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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任职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7 11:33:28 | 移动端:检委会委员任职报告

篇一:XX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委会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检委会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院研究室:

收到市院关于转发省院《关于开展检委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后,我院迅速抓好落实,并安排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检委会工作基本情况

1.人员、机构情况:目前,我院有9名检委会委员,其中1名为专职检委,是院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检委办工作。检委会没有设臵办事机构,检委办工作一般由研究室代管。

2.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我院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度,在出席人数及表决人数上坚持“两个过半数”原则。在委员发言环节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的顺序进行,以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表决时,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对议题进行正式表决。

3.制度建设情况:为加强检委会工作,我院制定出台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检委会保密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全部严格贯彻执行。

4.能力建设情况:我院长期坚持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学习四次。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方面,2013年以来先后进行4次业务培训,效果明显。

5. 规范化建设情况:我院研究室承担检委会上会议题的审查,议题范围均符合规定,议题提请、议题审核、决定督办等工作程序都能做到规范,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文书制作、存档、报备均符合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结构尚不够合理

目前,XX县院9名检委会委员中,7名是领导班子成员,只有2名是中层正职。这种人员结构导致检委会在一定程度上讨论事项具有行政领导业务把关的色彩。

(二)检委会议事决策功能单一,发挥尚未到位

一是讨论案件多,讨论事项少。根据高检院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所谓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和疑难的案件;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及检察机关的方针、任务、部署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只讨论重大案件,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体现较弱,甚至是空白。XX县院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二是讨论案件范围不确定。在议事规则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并没有衡量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确定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而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样就限制了检委会所讨论案件的范围,造成只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处理。

(三)列席制度不规范

在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当中,虽然规定了列席制度,然而没有确定何种案件需要列席,哪些人员应该列席,以及列席人员在保密和回避问题上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造成列席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列席制度的作用。

三、对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检委会人员构成,提高成员专业素质由于检委会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决策机构,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应该是当然的检委会成员,对于其他委员的任用,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中考虑任用,进一步改变重资历、重职级的倾向。在选拔过程中,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选任,多在主诉、主办检察官中,选择优秀的人员担当检委会委员。

(二)加强业务考核,实行议事质量评分制

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检委会进行评分。通过不定期旁听、工作汇报等方式,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效率以及决定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对检委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进行考核。由此来推动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规范化建设。

二是本院检委会对提请讨论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评分。根据承办人和科室汇报案件或事项的情况,会中和会后从书面报告质量、表达能力、对事实、证据、定性的把握等方面,

逐项进行打分。通过评分提高业务科室和承办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从而提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质量,并可以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选拔业务骨干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列席制度

为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应当对列席制度进行进一步探索和规范,明确需要列席的情况、人员、发言程序。如规定召开检委会讨论自侦案件是否起诉时,经检察长同意,除公诉部门承办人外,自侦部门的主要承办人可以列席等等。列席人员仅仅是旁听,不利于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只有让其参与其中,使其变被动的旁听为主动的思考,才能达到“以会代培”的应有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在召开检委会时,有选择的让列席人员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旁听,撰写案件分析意见供委员参考,使列席人员通过“参与”与“评析”提高自身能力。

(四)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已经部分检察机关加以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智力资源、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的有效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法学、金融、证券、医学、审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咨询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或者专题论证会,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和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论证,提供专家意见供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参考。

篇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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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作者:刘瑜 李锦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检察办案人员主要是负责对案件实施侦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而检委会主要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内部决定的形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做出决定。检委会的组成、会议内容和决定文书不对案件当事人公布,但是处分了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此如何保障检委会在缺乏外部监督的环境下公正司法是一个制度难题。本文拟分析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价值和缺陷,提出完善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建议。关键词 检委会委员回避 内部保密性 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刘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干部,助理检察员;李锦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4-02

一、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检委会的法律定位是检察机关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的决定,可以直接开始或者终止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处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构建实施,对保障检委会制度程序正当性和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检委会的召开、内容和决定都没有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很难发现检委会委员是否遵守了回避制度,即使发现,此时的诉讼程序也已经向后流转。此时,如果因为检委会委员违反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不公,则会引起案件诉讼程序的倒流,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检委会回避制度将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提升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上诉、请求抗诉、申诉等现象得到减少,诉讼成本随之降低,最终形成司法资源降低、公众满意度提升的良好效果。

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缺陷

(一)检委会具有内部保密性

篇三:检委会

检委会工作流程

一、 会议须知

1、审议范围(略)。

2、会议周期:一般半月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3、主持:检察长,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委托副检察长。

4、与会人员:①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②其他可列席人员

二、 会议准备

1、承办部门备齐材料向检察长提请; 2、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3、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向检察长报请会议议程建议; 4、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委会办事机构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5、出席会议人员认真研究材料,准时出席会议。

三、 会议进行

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2、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3、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4、表决并作出决定。

原则:①少数服从多数,检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②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5、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四、 会后工作

1、检委会办事机构制作会议纪要及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

2、承办部门向检委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修改情况及执行情况,在决定执行完毕五日内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存档)。

检委会所需表格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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