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获2012-2013年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公司获2012-2013年度全省A级纳税人称号
**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在税务管理工作中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积极学习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在公司各级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企关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此次获得A级纳税人称号是湖北省纳税信用评定的最高等级,是国家税务机关对本公司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工作的高度肯定及认可。
获得证书的同时,税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互信的原则,在税法框架下,以协议形式规范双方有关税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据相关人员介绍,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表明税务机关为我们贴上了信任的标签,我们会倍加珍惜这份荣誉,依法依规全面履行纳税义务。
篇二:企业税务表格-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得分表模板范文
GNGS-QL-QT002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得分表
纳税人名称: 主管国税机关:
篇三:国税总局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解读
国税总局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解读
核心提示: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等内容。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据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等内容。
二、关于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纳税信用补评适用于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未参与当期纳税信用评价而后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
(二)关于受理申请时限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三)关于受理申请部门
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申请。
(四)关于结果反馈
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可以下列任一种方式向纳税人反馈补评或复评结果:一是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适用于补评)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适用于复评);二是提供补评或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