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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30 07:48:31 | 移动端: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

篇一:超市学习新消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新消法,我深深感到新消法的施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超市健康、持续发展,建设稳定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超市公司行政人事和兼任顾客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我要认真学习新消法,严格执行新消法,既维护消费者权益,又促进超市行业发展。

一、认真学习,掌握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新消法不仅构建了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加强了新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内涵,而且还加重了不诚信经营行为惩罚力度,扩大了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我们超市行业角度说,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新消法,做到合法经营,对供应商的资质及所提供的商品质量要严格把关,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取得消费者的青睐,增强消费者对我们超市行业的信任感,愿意来我们超市购买商品、增加消费,促进我们超市经营业务发展,获取更好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超市公司要加强诚信意识建设,做到守法经营,体现“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超市每个员工要认真学习新消法,做到逐条逐句学习,重点学习修改过的条款,能够正确领会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把它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使新消法在我们超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教育,引导员工严格执行新消法

超市行业是一个开放式场所,消费者来我们超市购买商品,直接发生关系的是我们超市的员工,我们超市能否严格执行新消法的关键在于员工。作为一名超市公司行政人事工作人员,我要按照超市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岗位职能,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员工严格执行新消法。一是要向员工广泛宣传新消法施行的重要意义,着重讲清楚我们超市行业与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我们超市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增强了我们超市的公信力,使更多消费者光顾我们超市,促进我们超市经营业务发展,创造更好经营效益,给员工带来福祉。因此,我们员工一定要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新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二是要求员工把严格执行新消法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商品价签自查工作,价格合理无欺诈行为;要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加强商品日常巡查,不售卖不合格及过期商品,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取得消费者的信赖。通过这两方面工作,切实把新消法落实到位、执行好,进一步提升我们超市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声誉,使我们超市公司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信得过商店”。

三、服务顾客,积极构建良好经营环境

超市行业要健康持续发展,有赖良好经营环境,现在顾客既要求商品质量合格,更要求有良好的购物环境和服务态度。我的工作职责其中一块是负责顾客服务管理工作,要做好顾客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三点。一是要懂得提升服务质量的意义,服务质量是超市的生命,只有不断提升业务技能、服务态度,才能确保超市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经营效益,因此在平时工作中要为顾客提供良好服务,努力获得顾客的满意。

二是要了解旧消法修正后的重点和优势,特别要掌握新消法新增的网购“7日后悔权”、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努力去做好顾客服务管理工作,防范产生新的消费纠纷,影响我们超市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积极热情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想顾客所想,急顾客所急,办顾客所需,让每一个顾客来我们超市购物高兴而来、满意回去。对提出消费争议的顾客,要热情接待,耐心仔细听取顾客的意见,对顾客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顾客意见正确,要及时帮助顾客解决,让顾客感受我们超市的诚信,留下良好印象。顾客意见不尽合理甚至完全无理,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让顾客能够自我认识到,改变原来的态度和立场,使得争议能够合情合理解决好,维护我们超市的稳定和谐局面。

以上是我学习新消法的一点体会,只要我们严格执行新消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就能创造良好经营环境,促进我们超市健康持续发展,奔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篇二:学习新消法心得点滴

转变观念为3·15维权新机制鼓与呼

------谈谈学习新《消法》的点滴体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又适逢新《消法》颁布实施,这给企业和消费者依法维权带来了强大福音,也给我国消费维权组织落实新《消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可靠保证。

当前消费维权状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最权威确认,目前全国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外还有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这两个消费者维权组织都属于国家法定的维权机构。

由于我国的体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有的维权机制很不健全,还存在着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渠道不够通畅、维权模式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维权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等诸多缺陷,特别是消费者普遍习惯依靠消费者协会这一传统模式进行维权。有法律专家分析,从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动因看,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不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组织,这一消费者维权组织基本不具有普遍性,主要还是过度依靠政府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行政干预。这种传统的维权模式操作环节多,体制复杂,而且有关部门精力有限,不但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也容易造成维权渠道狭窄,难以激活市场机制、难以及时有效维权,不仅影响消费者维权效果,也不符合国际维权惯例,更不符合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如果这一现象不能尽快改变,就难以让新《消法》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维权事业的发展。

转变维权旧观念

我们知道,国际消费者维权运动是在近百年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完善、逐渐走向成熟的。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注重消费者集体利益的维护,并出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模式、新规定。比如在法国,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政府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商业竞争并对流通领域实施监督。法国已设立了诸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成立了很多消费者维权组织,基本上做到了多方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全方位监管,确保消费者投诉有门、对侵权行为惩罚有力。 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有多个渠道投诉。维权组织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整理,然后向政府有关机构提出集体投诉、要求、建议,为政府制定决策、措施提供依据。

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维权组织是1984年底成立的。30年来在解决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我国保护消费者事业还处在探索和发展的初级阶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相对滞后,“消费陷阱”、“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严重。

随着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产品销售方式和消费方式等都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如出现了电商网购、快递物流等新兴产业形式,所以维权机制也必须与时俱进,消费者维权组织建设也更应加强。既要考虑我国消费者维权能力、消费者维

权组织发展现状,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断创新消费者维权机制,加速社会维权组织的发展,形成依法维权的法治风尚,只有这样,新《消法》才能很好的贯彻实施,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体系。

有专家提出,加强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建设,应当以党中央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指导思想为指针,与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相衔接不但要考虑消费者协会的发展,也要考虑将来整个社会维权组织的发展,在监督和维权方面,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探索如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进各类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行,以改变协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创新维权新机制

1989年11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是全国性、非营利社团法人,由国务院国资委归口管理,是国家法定的全国消费者维权组织,承担着与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主要职责就是进行市场调查、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商品知识,帮助消费者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时刻关注、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社会关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同时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品、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支持、参与打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等,积极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成立,拓宽了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维权途径,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反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既是加强消费者维权组织建设的需要,也是消费维权机制的创新发展,标志着我国消费者维权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掀开了消费者维权事业崭新的一页,显示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打假保优维权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推进我国维权事业发展的主力军。

打造维权新模式

我国新《消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确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等,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今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基础。就全国而言,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如何深化消费者维权体制改革、创新消费者维权机制、切实有效开展消费者维权活动等方面都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乃至每一个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因此,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就如何夯实3·15维权社会保障基础、建立企业和消

费者之间绿色快捷的维权通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经过不懈的探索努力和不断完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维权模式,充分发挥网络互联、高效、便捷的作用,在全国创新开展了“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建设”活动。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将充分发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法定的消费维权组织监督职能,进一步联合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建立3·15诚信建设协作联盟,创新打造3·15放心消费服务平台,把企业与消费者及第三方组织进行有机结合,为消费者与企业双方搭建维权桥粱和纽带。

“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建设”活动自开展以来,得到了社会和企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新《消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产品)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观念得到加强,对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这个维权组织的性质、职能等也有了新的认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千家企业(产品)参与了这项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为企业和产品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平台,提升了企业的诚信信誉,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维权通道,起到了“打假保优、服务企业、维权协调、引导消费”的积极作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习近平在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消费维权也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新变化、新需求,消费维权体制的改革同样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创新,不断适应新时期维权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是新生的维权组织,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则是一种全新的维权机制,有着美好的未来,但需要精心呵护,需要不断健全完善,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投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维权工作者深入消费维权第一线,善于从维权焦点和难点寻找切入点,以扎实开展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建设活动为维权工作新抓手,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丰富维权工作的新内涵,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组织的监督职能,切实贯彻落实新《消法》,依法维权,为积极推进我国维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创维权事业的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李培武

2014-12-3

篇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一)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二)

2013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

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三)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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