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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7 14:52:30 | 移动端: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

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层级

第四条 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 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四)规范:是指一般的共同准则,是有关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的基本要求。

(五)规则:为贯彻、落实某项工作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条规。

(六)实施细则:是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说明性、补充性、辅助性的实施规则。

(七)操作规程: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要求和程序。

(八)指导意见:是针对个别事项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性要求。

(九)业务流程:是针对某项具体事项或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操作性指导文件。

(十)须知:一种周知性、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基本管理制度由行长签发,以行发文形式下发。具体规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行长或者副行长签发,一般以部发文形式下发。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

第七条 本行规章制度的结构体系,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分为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运营保障及其他六大类。

(一)行政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各项业务要求下发的规定、办法、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三)业务操作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已制定的规定、办法、

制度等拟订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指导意见、操作手册等。

(四)风险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制定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运营保障类:指科技、会计、安全保卫等支持保障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其他类:不能归为上述五大类范畴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发起部门为履行相应职责的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并结合管理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是全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类规章制度的拟订、修改、评估、完善及建档管理工作,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前置性审查,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下发的制度草稿。

第十条 总行办公室为全行规章制度下发的核稿部门,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会签程序、行文规范、公文流转及下发等环节进行把关,呈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发,并通过公文系统保证流转程序和准确、及时下发。

第十一条 分行以执行和贯彻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主,原则上,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有明确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的,分行不再另行制定对该类业务和事项的管理办法和细则。

在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没有制度或者分行的创新业务、特色业务需要拟订制度以及分行确有需要细化总行的制度并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时,分行应报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由分行行长签发实施。

分行确有需要对总行相应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或细化规定,不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的,应在分行行长签发的同时报送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办公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稽核部备案。

第五章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会签、审议核准、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后续管理等七个环节。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起草程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工作和业务管理需要,起草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制度应当正确理解制定依据、广泛借鉴同业经验、把握业务实际操作、符合业务系统流程。

(二)制定“规定”、“办法”等制度时,需要“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进一步配套实施的,应当一并起草“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审查会签程序

(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需先与该职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会签。具体可通过两种方式

篇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计 划 ....................................... 5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起 草 ....................................... 6 审 查 ....................................... 9 审批与执行 .................................. 10 修订与废止 .................................. 12 附 则 ......................................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

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

(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

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

篇三:银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富强信用社员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富强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简要概括

一、上班时间7:30,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禁止睡觉,

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八、所有前台柜员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确定是否办理。

十一、到期贷款提前15日进行通知,非信贷人员营销贷款到期前由 信贷员负责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二、依法起诉类贷款应该在立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建立依法起诉台帐,与法官联系要有书面记录。

第二章实施细则

一、员工应当忠诚信用社,诚实守信,从信用社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二、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信用社利益。

四、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二)对于上级机构的布置的工作,本社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五、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六、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 (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

七、员工应当遵守信用社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信用社事宜的采访,以及以信用社或信用社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

八、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

九、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

害信用社资产、信用的行为。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信用社规章制度、危害信用社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十、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信用社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十一、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磁卡、重要凭证、口令、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

十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信用社的义务。

十三、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信用社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十四、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十五、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

十六、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二)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三)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十七、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老人、残障者和语言有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提供便利。

十八、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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