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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7 13:14:30 | 移动端:夜市规章制度

篇一:夜市管理制度

奇台县淘宝夜市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奇台县淘宝也夜市的管理工作根据夜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招商工作 2013年奇台县淘宝夜市于2013年4月1日起划定摊位。自4月30日开始

对奇台县淘宝夜市进行预售至7月15日结束逾期未办理的业户视为弃权。

二、 2013年夜市经营区域划分 

1、小百经营区 27—78号。

2、化妆饰品经营区 79—130号。

3、服装经营区 131—182号。

4、其他 1—26号

5、饮食休息区 183—234号

三、市场管理细则

1、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夜市摊位使用证方可入场进行交易。各经营业户必须合法经营按照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交易。

2、入场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经营可提前上市必须准点撤市。严格遵守交易时间。

3、生产及加工食品、生肉的经营业户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进货渠道证明等相关证件。

4、经营者不得从事违禁、违法及危险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经营。

5、入场各业户须要保持场内卫生清洁。按要求摆放,经营油炸食品等造成污染经营项目的业户,经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保持好街内地面和周边环境卫生。

6、经营场地内不允许机动车入内。

7、经营场地内不允许破坏场内公共设施路灯、理石路面等如有破坏者须按价赔偿。业户在经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维修工作。

8、 经营场地内不允许播放高音喇叭等扰民行为。

9、进入市场的消费者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保护环境卫生严禁带宠物进入市场严禁驾驶机动车进入市场范围 内。

10、对违规经营的业户将依据《城市管理条例》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奇台县古城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3月31日

篇二:临时摊点方案(管理制度)

设置临时摊区总体实施方案

为创造更好的人民生活环境,彻底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这一城市管理顽疾,根据我市“五城联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城管执法一大队本着“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引导经营”的方法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设置的目的

紧紧围绕“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及“五城联创”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适度集中、规范设臵、严格管理”的原则,我大队建议辖区部分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进行科学规划、相对集中地设臵临时占道摊区,并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解决困难群众生计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切实达到净化城市环境,优化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以确保“五城联创”工作往纵深推进。

二、设置的意义

临时摊区的设臵是城管工作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是妥善处理堵与疏、民生福祉与城市形象相结合的体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为民服务、为民解忧的工作。以优劣共生、兼容并蓄的人文理念来实现城市管理人性化,可使规范便民摊点工作真正成为解民意、得民心的亲民工程,最终解决摊贩谋生权与治理必要性之间的两难困境。从而推动和谐

社会的建设,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设置的原则

临时占道摊区应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原则及采取“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规范设臵”的原则,具体如下:

㈠、临时占道摊区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设臵。以下区域禁止设臵临时占道摊区:

1、城市主干道(含各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2、市区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5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5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㈡、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臵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㈢、道路设臵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㈣、在裸露土空地上设臵临时占道摊区,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并设臵进出口通道;

㈤、早餐、午餐经营摊点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设臵在需求人群相

对集中区域的次干道,并定时经营;

㈥、餐饮夜市类经营摊点应集中设臵,并具有一定规模,定时入市经营,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㈦、蔬菜批发早市、百货批发夜市应尽量设臵在城市中心区以外,交通相对便利的城郊接合部空地或郊区,并定时、定点经营;

㈧、小商品、水果、书报及修理类摊点,应在城市次干道合适的路段或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内的空地设臵。

四、设置的程序

㈠、提交申请。由辖区各中队提出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的初步设臵意见,报大队审定同意后,大队以书面形式向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提出设臵摆卖摊区试点申请。

㈡、试点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经现场勘察或授权相关单位勘察后,暂定一条非主要街道作为临时摊区试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试运行。临时摊区试点一个月后,广泛征求新闻媒体、周边居民、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管理,视情况择机在各区域相继推开。

㈢、规范设臵。各区域临时摆卖摊设臵申请由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城管大队负责对临时摊区进行统一管理。辖区街办、社区、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㈣、摊区验收。临时摊点设臵经城市管理部门自检达标及复核后,以书面请示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给予批准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占道摆卖摊区进行验收,检查合格达标后给予同意设臵书面批复。

五、设置的管理标准

㈠、早、中餐摊点:

1、统一使用规定制式经营工具(例:不锈钢燃气餐车),不得使用板车、三轮车以及煤火炉灶;

2、不得超出规定面积占道摆放桌椅、板凳,擅自扩大经营面积;

3、统一配备有盖垃圾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4、严禁在经营现场清洗碗筷;

5、早点摊经营时间为7:00—9:00;午排挡经营时间为11:30——13:30,严禁超时经营。

㈡、餐饮夜市、烧烤摊点:

1、统一使用规定制式不锈钢环保无油烟操作台;

2、配备有盖垃圾容器、泔水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3、统一完善上、下水及电源等设施;

4、统一摊棚、摊位招牌,不得占用车行道路;

5、统一桌椅板凳,且摆放规范有序;

6、统一设臵碗筷洗、消设施;

7、统一经营户服装;

8、统一进场经营时间,进场时间为19:00,严禁提前进场。

㈢、蔬菜批发早市和百货夜市摊区:

1、在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内经营,禁止搭建临时或永久性摊棚、遮阳伞;

2、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清扫,随时保持地面清洁,无垃圾、菜叶及污水等;

3、蔬菜批发收市时间为7:00以前,百货夜市摊区入场时间为19:00,严禁提前入场、超时经营。

㈣、修理摊点(指自行车修理、修鞋、擦鞋、修锁、修手表等便民、利民的摊点)

1、统一制作轮式工具柜,收工后将工具柜和垃圾杂物带离经营场地;

2、禁止搭建临时或永久性摊棚,条件允许的地段可以设臵遮阳伞;

3、划定经营区域和面积,禁止随意占道、乱堆乱放等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为。如修理物品较多,应主动摆放整齐。

㈤、小商品、水果、书报摊点等

1、设臵统一摊棚,做到外观整洁、美观;

2、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3、经营物品分类放臵,位臵和高度基本一致;

4、摊位前适当位臵设臵控制线,禁止随意占道、乱堆乱放等擅自扩

篇三: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和省园林城市目标,加强夜市管理,提升夜市品位,促进夜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在市区开办夜市和进入夜市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把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提升品位、美化市容、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定期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夜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要逐步实现退路进场、退路进厅。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夜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夜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夜市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夜市开办单位和进入夜市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二)督促检查夜市开办者履行职责,督导经营者按规定摆放摊位;

(三)组织市场巡查,检查上市商品质量和经营者证照,维护交易秩序,

查处违法经营;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公安、城管、公用事业、卫生、环卫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要维护夜市经营期间交通和治安秩序;加强夜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对乱设夜市摊点的行为予以取缔和处罚;加强食品卫生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电业、供水、环卫等单位应当积极为夜市提供照明、水源、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占用市区街道设置的夜市,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发布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夜市,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主办单位到市城管办进行备案。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开办者是市、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夜市开办者负责建设和管理夜市水源、照明、卫生、消防等经营和安全设施;组织夜市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协助工商、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夜市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一)进入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证照要在统一位置悬挂;

(二)夜市应当划行归市,经营摊位统一编号管理,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统一摆放,不准越线;

(三)经营者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上市时间为行政单位下午下班时间向后顺延30分钟,不得提前上市。撤市时间4—10月份为次日1∶00,11月份—次年3月份为24∶00,不得拖延;

(四)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

(五)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

(六)饮食经营者的餐具实行统一消毒,不能统一消毒的餐具实行净碗上市,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刷洗;

(七)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八)夜市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负责市场道路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撤市后2小时内经营场地打扫干净,做到无垃圾、无污水,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九)出售商品明码标价,每个经营者都要配备规格统一的标价牌,标明主要品种单价,并在统一的位置悬挂;

(十)各夜市设置停车场,设专人管理,各种非经营车辆停放在存车处。

第十二条 夜市经营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做到规格统一、美观实用、干净整洁。具体要求和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夜市的各种收费采取一费制,实行统一收费。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夜市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夜市的日常巡视、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夜市,凡因检查不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标准,管理不力,经营者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除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在市区批设夜市。对未经批准的夜市,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夜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夜市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夜市管理秩序混乱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夜市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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