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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专家评语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4 07:25:23 | 移动端:裁判文书专家评语

篇一:优秀裁判文书推荐表

附件3

优秀裁判文书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推荐时间:

填表说明:备注栏中应注明该案当事人是否服息诉,有无申诉申请再审等情况

篇二:湖南省高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2月12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实践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

(2007年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探索裁判文书改革,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坚持严肃性和规范性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各类诉讼文书样式和技术规范要求制作,不得随意改变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

第二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体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严谨、裁判结果明确和审判程序合法的要求,明确阐述认定证据和事实的理由、形成裁判结果的过程,做到审判经过公开、控辩(诉辩)主张公开、举证要点公开、质证过程公开、认证意见公开、裁判依据公开。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裁判文书是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和刑事案件依普通程序简化审以及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力求简洁、明晰。

第四条 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第二章 首 部

第五条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由(罪名)、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湖南省”的省名;涉外案件还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第七条 文书名称应按刑事、民事、行政类别写明,并处于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位置。

第八条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要素组成。一案一号,处于文书名称右下方,其末尾一字应与正文各行对齐。

民事、行政案件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部分判决等情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有裁定驳回起诉、撤诉、调解以及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等情形的,应当使用副案号,即在主案号之后加序号的方式表述。

第九条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称谓应当准确、统一。当事人的称谓应当反映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其身份方面的自然情况的表述应当准确、具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写明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当事人名称过长的,可在(正文)第一次出现的全称后括号注明简称。简称应当规范,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原有的名称和行业特点及习惯等。但裁判主文应当使用当事人的全称。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写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是一般公民的,应当写明其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等。

第十条 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排列顺序书写:

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先写“公诉机关”,再写“被告人”,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之后应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先写“自诉人”,再写“被告人”,如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应按其所犯罪行的轻重,按从重到轻的顺序依次排列。

二审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抗诉的,应先写“抗诉机关”,再写“原审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也应先写“原公诉机关”,再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是“原审被告人”;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同时提出上诉的,应先写“抗诉机关”,再写“上诉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先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再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先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再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先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再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上诉的,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并分别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个别或者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先写“抗诉机关”,然后写“上诉人”,再写“原审被告人”。

再审案件,公诉机关抗诉的,应先写“抗诉机关”,再写“原审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当事人申诉的,先写“原公诉机关”,然后写“申诉人”,再

写其他未申诉的当事人,即“原审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并按原生效判决所列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排列顺序书写:

一审案件,应当先写“原告”,然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民事案件被告反诉的,应当先写“原告(反诉被告)”,再写“被告(反诉原告)”。

二审案件,先写“上诉人”,如两方以上当事人分别上诉的,按提出上诉时间的先后,均写“上诉人”,然后写“被上诉人”,再写原审其他当事人,并按原一审判决所列顺序排列。

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写“再审申请人”,然后写“再审被申请人”,再写原审其他当事人,并按原生效判决所列顺序排列;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先写“抗诉机关”,再按原生效判决所列顺序,书写原审当事人;本院院长发现提起再审的,按原生效判决所列顺序,书写原审当事人。

第十二条 各类案件的案由(罪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其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等。案件的由来是指案件是怎么产生的,即民事、行政案件由谁提起诉讼,刑事案件是公诉还是自诉,何时起诉,起诉的案由(罪名)是什么。同时,还须写明是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是否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等。审理经过是指包括案件立案受理、反诉、开庭审理、合并审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还应写明审理中出现的下列程序事项:

(一)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情况;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及法院处理情况;

(三)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的处理情况;

(四)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情况;

(五)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情况;

(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八)其他事项,包括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中止诉讼等程序事实。

第三章 事实和证据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应当遵循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及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裁判文书应当一一列举,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第十七条 对证据部分的表述,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原告诉称,原告举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被告辩称,被告举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法院认证等。裁判文书应当全面体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反映全面严谨的证明过程。

第十八条 举证表述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逐一表述或合并表述的方式。每个证据单独证明一项内容的,逐一表述;多个证据证明同一内容的,合并表述,即在列明该组所有证据后再陈述其共同证明的内容。

篇三:2015新规规定律师意见未采纳的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理由

北京资深律师刘国军律师介绍: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就是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刘律师指出:“在推动裁判文书改革方面, 该纲要重点提及,要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该纲要称,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

纲要还指出,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本文由北京资深律师刘国军律师整理发布,读者转载分享请注明出处。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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