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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申报系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5 11:31:11 | 移动端: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申报系统

篇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 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专利

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5%营业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

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方(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切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享受免征5%营业税。

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批流程(认定登记为30个工作日)

(一) 卖方用户注册

买方凭真实、有效证件到登记机构注册或自行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4.gdstc.gov.cn/)注册、上传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并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申报。

(二) 网上申报登记

卖方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填“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也可以有选择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 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技术合同和其他附件材料报送选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注:设计专利技术合同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表处申请认定登记。

(四) 审核登记

登记员查阅卖方网上“登记申请书”并根据卖方送审合同文本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盖章,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由市级登记机构初审核盖章,并送审计科技部门审核盖章)

(五) 卖方办理减免税

卖方凭核定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保税办理程序见手册)

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

籍人士可用护照)。

(二) 生效合同的正本文本及全部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

份)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字迹清楚。使用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贴好印花税。

(三) 财务预算清单(费用清单)核定技术收入。

(四) 涉外合同登记提供合同的文本(外文合同需翻译成中文并

于外文原文合同同时附上)、外经贸部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委托书、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合

同登记申请书、信息表;3、委托经办人授权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合同金额发票复印件;6、相关证明。

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要求

(一)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需提供详细技术方案。

(二) 软件开发项目需要提供技术需求书,知识产权必须明确;著作

权归甲方(受托方)或甲、乙双方(受托方和委托方)拥有。软件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三) 技术合同原则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未采用的

应加装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封面、封二和封底。

(四) 中标合同附上中标通知书。

五、 技术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一) 技术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 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办理

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 发生在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5)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 发生在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篇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流程图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流程

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篇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优惠政策

相关问题解答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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