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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承包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9 07:25:49 | 移动端:山塘承包合同

篇一:承包山塘协议

承包山塘协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将所属座落在本村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 塘(包括 ),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时间定于三十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承包金为每年 元正。乙方须在承包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年度承包金,以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二个月内缴纳,即每年塘租定于每年公历七月份交清。

三、甲方山塘交由乙方管理经营,甲方不得插手乙方具体事务,乙方开发使用必须的电力、房屋、道路由甲方保证协调处理。

四、乙方开发投资项目,除非违法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五、遇有上级机关出资对本承包标的进行维护改造时,甲方须保障乙方利益并由乙方具体参与协商接洽。

六、甲方承诺为保证乙方顺利开发使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山塘养殖,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七、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延长承包期,乙方在二十年时间范围内有承包优先权。

八、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须双倍返还承包金,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金额给乙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二十年承包总额。

九、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中途废止合同,如某方反悔,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反悔方负责。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篇二:山塘承包合同

山塘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 的

塘,该塘权属于 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 承包期限40年,即从2010年2月25日至2050 年2月24日止。

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1700.00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2010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2011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 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五条 承包期间,乙方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塘基范围内种植果树竹木,以免树根招发鼠蚁巢穴,危害堤坝。

第七条 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 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因乙方造成塘水污染,造致该塘下游农作物减产、失收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4.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一天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先交壹仟元(人民币1000.00元)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若乙方能履行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贰仟元,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壹仟元。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四条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前承包者张雪锋在塘坝建有房屋和种有龙眼树,房屋问题有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暂时保留;龙眼

树由甲方清除,防止鼠蚁溃堤。因此问题造成的后果,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固塘坝,扩大鱼塘聚水容量,乙方计划对塘坝上、下底边用石块或滚凝土砌筑塘坝平堤坝面高,用钩机清运淤泥,甲方同意免除一年承包金,在乙方完成此工程的当年免除。

第十六条 纠纷处理办法:如某方违约造成纠纷的,因纠纷问题引起诉讼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村委会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账存一份,合同鉴证机关存一份,各户存复印件一份。

双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户主签名: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

公证人:

2011年10月30日

篇三:山塘水库承包合同

篇一:乡村水库承包合同

乡村水库承包合同

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经村民大会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组水库,承包给乙方,水库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不准出卖。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上交甲方租金的办法及时间

承包费按年元标准支付,乙方在承包期内按五年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乙方所承包的山塘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全额交给乙方。

2.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需用水。

3.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再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 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经营权。

第六条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和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篇二:山塘承包合同

山塘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 的

塘,该塘权属于 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 承包期限40年,即从2010年2月25日至2050 年2月24日止。

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1700.00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2010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2011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 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七条 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

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 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因乙方造成塘水污染,造致该塘下游农作物减产、失收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4.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一天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先交壹仟元(人民币1000.00元)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若乙方能履行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贰仟元,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壹仟元。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四条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前承包者张雪锋在塘坝建有房屋和种有龙眼树,房屋问题有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暂时保留;龙眼树由甲方清除,防止鼠蚁溃堤。因此问题造成的后果,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固塘坝,扩大鱼塘聚水容量,乙方计划对塘坝上、下底边用石块或滚凝土砌筑塘坝平堤坝面高,用钩机清运淤泥,甲方同意免除一年承包金,在乙方完成此工程的当年免除。

第十六条 纠纷处理办法:如某方违约造成纠纷的,因纠纷问题引起诉讼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村委会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账存一份,合同鉴证机关存一份,各户存复印件一份。

双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户主签名: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

公证人:

2011年10月30日篇三:承包山塘合同

承包山塘合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所属座落在本队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养鱼,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养鱼,时间定于二十年,即从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至二0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止。

二、承包金为每年伍佰元正。

三、甲方山塘交由乙方管理经营。

四、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延长承包期,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五、每年塘租定于每年公历三月份交清。

六、合同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中途废止合同,如某方反悔,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反悔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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