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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40:13 | 移动端:依法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峨金府发[2010]15号

金岩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岩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委会、乡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执行《金岩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岩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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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乡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第六条 遇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乡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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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九条 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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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3天内完成,不超过一星期,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 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行政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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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名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乡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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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依法治校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法规文件

第二部分常规管理制度

2.2 会议制度

1.支委会:

1) 有正、副书记及支部委员参加。

2) 研究部署支部工作及其他。

2. 党员会议:

1)全体党员出席。

2)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形势教育。

3)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

4)进行民主评议党员等

3. 校务会议

1) 有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参加。

2) 研究决定并部署学校具体教育教学及后勤保障等全校性工作。

4. 行政会议

1)行政人员参加行政会议。

2)行政会议由校级领导主持。

3)每次会议组织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政府发的有关文件、指示。

4)研究学校各项工作,小结工作开展情况和讨论今后工作安排。公布全校性工作事务、决定等。

5. 校长办公会议

1)正副校长及支部书记参加。

2)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工作。

6.教职工会议

1)全校教职工(个别岗位不能离人除外)参加。

2)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会议。

3)每次会议由校级领导主持并作记录。

4)会议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理论学习;小结本周工作和布置下周工作;分级(分科)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及提意见;安排集体家访等。

5)公布全校性工作事务、决定等。

7. 年级组会议

1)分年级组召开,本级教师和学校有关领导参加,由年级组长主持、并作记录。

2)年级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教务处、政教处和各年级组长协商安排会议内容、时间、地点。

3)会议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各班的工作情况,安排今后工作等。

8.班主任工作会议

1)班主任、年级组长参加会议,由教务处、政教处负责主持并作会议记录。

2)每周星期一上午第三节在会议室召开。

3)分析小结各班一周的工作情况。

4)由班主任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本班工作开展情况,学习理论,总结介绍工作经验,交流体会。

5)研讨德育工作方法,布置下周或下阶段德育内容。

9. 教研组会议

1)按学科分组召开,本组教师参加,教研组长主持,并作会议记录。

2)教研组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

3)集中进行业务学习和讨论,进行集体研究备课活动等。

10.教研组长会议

1) 由教务处负责主持并作记录。

2) 各教研组长口头或书面汇报本教研组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学习教学和管理的理论,研讨教学方法和课堂教学的改革。

3)研究落实教学教研讨论,指导各备课小组进行具体备课活动。

2.3 学习纪律制度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打预备铃即入教室作好上课的准备。

3.遵守课堂纪律,留心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思考和回答老师提问。不过位,不伏台,不讲闲话,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

4.自习课和晚自修不能擅自离开教室,不准过位、喧哗、讲闲话和玩小动作。

5.有事要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旷课处理。

6.一周内有被品德操行评分扣分或被课堂评分扣分者要在班内公开批评。有打架斗殴或盗窃行为的要在班内公开检讨,严重的在校内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

7.要按时按质完成作业。经常不完成作业者在期末总评成绩不能评为合格以上。

8.测验、考试作弊者(传递、偷看、夹带等),该科评分不能评为合格以上,并要公开批评,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2.4 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必须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2.严守交通规则,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骑快车,不耍车技,交通要道骑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靠右走,不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过”。

3.禁止在校内骑自行车。

4.上学、放学途中及在校期间绝对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家中要游泳时必须要在家长的许可和带领。不准擅自野炊。

5.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学生不能在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机火柴到校,严禁吸烟

和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注意用电安全,不能故意损坏用电设备。

7.禁止爬上阳台护栏、铁门、围墙、天棚等建筑物,不准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闹,上落楼梯要有序,不得争先恐后。

8.严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险物追逐闹玩,严禁高空掷物,以免伤人,禁止从楼上往下倒水。

9.体育课、活动课及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劳动、上课或活动结束时,当班教师要集中总结和检查人数。

10.实验室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教师处理。

11.遇恶劣天气,要注意处所安全,不在危墙高树下站立。因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不能回校上课,允许事后补假。

12.在校内发现危险情况要立即向教师报告。遇上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要沉着镇静,自觉听从领导指挥。

13.不准聚众打架斗殴,不准邀社会青年来校寻畔滋事。

2.5 清洁卫生制度

1.搞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保持环境清洁,人人有责。

2.个人衣冠整齐清洁,不准穿拖鞋、背心或袒胸上课。

3.教室、教学及行政专用室、公共区分班包干,由各负班负责安排学生轮值卫生清洁。劳动委员督促检查,学校每天评比检查公布。

4.要求做到内外地面无纸屑、果皮、什物,墙壁无脚印,天花无蜘蛛网。挂画和学习园地要完整,墙壁、门窗、课桌椅无尘埃,无乱写乱画。

5.教室、教学行政办公专用室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公共包干区要在每天早读课前和下午静校课前分别清扫一次。公共区内的垃圾桶由所在卫生包干的

班负责清洁。

6.严禁随地吐痰、乱丢什物。值日生一定要把垃圾倒在垃圾箱内,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共创美好环境的良好习惯。

7.对责任到班的教室、教学行政用房、包干区等卫生清洁实行定性定量的评分检查,对完成得不完善的班给予扣分。

2.6 学籍管理制度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篇三: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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