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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官方网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1 | 移动端:国家工信部官方网站

篇一:2015年互联网百强企业完整名单

2015年互联网百强企业完整名单

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信部信息中心15日在京联合发布201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奇虎360、搜狐、网易、新浪、携程、搜房网位列百强榜前十位。

该排行榜的主要依据是互联网企业2014年度发展数据,包括企业自主上报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第三方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等公开数据。数据统计采用了计算复合指标的方法,选取若干指标,以此计算各家企业在企业规模、社会影响、发展潜力和社会责任四个维度上的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到的总得分作为排名的依据。评价指标既覆盖收入、利润、人力资本等财务指标,又覆盖流量、活跃用户数等业务指标。自2013年开始,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每年发布一次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

以下榜单由锦囊专家整理:

2015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

排名 公司名称

1 阿里巴巴集团

2 腾讯公司

3 百度公司

4 京东集团

5 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

6 搜狐公司

7 网易公司

8 新浪公司

9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0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3 优酷土豆公司

14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5 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16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7 欢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1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9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易车公司

21 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2 乐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3 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24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5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6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7 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28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世纪互联集团

30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31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2 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33 前程无忧公司

3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5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6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37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38 第一视频集团有限公司

39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 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1 乐逗科技有限公司

4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43 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 聚美国际控股公司

45 智联招聘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捷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47 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8 中国当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9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50 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1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53 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54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55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6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58 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9 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 河南锐之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1 云游控股有限公司

62 慧聪网有限公司

63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64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博雅互动国际有限公司

66 上海起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67 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

68 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69 北京亿玛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易讯天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1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72 蓝港互动有限公司

73 佳缘国际有限公司

74 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5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6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77 广州百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8 正保远程教育控股有限公司

79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80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81 联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82 科通芯城集团

83 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84 炫彩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游戏基地)

85 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

86 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7 淘米控股有限公司

88 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 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92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3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 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5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96 北京漫游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7 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8 湖南竞网智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99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 天极传媒集团

篇二:工信部:9月1日起固定电话入网实行实名制

工信部:9月1日起固定电话入网实行实名制

|手机软件开发外包.宝通动感科技网摘自: 中国新闻网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已于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规定》全文如下: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单位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为了方便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

第十条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他人代理电话入网手续、登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用户以冒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并采取便利措施,为本规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补办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话用户补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健康运动腕带.宝通动感科技网摘自: 中国新闻网

篇三:工信部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流程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申请材料

(一)不含前置和专线审批内容的非经营性网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文件中规定审核材料包括: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3.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

4. 企业系统网站备案信息书面文档。

(二)含前置和专线审批内容的非经营性网站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

1、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

2、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3、网站主办者获得接入提供者预分配的IP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办者可自行备案也可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

(1)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在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告知接入提供者备案成功,并将备案编号和备案信息一并提供给接入提供者,接入提供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核实该备案信息,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得开通接入服务,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核实相关信息,经备案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2)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的,接入提供者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即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二)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的处理流程:

1、网站主办者将相关ICP备案信息提交给其接入提供者。

2、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将ICP备案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3、“备案管理系统”对接入提供者导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经识别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

4、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简称电子

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接入提供者。并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

6、对予以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将审核意见、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反馈给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网站主办者在接入提供者的指导下及时完成电子证书下载、安装等后续工作,并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7、对不予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三)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处理流程:

1、网站主办者向“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相关备案信息。

2、“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

3、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对不予以备案的,“备案管理系统”将不予备案理由反馈相关网站主办者,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5、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后,及时完成证书下载、安装等工作。

(四)涉及前置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身份证住所/注册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

3、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尚未提交审批文件的,不予备案。

4、备案完成后,省通信管理局向相关省级前置审批部门通报网站备案信息。

(五)ICP备案注销处理流程:

1、网站主办者直接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网站主办者直接将备案注销申请提交“备案管理系统”;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接入提供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网站注销申请,同时提交该网站主办者相应的书面委托书。

2、“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备案注销申请信息后,将注销申请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3、相关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将相关意见反馈注销申请者。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免费

十、联系电话

全国备案咨询电话:010-95169001

备案信息核查电话号码为:010-64079666、66411166、66417766、66418209、66411856、66418012、66418010

各省管局备案咨询电话 (公布)

各省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咨询电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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