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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汇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32:26 | 移动端:存款保险工作汇报

篇一:关于我公司对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我公司对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的自查报告

一、总体部署

自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 我公司组织各层级机构积极学习落实文件精神,通过以县区公司为有效支撑,以网点宣传为主要平台,迅速有效地展开了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并在普及存款保险制度知识、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基本情况

由市公司统一部署,以县区公司为分管单位落实职责制,组织所辖网点人员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落实工作。期间,全区成立7个领导小组,合计自查146个金融网点,精确落实到柜员,确保全区所有柜面金融人员、后台支撑人员都能规范学习宣传制度,合规经营。

三、问题整改

在此自查期间未发现有违规宣传的行为,并针对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进一步的指导和整改工作。

四、工作安排

我公司将继续以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为主要学习内容,以各金融网点为主要宣传阵地,以各县区公司为主要工作支撑,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规范学习和舆情监管,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而努力。

篇二: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

【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钱,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篇三:专家解读存款保险条例范文汇编

专家解读存款保险条例范文汇编

让存款更安全 银行更稳健

《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施行后,百姓的银行存款将多一道安全保障,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会进一步提升。

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银行经营稳健性,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加强,是在央行最终贷款人和审慎监管两道防线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

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保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当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这次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强调,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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