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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免税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30 16:03:06 | 移动端:技术合同免税政策

篇一: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 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 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技术合同的分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负担;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及方法;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术合同的认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2、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篇二:技术合同免税说明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免。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大学” 或“南京大学(XX院系)”,并盖学校公章,因为只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院系没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括号中注明。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中心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盖该法人公章,其减免税由该法人单位办理。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

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外购材料金额和增值税抵扣。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最好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采购后开增殖税发票。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在学校入不同的帐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外购金额入E字头帐户,先扣税款,比如说,十万元进帐,先扣17%增值税,等购买材料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后再交财税科冲抵销项税款,进项增值税发票中不得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开发费用入D字头帐户,扣营业税。

篇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优惠政策

相关问题解答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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