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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32:05 | 移动端: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篇一: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围绕中心工作 注重监督实效

推动监事会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张善华

各位代表:

我谨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并请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和特邀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目标一致、分工不同、和谐监督、独立监督”的工作理念,各项工作开展依据《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着眼律协全面工作和行业大局,立足律师业长远发展,为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监事会还在制度建设、工作模式等方面就行了创新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本届监事会的工作回顾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

经过前两届监事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实施,制度上为监事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重点着眼于监事会工作的实效,对监事会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使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赋予的监督职能得以更加有效的实施。

1、 建章立制,加强自身建设,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监事会各项工作在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届监事会上任伊始便将制度建设列为头等重要工作。先后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成立监事会较早兄弟律协监事会工作经验,根据我市律师协会日常工作实际,启动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7月9日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实施。此后,又相继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了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在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本届监事会还注重组织各位监事及各委员会委员对规则的学习培训,积极借鉴第一、第二届监事会的成功经验,强调监督工作既要服务大局,依规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又要努力做到在“不缺位的前提下,不越位、不错位”。通过系统学习协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工作规则,了解各次会长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认真研究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大纲,使监事会及各委员会委员了解和把握了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监督工作依法合规的进行奠定了较好基础。

2、明确分工,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根据监事会人员少,监督事项多,任务繁重的实际工作情况,监事会调整工作思路,理清工作脉络,明确分工,强调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使得监督工作延伸到律协工作的各个方面。

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将各监事分别对应联络监督各位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的工作,同时分工负责联络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监事会将监事分工情况报送相关监督对象,同时还在律协网站上公布,便于监事会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便于广大律师对监事会工作的监督。以上分工实施两年来,各位监事通过创新性工作实现了对律协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依据《监事会工作规则》,本届监事会重新组建了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代表联络委员会等三个工作委员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律协的财务审计及律协资产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考评;代表联络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律师及代表的联络工作,了解律师的呼声,反映会员诉求。三个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现已成为监事会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本届监事会通过两年的努

力,已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协会工作实现了监督下的阳光运行。

3、密切联系广大律师,完善监事值班制度。

律协的工作纷繁复杂,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协及秘书处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广泛听取和接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对律协及监事会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2010年4月9日本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监事会值班制度,各位监事于每周二到律协监事会办公室值班,接待律师和代表的来信来访,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值班制度实施以来,监事会先后派员值班80余次。

(二)加强日常监督,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律协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两年来,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除对监督对象进行程序监督外,还积极对行业管理发展等实体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了律协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

本届监事会先后列席了25次会长会和14次理事会。在列席会议过程中,对所审议事项,会前均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对重大事项征询律师和代表的意见,形成监事会一致意见后,由列席会长会、理事会的监事发表。监事发表监事会意见和建议,除了对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依规监督之外,尽最大可能反映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的诉求。

本届律协各专门、专业、区工作委员会邀请监事会列席会议及参与主要活动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此项工作也成为监事会监督履职的重要环节。本届监事会先后派员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100余次。

两年来,监事会先后召开监事会会议13次以及各类工作会议20余次,全体监事均认真履行职责,在会议上,均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和观点,就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达成共识。本届监事会已形成民主和谐,务实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运用多种手段,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本届监事会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使得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监事会两年来的工作实效也证明了监事会的监督效能。

1、发布监督建议及警示函。

本届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监督对象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对重大事项则以监事会意见或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本届监事会先后发布三份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函:针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会选举及组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

会选举及组建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针对理事缺席会议的会风问题,发布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关于严肃理事会会议会风的警示函》;针对市律协组团赴台湾及香港学习交流未通知监事会派员监督事宜,发布《关于本届律协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相关事项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发布的监督意见函均得到了监督对象的积极回复,工作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均及时做出了整改。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即刻提出口头监督意见,两年来监事会先后提出口头监督意见50余条。例如,监事会多次接到律师所及律师书面及口头意见,要求监事会就接收实习人员律师所及指导律师年限问题进行监督,监事会经过研究向会长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理事会从广大律师从业人员的利益出发,并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发展不平衡问题,及时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管理办法的修订作出了贡献。陈科军监事在工作中发现多起我市律师在未经过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以协会名义对敏感案件及社会热点事件等发表评论,甚至某专业委员会两名律师就同一事件发表完全相左的观点引发争议,并建议监事会就此提出意见,为此,我本人及陈科军监事代表监事会向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口头监督意见,督促改正,此后,类似问题没有再发生。

2、重点监督财务工作及重大支出。

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律协财务工作历来是广大律师关心的重点内容。为此,监事会特别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对律协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制定及开支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下,2010、2011年度律协财务内审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监事会通过公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律协2010、2011财务审计工作。对

于重大支出事项,监事会均从保障全体律师利益角度出发,主动进行监督:比如,针对律师年金制度,监事会认为此项工作涉及全体律师的切身利益,建议将此方案上网交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履行批准程序;在就律协与平安保险公司续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监事会指派何志军、章成监事全程参加,并就合同文本经综合审查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获得平安保险公司的采纳,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将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纳入执业责任保险范围,扩大了保险利益范围,减少律师执业风险;监事会加强对协会临时重大开支事项的监督力度,除第一时间向会长会、理事会发表监事会意见外,开支前监事会也要签字认可。为树立深圳律协“节约办会、勤俭办事、高效务实”的良好风气,杜绝年底突击花钱,特别是届终会议不断的现象,监事会多次在会长会、理事会上建议将各类年终总结会集中举行。2011年底,会长会、理事会采纳监事会意见,改革了以往律协各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总结表彰会的做法,由协会统一召开一次年终总结表彰会代替了各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能。

3、主动积极介入律协重大工作。

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监事会在立足本质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和关注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律协的中心工作。

维权工作作为律协工作的第一要务,监事会参加维权委各项工作,为维权工作提供监督意见与建议,为此,特别指派刘军、陈科军监事参加为解决律师“三难”问题而与各有关部门的座谈、走访、协调工作。去年,引发全市律师及社会极大关注的我市律师被打事件发生后,监事会紧急启动,全程参加了事件处理的工作,陈科军监事还担任了被打律师的代理人。在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律协首次作为独立选区进行代表推选工作,对此监事会高度重视,承担了此次选举工作总监票人和各个投票点监票人的工作,出色完成选举工作的监票工作。此外,本届律协除代表大会之外的投票评选事宜,比如仲裁机构调解员的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全国及深圳市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大运会法律服务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结果的确认等几乎全部评选、选举事项都由监事会到场监督并承担了监票工作,保证了评选及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并使得评选及选举结果具有公信力。去年,由

篇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3月13日)

过去的一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克服种种困难,在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也应运而生,在省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于2013年10月初正式成立。新的一年,协会将本着“打基础、树形象、办实事”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其“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的职能作用,尽职尽责为全体会员服务。

一、2013年工作回顾

(一)明确协会宗旨,确定协会定位

2013年,经过半年时间的筹备,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了成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章程》、《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领导机构选举办法》,明确了协会宗旨为:在省金融办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大力提升行业服务,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共同利益,推进行业协作,规范会员经营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确定了协会的定位是:由省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

发起,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自律性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建立组织架构,完善组织体系。

在成立大会上,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分别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首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2013年11月14日,协会召开了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全体通过了聘任冯青珍同志为常务副秘书长的决定。通过以上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为协会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开启了良好的开端。

(三)及时启动工作,人员资金全部到位。

为及时启动协会的各项工作,我们切实加快工作进度。一是及时取得社会法人资质。在省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经与民政厅多次督促、协调,顺利获得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多方推荐、全面考察、认真筛选,协会聘请了具有金融和担保行业工作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全部从事本金融或担保行业工作15年以上,建立了一支素质全面、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员工队伍。三是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协会向210个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的通知,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共收到会费133.5万元,保证了协会的正常运转,在此,我代表协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以上工作情况开展情况,协会均以《会议纪要》或专题汇报的形式报告了省金融办,得到省金融办郭主任、竟主任的首肯。

二、2014年工作计划

(一)制定统一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担保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织部分,经营的对象是风险,这就要求其与其他金融业一样,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针对目前我省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不规范、内容不完善的实际情况,2014年协会将抽调各担保公司专业人员,制定统一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完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从客户申请开始,对担保立项、项目初审、机构审核、会议评审、担保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跟踪监督、解除担保或代偿追偿等每一个环节都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使业务操作规范化、标准化。通过建立健全担保评估制度、决策制度、事后追偿和风险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风险管理制度,使担保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制度的控制,从制度上防范风险的发生。

同时,针对当前担保公司会计核算这一薄弱环节,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定适合我省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操作指

引,切实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化担保公司的基础工作。

(二)构建网络平台,促进信息系统建设

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离不开网络,全省目前200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通过对各担保公司意见的征集,大家对这方面的要求比较强烈。为此,我们联系了业务熟练、管理规范的网络公司,提出需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首先是建立门户网站。设定担保协会标志,提高公众对担保行业的认知度;宣传国家有关担保行业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业内动态;为每个融资性担保公司都留有接口,每个担保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宣传网站,对已有自己网站的担保公司,可直接在此网站上建立链接;设立中小企业的在线申请融资功能,拉近担保公司与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统一为担保公司提供企业邮箱和办公自动化服务,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直接接入征信系统,方便担保公司的查询。

其次是开发业务系统。按照担保业务的流程,开发业务系统,实现担保业务自动化,既有利于担保公司的操作,也便于全省数据的收集整理。此项工作在担保业务基本制度制定后将正式进行,预计可在下半年试运行。

(三)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为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提供服务。

为解决由于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

行寻找客户难,企业申请贷款难,企业选择担保难、担保公司选择银行难的“四难”问题,为担保协会会员做好深度服务,经请示省金融办郭保民主任,2014年协会将借鉴上海、天津、河南等地经验,在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发起成立山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山西省金融服务平台的优质资源和国开行雄厚资金实力,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企业合作搭建桥梁。初步计划,该金融服务中心拟由省融资担保协会牵头组织发起,由部分融资担保单位、专业计算机信息公司、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主要为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受托服务、业务咨询、代理代办等中介服务。欢迎有意向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省目前的担保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业务水平,差别都较大,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不是很高。为解决这种现象,协会将开展多方位的培训。一是对整体经济形势和担保形势的分析:二是对担保业务风险防范的培训:三是组织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根据实例给大家讲解具体业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四是以座谈会的形式,大家互相讨论,探讨各自的做法,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多种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担保各岗位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提升担保业在社会上的整

篇三:监事会规则

《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8年4月2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强对大连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律师权益和律师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行业管理和内部民主自律监督制度,推进行业和谐、有序、稳步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的大连市执业律师担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第七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财务预算、决算;

(三) 监督会费及经费的收支情况;

(四)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 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六) 拟订、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七)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可行使以下职权:

1、督促改进权。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或实体上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制作书面的督促改进意见书,经监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在签收后二日内转交给会长和副会长;

2、不予认可权。监事会自发出上述督促改进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收到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可以对相关事项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可向律师代表或律师代表大会通报该决定,或立即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做出最终决断;

3、建议权。监事发现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程序规定或做出的决议、决定、采取的措施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在列席的会议上直接提出口头的意见或建议;

4、征询意见权。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形式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向部分律师代表征询意见。

5、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九条 监事会可通过监事与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工作联系。监事会应向理事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对该委员会进行专项监督的监事。

第十条 监事长有权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及 其负责专项监督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监事会通过上述列席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有监事(含监事长)列席的会议做出的决议,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七日内,监事会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含监事长)虽提前三日接到列席会议的通知,但本人没有列席会议又没有委派或委托其它监事列席会议的,该会议做出的决议,按本规则第十一条处理;对于监事(含监事长)未接到列席会议通知或未能提前三日接到列席会议通知的,监事会有权随时对该会议做出的决议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置监事工作议事簿和记录簿。监事工作议事簿记载监事会会议情况。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议事簿上签署对决议的个人意见。议事簿上的记载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依据。

监事工作记录簿是各位监事记载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纪录。各监事在完成具体监督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及个人意见,并存档于监事会工作档案中。

第十四条 监事(含监事长)列席各种会议,原则上以了解情况,沟通信息为主。凡以监事会名义向理事会提出的各种工作建议和意见,应经监事会事先讨论通过。监事不应以监事会名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以避免监事会建议的随意性。监事认为有必要在列席会议当时提出建议的,可按本规则第八条第3项处理。

第十五条 监事长在必要时可以委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受委派的监事应在列席会议后三日内,向监事长提交列席会议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不应承担理事会的具体工作。但监事个人在自愿和征得理事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以律师身份承担与律师业务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此时,监事个人应严格区分其作为律师与监事的不同身份。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进行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监事会做出决议的正式机构。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的相关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或建议。

监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但该委托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生效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每次例会应于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

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另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监事长应在提议提出的七日内召开,就所议事项进行讨论或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的,应事先书面说明具体理由。若有须表决的事项,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的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属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若该事项与监事、监事长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自行回避;监事长可以决定与该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回避;其他监事亦可提议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回避,并由监事长决定。监事长的回避由监事会决定,但监事长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三名(含本数)以上监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问题,经向监事长提议,监事长应当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由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由监事长及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

对监事会决议弃权、反对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送达给有关机构的监事会决议、异议和建议书等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送达机构,一份由监事会存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所形成的意见、通报、建议、会议纪要或简讯、监事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情况等,可根据需要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的刊物和网站上公布,便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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