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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1 05:51 | 移动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篇一: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 A.保险人必然履行赔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作业4 保险合同

作业4 保险合同

一、填空题

1、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保险合同是一种。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为、、。

4、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5、除外责任通常要就

6、赔偿金的主要内容是。

7、合同的解除分为、

8、、四种。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哪几种特征()。

A、双务性 B、受益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 E、个人性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是()。

A、被保险人 B、投保的财产

C、投保人 D、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4、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受益人由保单所有人指定

B、保单所有人必须征得受益人同意才可以变更受益人

C、受益人有义务替被保险人偿还生前的债务

D、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

5、保单所有人拥有以下权利:()。

A、变更受益人B、领取退保金

C、领取保单红利 D、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

E、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F、指定新的所有人

G、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6、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可保利益B、保险标的

C、被保险人D、投保人

7、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 )和( )。

A、法定条款 B、附加条款

C、基本条款 D、任选条款

8、下列关于暂保单的说法那些是正确的( )。

A、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B、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不完全相同。

C、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D、暂保单既可以是书面的,又可以是口头的。

E、保险人可以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9、投保人的义务有:( )。

A、如实告知义务 B、缴纳保费的义务

C、通知义务D、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10、符合哪种情况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 ( )。

A、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B、恶意重复保险 C、代理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D、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11、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A、合同因期满而终止 B、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C、合同因违约而终止 D、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三、判断改错题

1、由于通常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投保人主动推销保险,所以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方。

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

3、小王和小李是朋友,因此小王可以以小李的房屋为保险标的投保。

4、小李向银行借钱,以他所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则银行可以以小李的房屋为保险标的投保。

5、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赔偿得越多,因此保险金额定得越高越好。

6、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实,在保险单上又没有修正,保险人即可以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诚信原则为由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合同无效。

7、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8、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9、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四、名词解释

1、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3、保险人

4、投保人

5、被保险人

6、受益人

7、可保利益

8、保险标的

9、投保单

10、保险单

11、除外责任

12、保险合同的复效

五、问答题:

1、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吗?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保险合同和一般经济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3、保险人做出除外责任的规定是基于什么理由?

4、简述保险合同的几种解释原则。

篇三:第3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与一般消费者和商家的商品买卖关系不同,保险商品的买卖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一)双务性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我们说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后,卖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二)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射幸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因此,也可以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一个给付的时问不同的问题,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还需

要指出的是,所谓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从原则上来说,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三)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本书将在有关章节讲解这些问题。

(四)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比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没有人强迫投保人必须这样做,换句话说,投保人可以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保险人报告。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这样做,他也就不能指望或强迫保险人赔偿他的损失。

(五)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

但是,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的保险合同均为附和合同 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是相同的。所以说,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只是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但正因为如此,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L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举例来说,张三喜欢开快车,经常发生事故,而李四开车则非常谨慎。如果张三去投保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他的投保申请,或者提高费率。因此,假定李四要将他的车卖给张三的话,他不能将保单同时转让给张三,除非经过了保险公司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着不同之处: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这在人寿保险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如在投保人之外,还有受益人的存在。不仅如此,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即意外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也是与保险合同有着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受益人等通常均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对法人和自然人均相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签订保险合同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在后面的内容中本书将要详细讨论什么是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支付保费的义务为投保人所有,保险人一方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投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时,保险合同关系人可以代投保人交付,但这足是代付性质,而并非说保险合同关系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以关系人非当事人为由而拒收关系人代付的保费,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迸行保障

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以后,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直到期限届满。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这也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方式。这一方式通常用于财产的承租人或受托人等场合。变更后的被保险人的资格应当与原被保险人相同。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与第二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用排序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而是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在这一方式中,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被保险人的地位。

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是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单没有现金价值:并且由于绝大多数投保人都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进行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保险赔偿(成为受益人)的,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就是一个人,所有人在此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所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例如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

受益人也被称为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换句话说,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负交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话,不论说是谁指定受益人,事实上都是一样的;但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所有人不是一个人的话,则最终决定受益人的权利应当在所有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入的方法。例如,规定以继承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不必如此。

通常来说,有两种形式的受益人,一种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另一种是可撤销的受益人。

在第一种场合,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在第二种场合,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保单所有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作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的义务。

专栏3—1 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不得指定为本单位

在2009年新《保险法》实施之前,很多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保险时,直接指定本单位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单位对职工进行赔偿之后,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单位是不应当作为受益人的,因此也不应当获得给付的保险金。实践中该现象多被诟病,保险法也在根据实践的要求不断作出调整。2009年,修订后的新《保险法》

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单位不得被指定为此类保险的受益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既然反映了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那么,对于保险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来说,都必须清楚地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以便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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