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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检讨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1 05:53 | 移动端:公款私存检讨书

篇一:关于防止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工作自查报告1

关于防止领导借公款谋私利的专项自查工作报

根据XX下发的《关于防止领导XXX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xxx年dd月至xxx年dd月以来公款存放及XXX的违纪违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核查 通过自查,在单位账户的设立方面存在手续不全,需 要规范审批流程。

(一)银行账户和资金异常变动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设立了XXX个银行账户:XXX为基本户,是按原办公地址就近设立,方便日常费用支付及账户的管理;X行、XX业、XXX行及XXX银行是为了在经营过程中方便与总部资金往来转款设立。在资金变动方面:因投资项目的原因资金全年流动频率较高,但在年底收益确认时,往来资金都会回转,所以账户的期末资金余额较小;资金都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每一笔资金的进出都严格按照审

批流程支付,确保了资金的安全。

(二)公款存放和资金出借情况

在资金存放和出借方面:资金的出借主要是XXX之间的往来转款,每一笔大额的出借都通过XXX研究决定,并按要求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公款理财情况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了XXX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在利用银行贷款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高息贷款,低息理财”及违规动用专项资金方面我司及下属子公司暂无以上事项发生。

(四)公款私存情况

我司及下属子公司暂无借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谋取私利的违规情况。

二、 整改措施

加强财务制度管理,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完善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银行账户设立的审批程序、费用报销、资金支付等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公司运营成本。

三、规范管理、迎接检查

为规范管理,我司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1、进一步完善廉政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与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司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实行自查自纠工作常态化,由工作小组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准备,迎接检查。

XXX有限公司

2011年3月30日

篇二: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

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篇三:公款私存处罚根据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

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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