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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6 15:37:23 | 移动端:南京工业大学规章制度

篇一: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工校教【201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4—9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2.0。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的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第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折算为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学分折算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依照有关折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的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但要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公共选修课是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文化素质课程,学生也必须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四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选课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各学期的学习量应均衡适当,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为基准,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状况、学习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稍许多选课程或者少选课程,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5学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不低于30人,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外语类、艺术类公共选修课程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时成绩占20%~30%。

第十九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应采用百分制,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既可采用百分制又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二十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在考试前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步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载“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记载“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初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作业量达一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一周未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未达要求。

任课教师在正常考核前将不具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通知学生。

上述被取消正考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直接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的,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给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 大学英语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我校英语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的考核,按《南京工业大学体育课考试细则》执行。一、二年级每学期均记载成绩,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患有疾病或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批准后改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章 重修

第二十七条 补考不及格者,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在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可自学重修,但须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但学生应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和相关实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

进行重修,重修的具体内容及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修成绩及绩点据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如因专业培养计划调整而无法选择相同课程重修时,学生可选择与原课程性质相同、总学分数高于或等于原课程的相近课程进行重修,按实际修读情况记载课程名称和成绩。改选课程须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批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选课。

第二十九条 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选。

第七章 免 修

第三十条 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3.5的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但每学期限免1门。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不可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7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学院。

(二)开课学院汇总全校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

(三)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三十二条 免修考试成绩≥75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按考试成绩据实记载。

第八章 双学位 辅修

第三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批准。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第三十四条 入学满一学年且所修读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的在校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学校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二)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三十七条 具体事项参照《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交 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培养费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篇二: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二OO四年三月出台了《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校人[2004]6号),该办法的实施加快了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了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提高办学效益,依法对聘用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雇员制的界定

雇员制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雇员是指我校因部分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不列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实行人事代理的专门人员。

雇员制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事代理机构即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业务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具体实施。

二、雇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3、特殊岗位的雇员应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

三、雇员的录用

1、建立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用人单位按学校要求向人事处申报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和岗位需要核定实行雇员制管理的人员数量,下达岗位指标,并计入当年各单位编制数。

2、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考核,报学校批准后聘用。

3、雇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权利、义务、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雇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分中心管理,雇用合同有效期内的档案和户籍管理费由学校承担。

四、雇员的分类

学校对雇员制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对雇员制人员专业知识、岗位技能的要求,将雇员制人员分为“高校雇员制”和“一般雇员制”。

1、高校雇员制界定为辅导员、专业教师以及少量特殊专业技术岗位的专门人才等。其中辅导员岗位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专业教师岗位人员指2008年始新进教师中的硕士研究生;少量特殊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高校雇员制人员原则上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以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在以高校雇员身份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与岗位系列吻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专业教师还须具备博士学位),可视业绩突出和岗位需要择优作为事业编制人员重新聘用。

在规定时间内高校雇员制人员不能晋升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聘用合同到期,学校不再续聘。

2、一般雇员制界定为一般性管理和教学科研辅助性岗位。一般雇员制必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一般雇员制人员原则上在聘期内工作两年后方可报考高一级学历学位考试。

在以一般雇员身份工作五年以上,原则上须具备与岗位系列吻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特别突出,岗位迫切需要且符

合高校雇员制录用条件者,经考核和学校研究可择优转为高校雇员制。

由一般雇员制转聘为高校雇员制的人员,在以高校雇员身份工作两年后,可视业绩突出和岗位需要择优作为事业编制人员重新聘用。

五、雇员的相关待遇

1、高校雇员制人员的经济待遇由基本工资、公积金贴等补贴和高校雇员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目前工资单前四项)和公积金贴等补贴参照同级别事业编制人员确定,高校雇员津贴办法另行制定。

2、一般雇员制人员的经济待遇由基本工资、公积金贴等补贴和一般雇员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目前工资单前四项)参照同级别事业编制人员确定,公积金贴等补贴和一般雇员津贴办法另行制定。

3、学校为所有雇员制人员缴纳五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其中个人应缴部分在本人工资中代扣。

4、如学校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经学校批准雇员制人员收入标准可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另定。

5、雇员制人员的党团组织和工会关系、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聘任和非领导职务评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优奖项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6、单身雇员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集体宿舍,高校雇员制人员可参与新建教职工住宅的分配。

7、雇员在聘期内享受法定假日、婚假、产假等。

8、雇员的计划生育归口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9、雇员制人员及其子女不享受公费医疗。

10、学校不为雇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短期培训。雇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

在职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安排。

六、雇员的岗位管理

1、雇员由人事处、分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或用人单位共同负责雇员的招聘工作;人事处具体负责审核设置雇员制岗位、代审核发放工资、代评聘职务职称、组织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分中心负责聘任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制订雇员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培训、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2、一般雇员制、高校雇员制和事业编制之间的转聘,应强化岗位职责和考核机制,加强学校对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将岗位性质和个人表现相结合,建立按需设岗、择优聘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3、雇员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由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考核。雇员制人员参加校内年终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并将作为工资等级晋升与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高校雇员制人员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须转聘为一般雇员制或解除聘用关系;一般雇员制人员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须解除聘用关系。

4、聘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雇员制人员的工作和考核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聘期内提前终止雇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七、学校现已聘硕士研究生担任辅导员的雇员制人员,由组织部牵头,学工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配合,共同进行考核并认定是否转聘为高校雇员制身份;其他在聘雇员制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按一般雇员制继续聘用。上述人员在和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后可纳入新办法管理。

八、如今后国家有重大政策调整,雇员制管理办法将相应调整。

九、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南工校人[2004]6号《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相应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三: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期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以内;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年级学生工作评议小组推选到学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学院年度分配指标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4、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经费后,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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