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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章程2015全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7-26 10:45:23 | 移动端:九三学社章程2015全文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社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社中央备案。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研究确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社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社组织设监督机构,履行社内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上级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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