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公文写作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由谁制定

规章制度由谁制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6 15:06:53 | 移动端:规章制度由谁制定

篇一: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

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公司行使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明确招聘和录用、薪酬、休假与福利、考核与奖惩、劳动合同解除等更具操作性的内容,来规范公司用人制度的内部流程,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界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的违纪及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员工具有重要意义。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程序上合法,二是在内容上合理合法。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才能够被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所采信,若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则规章制度将会被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这一条内容可以看出,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则该制度必须经民主讨论通过。

(一)民主讨论程序

首先,《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员工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讨论程序。因此,为了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即规章制度应尽可能首先形成草案文件,然后召开范围较广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共同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将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会议议题的投票等决策过程及其结论性意见记录在内,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保留相应的证据。

(二)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在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还应当公示给全体员工。因为民主讨论的程序可能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未参加的员工并不知道最终的讨论结果,为了保证全体员工都知悉最终的规章制度内容,公司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公示程序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另一个法律要件,若未将规章制度公示给员工,该制度对相关员工便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规章制度内容应合法、合理

(一)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不但会导致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无效,同时还可能导致员工因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

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条款,很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认可,即该条款不会作为案件适用的依据。

当然,何为合理或不合理,劳动仲裁员或法官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例如某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三次或旷工一天便属于严重违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苛刻,在实践中,一旦迟到事宜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很难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篇二:谁来制定制度--论企业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主体

谁来制定制度

——论企业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主体

摘要:本文总结了企业制度制定实践和理论中对制度制定主体的四种认识,即无主体论、单一主体论、团队论和组织体系论,并对四种认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辨析。在辨析基础上,结合博主的实践和思考,提出了制度制定是制度从萌芽到诞生的过程,包括提议、决策、拟订、评审、批准、发布六个环节,进而提出与每个环节相对应的主体分别是建议者、决定者、拟订者、评审者、批准者、发布者及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六者共同构成了制度制定的组织体系,即主体。

【关键词】制度制定主体 提议者 决定者 拟订者 评审者 审批者 发布者

企业管理制度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总需要一定的组织和人员即主体来制定。但当前,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对制度制定主体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对各种不同认识进行了梳理和辨析,结合博主实践提出了基于制度制定过程的主体构成。即制度制定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主体不同。

一、各种认识及辨析

对制度制定主体存在四种不同的认识,一是无主体论,二是单一主体论,三是团队论,四是组织体系论。这四种认识分别存在于制度管理咨询、学术研究、企业实务以及与其相关的编著中。四种认识,或存在明显缺陷,或过于偏颇,或过于笼统,都没有明确回答谁制定制度的主体问题,对实践缺乏指导作用,有的甚至会误导实践,因此,有必要加以澄清。

无主体论。无主体论主要存在于管理咨询界,并体现于一些咨询人士的编著中,如《制度高于一切》、《中国式制度管理》、《制度决定成败》、《规则定成败》、《三分制度,七分执行》等。这些编著,都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制度的重要性、构成、制定(实际也不足)和执行,但几乎都未论及制度制定主体,好像制度会从天上掉下来似的。但制度自然不会从天而降,也不会自我繁衍,他必定出于一定的组织或人之手。如果说其他认识存在偏颇或不足,那么这种无主体论则在研究和指导制度制定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单一主体论。这在企业实务中比较常见,认为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就是制度制定的单一主体。博主在从事企业制度建设之初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这种认识,咋听似有道理,但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企业制度是一个体系,由具体的专业制度组成,包括了从销售、技术、生产、采购、售后到质量、人力资源、财会、审计、行政等全流程全系统的各个方面,而每一个方面又由专项制度所组成,如人力资源制度就又包含了考勤、薪酬、绩效、招聘、培训、考核、劳动合同等制度。制度的这种专业性和系统性,决定了制度制定不可能由一个机构来完成。不可否认,管制度的机构必然要制定制度,但认为所有的制度都应由其来制定,实际上是一种不履行职责、推卸责任的说辞,而符合逻辑的认识是管事的要管制度。

团队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羽君博士在其著作《企业制度与法治的衔接》中单设一节论述企业内部制度建设的人员选择,并专门论述了“制定者的选人标准”。作者开宗明义,提出“优良的企业内部制度离不开优秀的起草团队”,并指出“理想的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者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挑选综合素养较高的优秀人才担任制度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起草者”,二是“企业内部制

度建设的承担者应当是一个各有专长的团队”。关于“理想的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团队可以参照立法起草班子的组成人员结构”,主要包括“决策人员”、“制度起草专业人员、专家或学者”、“职能部门的经理和主管人员”、“法务人员”等四类人员。

就博主所见,张羽君博士是专门论述制度制定者之第一人,明确提出了团队及其构成,较之其他进步甚大。但是,从其具体阐述看,张博士之制定,更确切地说,应为起草。在文中,张博士多处使用了诸如“起草主体”、“立法起草班子”、“制度起草效率”、“对起草起到重要作用”等词,张博士之所谓制定团队实为起草团队。制度起草仅是制度制定的一个环节,因而,将制度起草者等同于制度制定者,是以偏概全,有失妥当。另外,张博士所谓理想团队构成,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都颇难具备,可操作性不强。

组织体系论。组织体系论主要暗含于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论中,代表性文献是《规章制度一体化建设》(《企业管理》杂志2010年第6期)。从文中“公司级规章制度编制、发布流程”可以看出其制度制定组织体系的端倪。编制部门提出计划、起草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度建设委员会批准计划、审批制度草案,企业管理部编制公司制度计划、组织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公司办公室发布制度。这是对制定主体较为完整的介绍,其认识符合逻辑和实践,为笔者所认同,但该文主要是介绍制度建设组织体系,对制度制定的组织体系并未详细介绍。制度建设是涵盖制度制定但比制度制定大得多的概念,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自然应该涵盖制度制定组织体系,但不能代替制度制定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制度制定主体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

博主认为,制度制定是制度从萌芽到诞生的过程,环节主体

这个过程可分为提议、决策、拟订、评审、批准、发布六个环节。与每个环节相对应的主体分别是建议者、决

定者、拟订者、评审者、批准者、发布者。因此,谁制

定制度,这个“谁”,不是一个人,而是处于链条上各环节的不同的人,这些人共同构成了制度制定主体,即制

度制定的组织体系,如图。

二、提议者与决定者 制度因需要而制定,需要因问题而产生。提议者主

要是能接近问题、发现问题而又渴望解决问题的人,包

括从业者尤其是中层干部、业务相关者、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和高管四类。从业者、业务相关者和高管身处业务

实践之中,对解决实践问题有着较为迫切的需求,因而

是主要的提议者。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出于其制度管理的

专业嗅觉,对通过制度解决问题往往具有最高的灵敏度,

是重要的提议者和提议推动者。四类人员有义务有责任提议制定制度,在企业中,如果这四类人员长期不就制

图:制度制定环节-主体匹配图度建设提出意见或建议,那就是失职。企业应充分发挥

上述四类主体的作用,同时,应扩展提议主体基础,鼓

励各层级人员就制度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制度管理者应尊重和重视提议,决定是否接受提议【i】。为编制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而征集的提议,经整理由高层会议审批而生效;日常工作中的随机提议,

可经业务负责人、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和高层核准而生效,对于涉及面较宽或有重大异议的,应由高层会议来决定。

三、拟订者

制度提议被批准后,就转入拟订阶段。所谓拟订【ii1】,即制订、起草。制度拟订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谁管事谁拟订,表现为两种基本情形。一是专业制度由各专业管理机构拟订,如财务制度由财务部门拟订,人力资源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拟订,生产管理制度由生产管理部门拟订。专业制度之所以由专业管理机构拟订,是由制度的专业性和机构职责所决定的。二是综合性制度尤其是跨越较多业务领域的,由综合管理部门拟订,如企业管理部、企业策划部、发展规划部、法务部等。专业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拟订是主导,但这并不是说其他机构不参与拟订。在拟订过程中,主导机构应按照关联性原则将相关内容分配给相关机构,相关机构有义务有责任拟订与之相关的部分。

四、评审者

制度拟订完后,应进行评审。制度评审者,主要是三类机构或人员。首先是制度综合管理机构,其评审的内容主要是制度的协调性、职责的匹配性、内容的均衡性、流程的顺畅性和格式的规范性。通过综合管理机构的评审,可以提高草案质量,剪除拟订者的本位倾向【iii】。二是由相关业务机构和经验丰富的人员评审。这种评审主要是看相关职责、事项、权利义务是否规定齐全,是否存在丢项、落项、错项,彼此之间的接口是否衔接的好,能否执行。一般是制度涉及谁,谁就要参加评审。三是公司高管。高管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对制度草案的高度、深度、全度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二是对制度起草或评审中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和仲裁。评审是拟订者与相关者之间的交流互动,专业且负责任的评审是制度质量和执行的有效保障。

五、审批者

制度草案经过评审,成熟了,就要提请审批。审批要遵从权责匹配原则。按照职责划分和制度效力等级以及所涉内容,制度一般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批。制度一经批准,应签发。谁来签发?审批者,应该是机构,而签发只能是自然人。具有签发权力的,只有两个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因此,审批的一般程序是机构审批,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签发。

六、公布者

经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的制度,要公布。制度只有公布,才能发生效力。谁来公布?对于非公众企业【iv】而言,有两种机构可以作为公布主体,一是办公室。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文件,办公室作为企业文件的综合管理机构,由办公室公布理所当然。二是制度综合管理机构。博主所在企业就是由制度综合管理机构公布制度的。从实际运行看,博主认为第二种公布体制效果较好,一是可以树立制度综合管理机构的制度权威,凡是制度,从始至终,都要过这个机构;二是向内部宣告,关于制度的事,找不到具体的归口管理机构,就可以找制度综合管理机构,而制度综合管理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受理制度的任何事,从而推动企业制度建设。 制度提议者、决定者、拟订者、评审者、审批者、发布者是按制度制定流程划分的,共同构成了制度制定的组织体系即主体,企业制度建设中应从这六个方面开展主体建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际运转中,六个主体,有的是合而为一的,如建议者、拟订者往往是一个;有的是相互转换的,如拟订者和评审者,

在这个制度中是拟订者,在另一个制度中则可能是评审者;有的则必须分设,如拟订者与审批签发者要分开,多数情况下也不能任发布者。无论怎样,只有主体及其职责明确了,制度制定才能有效。

参考文献:

[1]中核建中核燃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一体化建设[J].企业管理,2010(6):52-55).

[2]张羽君.企业制度与法治的衔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李泽尧.中国式制度管理[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0.

[4]石上枯桐.规则定成败——突破中国式管理死湾[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0.

[5]孙明强.制度胜于一切[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6]靳会永.三分制度,七分执行[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7]张振学.制度高于一切[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8]杨思卓.制度为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9]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提议都会被接受。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依靠制度来解决。企业应确立用制度解决问题的标准。

【2】拟订不同于制定。《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第十项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用的是“制定”;而第五十条关于总经理的职权第四项规定,“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项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分别用了拟订和制定。由此可看出,拟订是起草但不决定,而制定则是对拟订的草案作出决定并使之产生效力,即制定=拟订+决定。而且,从上述规定还可看出,拟订者和制定者并不是同一机构,制定者比拟订者具有更高的权威。在企业制度建设中,也往往是这样,拟订者和制定者不是同一机构,拟订的不决定,制定的不一定拟订但做决定。笔者之所以用拟订而不是制订,是因为很多人不区分制订和制定,而就制度建设而言,两者是有区别的。

【3】拟订者往往在起草制度时出现两种本位倾向,一是受知识、经验、认识的影响,拟订者对自己的事规定的很清楚、细致,而对其他口的事则规定的较为模糊、粗泛;二是照顾本单位利益,有部门主义或山头主义倾向。

【4】对多数企业而言,制度发布仅限于企业内部,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性,部分要见诸特定的报刊、网站。

篇三:关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

关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了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能够达到格式统一、流程标准、制定规范,构建一个通畅、清晰的管理工作环境,现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标准规范如下:

一、标准

(一) 制定的简易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1、简易流程图

制定部门---征集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总裁办或综合办)---终审领导

2、规章制度(草案)行文的流程说明

(1)行文部门起草所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

(2)向相关部门征集意见;

(3)报管理部门(总裁办或综合办)按规范、标准审核;

(4)报于对此报告具有终审审定的(区域经理、总监、总裁、董事长)领导,签署意见下发。

(二)规章制度(草案)行文制定过程的简易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1、简易的流程图

立案---调查---拟文---讨论(征集意见)---报批---颁布---执行(监督)---修正或废止

2、规章制度(草案)行文制定流程说明

(1)立案

A、首先应简述制定的背景、原因;

B、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必须要达到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C、要求上级指派专门人员或主管职能部门来指导完成的工作。

(2)调查

立案部门要对建立规章制度做出充分的分析调查:

A、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以及环境调查;

B、已发生的和预见将要发生的问题调查。

(3)拟文

立案部门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

A、条文要涉及到事项的含义、范围、时间、区域、程度、标准、惩罚手段;

B、对各种权限的拟定,包括批准权限、修改权限、解释权限、执行人、监督人等。

(4)讨论(征集意见)

A、规章制度力求做到取得积极效果或减少消极效果;

B、通过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减少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或避免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

C、在征集意见时,制定部门应认真与发表不同意见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把最终达成的意见呈报终审领导处;

D、对未最终达成的意见,制定部门呈报时,应注明沟通的结果并把双方异议写清,以便终审领导签署正确批示意

见;

E、制定部门对一些认为具有前瞻性、独创性、高技术含量、核心竞争力的规章制度,由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可以采用针对相关人员(部门)讨论、宣讲等方式征集意见。

(5)报批

报终审批准的规章制度要着重标明(说明)以下几点:

A、制定规章制度的草案;

B、该草案有可能引起的正负面影响相关讨论情况明示并报告;

C、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答复及解决方法;

D、执行工作中的布置、落实和监控(方案)办法; E、管理部门对呈报的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签署意见。

(6)颁布

正式颁布时要考虑传达的方式:

A、应让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部门的所有人员都知晓和了解;

B、规章制度下发后的三个月内为试用期;

C、在适应期内全体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尽快适应其标准要求。

(7)执行(监督)

A、公司授权的执行部门;

B、颁布部门负执行落实职责;

C、所涉及的相关执行部门都应负监督职责;

D、公司授权的专职执行(监督)部门;

(8)修正或废止

A、规章制度颁布之后应有一定的时期;

B、立案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提出修正案或废止案,但一样要经过以上程序。

(三)制定原则

1、系统性

(1)任何规章制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2)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应在整个公司管理系统的框架之内,然后再分层次、分部分的完成具体的管理细节;

(3)规章制度制定之后还要放到一起进行拼接实验、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达到在执行的力度、尺度的松紧等各方面互不矛盾时,才能作为一项制度正式颁布实施。

2、权威性

(1
规章制度由谁制定》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0470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