?

吴宏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因此,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因明显笔误造成少缴税款的,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得分。

篇二: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附件3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返纳税人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篇三:国税总局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解读

国税总局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解读

核心提示: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等内容。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据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等内容。

二、关于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纳税信用补评适用于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未参与当期纳税信用评价而后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

(二)关于受理申请时限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三)关于受理申请部门

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申请。

(四)关于结果反馈

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可以下列任一种方式向纳税人反馈补评或复评结果:一是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适用于补评)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适用于复评);二是提供补评或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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