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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监事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47:29 | 移动端:协会监事报告

篇一:监事就职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各位股东:

你们好!感谢各位领导的关怀和各位股东的信任,把我推选为XX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履行监事这一工作职责,是公司领导和全体股东对我的一份希望和重托。

坦率地讲,担任监事这个职务对我来说一切都得从头开始,因为公司对我的要求更高了,岗位职责更广了,工作目标更远了。我必须从头学习,必须向在座的各位领导虚心求教,也请各位领导多给予指点和帮助。

在以后的工作中,本着对股东会负责的态度,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对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股东会、经理会议事规程、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财务的监督,对现金流、支付程序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探索内部监督公司财务的创新思路。

同时,对执行董事和公司经营班子多提一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事的工作,希望能得到广大股东和各位领导的理解与支持,使我更好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在这里我向各位股东与领导承诺:我会认真履行全体股东赋予我的监督工作职责,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加强学习,严于律已,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为公司的良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围绕中心工作 注重监督实效

推动监事会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张善华

各位代表:

我谨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并请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和特邀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目标一致、分工不同、和谐监督、独立监督”的工作理念,各项工作开展依据《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着眼律协全面工作和行业大局,立足律师业长远发展,为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监事会还在制度建设、工作模式等方面就行了创新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本届监事会的工作回顾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

经过前两届监事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实施,制度上为监事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重点着眼于监事会工作的实效,对监事会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使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赋予的监督职能得以更加有效的实施。

1、 建章立制,加强自身建设,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监事会各项工作在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届监事会上任伊始便将制度建设列为头等重要工作。先后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成立监事会较早兄弟律协监事会工作经验,根据我市律师协会日常工作实际,启动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7月9日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实施。此后,又相继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了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在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本届监事会还注重组织各位监事及各委员会委员对规则的学习培训,积极借鉴第一、第二届监事会的成功经验,强调监督工作既要服务大局,依规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又要努力做到在“不缺位的前提下,不越位、不错位”。通过系统学习协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工作规则,了解各次会长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认真研究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大纲,使监事会及各委员会委员了解和把握了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监督工作依法合规的进行奠定了较好基础。

2、明确分工,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根据监事会人员少,监督事项多,任务繁重的实际工作情况,监事会调整工作思路,理清工作脉络,明确分工,强调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使得监督工作延伸到律协工作的各个方面。

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将各监事分别对应联络监督各位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的工作,同时分工负责联络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监事会将监事分工情况报送相关监督对象,同时还在律协网站上公布,便于监事会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便于广大律师对监事会工作的监督。以上分工实施两年来,各位监事通过创新性工作实现了对律协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依据《监事会工作规则》,本届监事会重新组建了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代表联络委员会等三个工作委员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律协的财务审计及律协资产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考评;代表联络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律师及代表的联络工作,了解律师的呼声,反映会员诉求。三个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现已成为监事会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本届监事会通过两年的努

力,已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协会工作实现了监督下的阳光运行。

3、密切联系广大律师,完善监事值班制度。

律协的工作纷繁复杂,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协及秘书处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广泛听取和接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对律协及监事会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2010年4月9日本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监事会值班制度,各位监事于每周二到律协监事会办公室值班,接待律师和代表的来信来访,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值班制度实施以来,监事会先后派员值班80余次。

(二)加强日常监督,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律协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两年来,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除对监督对象进行程序监督外,还积极对行业管理发展等实体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了律协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

本届监事会先后列席了25次会长会和14次理事会。在列席会议过程中,对所审议事项,会前均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对重大事项征询律师和代表的意见,形成监事会一致意见后,由列席会长会、理事会的监事发表。监事发表监事会意见和建议,除了对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依规监督之外,尽最大可能反映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的诉求。

本届律协各专门、专业、区工作委员会邀请监事会列席会议及参与主要活动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此项工作也成为监事会监督履职的重要环节。本届监事会先后派员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100余次。

两年来,监事会先后召开监事会会议13次以及各类工作会议20余次,全体监事均认真履行职责,在会议上,均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和观点,就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达成共识。本届监事会已形成民主和谐,务实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运用多种手段,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本届监事会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使得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监事会两年来的工作实效也证明了监事会的监督效能。

1、发布监督建议及警示函。

本届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监督对象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对重大事项则以监事会意见或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本届监事会先后发布三份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函:针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会选举及组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

会选举及组建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针对理事缺席会议的会风问题,发布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关于严肃理事会会议会风的警示函》;针对市律协组团赴台湾及香港学习交流未通知监事会派员监督事宜,发布《关于本届律协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相关事项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发布的监督意见函均得到了监督对象的积极回复,工作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均及时做出了整改。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即刻提出口头监督意见,两年来监事会先后提出口头监督意见50余条。例如,监事会多次接到律师所及律师书面及口头意见,要求监事会就接收实习人员律师所及指导律师年限问题进行监督,监事会经过研究向会长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理事会从广大律师从业人员的利益出发,并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发展不平衡问题,及时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管理办法的修订作出了贡献。陈科军监事在工作中发现多起我市律师在未经过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以协会名义对敏感案件及社会热点事件等发表评论,甚至某专业委员会两名律师就同一事件发表完全相左的观点引发争议,并建议监事会就此提出意见,为此,我本人及陈科军监事代表监事会向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口头监督意见,督促改正,此后,类似问题没有再发生。

2、重点监督财务工作及重大支出。

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律协财务工作历来是广大律师关心的重点内容。为此,监事会特别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对律协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制定及开支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下,2010、2011年度律协财务内审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监事会通过公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律协2010、2011财务审计工作。对

于重大支出事项,监事会均从保障全体律师利益角度出发,主动进行监督:比如,针对律师年金制度,监事会认为此项工作涉及全体律师的切身利益,建议将此方案上网交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履行批准程序;在就律协与平安保险公司续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监事会指派何志军、章成监事全程参加,并就合同文本经综合审查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获得平安保险公司的采纳,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将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纳入执业责任保险范围,扩大了保险利益范围,减少律师执业风险;监事会加强对协会临时重大开支事项的监督力度,除第一时间向会长会、理事会发表监事会意见外,开支前监事会也要签字认可。为树立深圳律协“节约办会、勤俭办事、高效务实”的良好风气,杜绝年底突击花钱,特别是届终会议不断的现象,监事会多次在会长会、理事会上建议将各类年终总结会集中举行。2011年底,会长会、理事会采纳监事会意见,改革了以往律协各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总结表彰会的做法,由协会统一召开一次年终总结表彰会代替了各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能。

3、主动积极介入律协重大工作。

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监事会在立足本质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和关注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律协的中心工作。

维权工作作为律协工作的第一要务,监事会参加维权委各项工作,为维权工作提供监督意见与建议,为此,特别指派刘军、陈科军监事参加为解决律师“三难”问题而与各有关部门的座谈、走访、协调工作。去年,引发全市律师及社会极大关注的我市律师被打事件发生后,监事会紧急启动,全程参加了事件处理的工作,陈科军监事还担任了被打律师的代理人。在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律协首次作为独立选区进行代表推选工作,对此监事会高度重视,承担了此次选举工作总监票人和各个投票点监票人的工作,出色完成选举工作的监票工作。此外,本届律协除代表大会之外的投票评选事宜,比如仲裁机构调解员的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全国及深圳市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大运会法律服务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结果的确认等几乎全部评选、选举事项都由监事会到场监督并承担了监票工作,保证了评选及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并使得评选及选举结果具有公信力。去年,由

篇三:20140507 (定稿) 社团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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