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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7 17:32:47 | 移动端:地下室规章制度

篇一:地下室规章制度

地下室租住人员管理制度

1. 地下室租住人员入住前需向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是夫妻的出示结婚证。留

存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并交一定数量押金。

2. 入住后要爱护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及物品。节约用水,用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管理

员反映。

3. 租住人员严谨在地下室喝酒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给予清出地下室,一切后果由租住

人承担。

4. 租住人的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房间内请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如:现金,手机等。

如果丢失概不负责。

5. 租住人员不要带陌生人进入地下室留宿,一经发现将给与处罚。如发生意外一切后果

有租住人负责。

7. 租住人员如果损坏公共财物及设施,应足额赔偿。否则,我们将给予一至两倍的罚款

或交派出所警察处理。

8. 严禁租住人员在地下室使用燃气炉,燃油炉,电热炉及热得快等危险物品,如有发现

将给予收缴其物品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9. 租住人员严禁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进地下室。一经发现没收其物品上交有关部门,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0. 严禁租住人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外出时一定要断开

室内总电源。关好窗,锁好门。如夜不归宿请告知管理人员以加强对您房间的看管。

11. 租住人员应服从管理员的管理,遵守地下室的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消防,人防,

派出所,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

12. 租住人员应及时足额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如到期拒交者。管理员有权清除人员及

物品并报警处理,一切后果由租住人承担。

13. 租住人如不想续租请在房租到期前十五天告知管理员以便妥善处理。

14. 租住人员办理完退房手续后既解除租住关系发生任何问题本单位概不负责。

15. 如发生任何险情,请迅速报告管理员。或拨打有关电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

理。 提示电话:火警119

盗警110

急救120

北京务实物业管理中心篇二: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

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

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问、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

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

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

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

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

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

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1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

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

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

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灯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

下空间内储存易燃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

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侵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

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

下三层以下。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

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

生产工作突施综合监督管理。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压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

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

用。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

生产、规划、安全、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排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下去内地下空

间的行政指法工作。

2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下去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

定期清查本下去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三条,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

订至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至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

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泵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

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扩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

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掉月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的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为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器

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

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

主管部门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通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起重队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除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发刊;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违反本办

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3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

行政主管部门等级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己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起草情况截止2004年6月,我市共有地下空间工程27,978处,总使用面积20,546,890平方

米(不含中央单位和军队的地下空间工程)。其中,人防工程12.429处,使用面积6,136,

281平方米;普通地下室15,775处,使用面积14,035,879平方米,利用率68%。其中,

人防工程已用2,924处,使用面积2,209,498平方米,利用率36%,普通地下室已用12,

851处,使用面积11,826,381平方米,利用率82%。 主要用于车库、仓库、旅馆、居住、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商店)、教学办公、生产车

间等。切实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是全面做好城市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市

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加强地下空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

容,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按照市领导的知识,我们与

市尺委政法为、首都综治办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召集有关部门对我市地下空间的立

法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共同起草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从调研情况,目前我市的地下空间室外中主要

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地下空间的使用者不按规划批准的适用性质使用,造成地下空间的

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地下空间的既有安全设计满足不了实际使用的安全需要。二是

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未落实消防,防汛、卫生防疫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导

致一些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如出入口的数量及通行能力不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违

法存款或者使用容易燃容爆危险品;工程内部消防设备设施不齐全或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拆改工程内部结构或者设备设施;工程内居住人员过于密集;工程内部

环境脏乱差,内部通风设备设施不齐全或者落后,达不到卫生防疫规定的要求等。三是未经

申报擅自使用人防工程,没有合法的使用审批手续,无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人民防空工程、

普通地下室的管理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占地下空

间总使用面积70%的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地下空间投入使用在安全方面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针对本市地下空间建

筑工程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实际使用的用途类型多种多样,存在不少事故隐患的情况,在

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一致认为,哪些地下空间可以开发使用,对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在安

全管理方面应当有哪些基本要求,《办法(草案)》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们在充分听

取市有关部门、基层管理部门和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

过反复论证、研究,按照确保安全和与首都现阶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办法(草案)》

第九条针对在地下空间内容易发生的一些突发性事故,对地下空间投入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二)切实加强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普通地下室占我市地下空间构成的大多

数,切实加强对普通地下4室的安全使用管理,是做好我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法(草案)》

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为切实保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全面掌握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监管信息,加强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市建委建

议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我们采纳了市建为的意见,在《办法(草案)》中

明确规定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关于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责任。地下处于地空间的产权人、管

理人、使用人在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处于第一线的位置,明确规定地下空间产权人、

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地下空间事故隐患的关键。《办法(草案)》

针对实践工作中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实际情况,在第六条具体界

定了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责任。同时,《办法(草案)》针对当前在地下空间

使用中存在的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突出问题,在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地下空间产权人、人使用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办法(草案)》还对政府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需要采取的强制排险措施,以及当

事人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5篇三:地下室出入管理制度冷轧地下室出入管理制度

第1条:凡因工作需要进入地下室时,必须在车间班组处领取“地下室出入证”,并且在

进出口处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日期、入室时间、事由、所在单位、签名”方能进入地下室。

第2条:“地下室出入证”由本车间当班人员保管,需用时在操作室内领用,出来时归还。

第3条:进入地下室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地下室

区域内使用手机。

第4条:参观访问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审核,并由生产副总批准方可进入,参观人员进

入地下室需由生产安全部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预先告之进入地下室注意事项及逃生路线,

并且全程陪同并承担参观过程的管理责任。

第5条:地下室如需维修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出具相关动火作业防范措施及

处理方案,经生产安全部审核及生产副总审批同意后实施。在维修过程中如需操作地下室设

备,必须由轧机班组人员进行操作。

第6条:电器维修人员进入地下室要在配电挂上“严禁合闸”等警示牌、维修后要告知

当班班长并取走警示牌。

第7条:维修作业完成后,需经生产安全部、车间确认后方可视为作业完成。

篇二:地下室租住人员管理制度

地下室租住人员管理制度

1. 地下室租住人员入住前需向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是夫妻的出示结婚证。留存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并交一定数量押金。

2. 入住后要爱护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及物品。节约用水,用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管理员反映。

3. 租住人员严谨在地下室喝酒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给予清出地下室,一切后果由租住人承担。

4. 租住人的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房间内请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如:现金,手机等。如果丢失概不负责。

5. 租住人员不要带陌生人进入地下室留宿,一经发现将给与处罚。如发生意外一切后果有租住人负责。

6. 租住人不准在地下室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送交派出所和司法机关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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