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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监事会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7 11:38:09 | 移动端:行业协会监事会报告

篇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 (2011年3月26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托,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请各位代表审议。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范围,在2010年度,本届监事会现有的14名监事,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和谐有效”的工作理念,沿袭和适度发扬了历年监事会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平实和谐、注重实效”的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比较充分的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职责履行,主要通过以下方面工作体现和实施。

第一部分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一、在2010年度内,我们全程全部列席了20次会长会议和5次理事会会议。在列席过程中,能够和谐与高效相统一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上述历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可能反映律师和代表的诉求,对会长会和理事会关乎行业全局发展的重大决定及其产生程序进行了全程监督。

二、监事会高度关注并基于专门委员会的邀请,及时安排监事会代表列席部分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专门委员会负

责落实和具体实施协会工作,参与专门委员会重要决策和活动具体方案的讨论和规划,是监事会监督履职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和完善协会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过本届监事会的努力,在本届协会领导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下,列席重要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进行过程监督,在过去的一年中逐渐常态化,是监事会工作的重要延伸。

三、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以监事会工作角度,从行业律师利益出发,除先后17次提出口头建议,进行随时沟通、提醒和协商外,监事会提出书面建议3次;通过《监事会会议纪要》的方式反映监事意见2次;我们还就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先后发表了《关于北京律师行业加强基础性工作的十条建议》等意见。

上述意见和建议,均全部或者程度不同地为会长会、理事会所采纳或作为决策的依据。

四、为保障协会工作能够在充分监督的基础上合法有序进行,监事会在2010年度内召开监事会办公会会议7次、监事会会议2次,先后就15个专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其中还特别就协会2009年度会费收支问题和协会财务工作问题等向理事会提交了专项意见。在会议中,每一名监事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并且经过集体讨论和争辩后,最终基本达成共识,本届监事会已经形成了民主和谐的内部工作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实际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针对《监事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继续完善工

作,我们再度开展了与部分律师代表和区县监事会沟通的工作,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补充完善基础上,为配合区县监事会的设立和规则的建立,将市律协监事会的《监事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统一提供各区律协监事会参考。

六、通过对全年度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全部决策程序进行的全程监督,监事会注意到:2010年度协会的历次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决策过程,没有发生违背《章程》等程序性规定的问题。

七、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我们高度关注会长、副会长和各位理事履行职务的情况和履职操守。监事会注意到,会长、副会长和绝大部分理事均能做到勤勉尽职。对个别理事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事会也及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部分 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本届监事会在成立之初,即清楚地意识到,财务监督历来是监事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对财务工作预算、决算的制定实施,重大财务款项的支出使用等方面问题的决策,通过多次列席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了全程监督。对协会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实施了全程监督。监事会独立聘请审计部门,继续对工程结算款的支付进行了严格审计。该工程审核项目共12项;送审金额

10,394,778.00元,审定金额8,357,733.00元;审减金额2,037,045.00元。

监事会在总结2009年度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代表协会委托了审计机构对协会2010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照“问题审计和全面审计”的原则进行了严格审计。

《审计报告》经监事会会议逐项讨论,重要问题向审计报告制作人进行了质询。对审计报告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监事会并邀请协会秘书长列席会议。

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的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本次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和兄弟省市律协监事会的交流

一、作为首都律协的监事会,与历届相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保持和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律协监事会的交流和沟通工作。2010年度我们走访了内蒙古律协监事会,与他们进行了真诚的经验交流并在沟通中双方结成了“姊妹监事会”。

二、为进一步扩大首都律协监事会的影响力,同时表示对全国律协监事会工作的全力支持,我们作为发起单位继续以强大的阵容参加了第三届律师行业(全国)监事会论坛。受论坛筹备委员会委托,赵小鲁监事长作了论坛总结发言,再次成功展现了北京律协监事会的风采,为推动论坛发展和促进各地律协监事会的横向联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部分 撰写《北京年轻律师基本思想状况和简要分析》的调研报告

根据律协党委的工作安排,我们用四个月时间,撰写了三万字的《北京年轻律师基本思想状况和简要分析》的调研报告,监事会全体同仁,参与了调研报告的讨论和修改。调研报告从年轻律师的政治观、执业观、道德观、成长观、文化观等五个方面,共计五十个专题,简要分析了年轻律师的基本思想状况。

监事会认为,占北京律师总数85%的年轻律师,占北京律师总数60%的执业五年以下的新律师,基本思想状况是,政治上坚定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上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中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同时代年轻人的突出特点和优势,是一支非常有希望的年轻律师队伍。同时,年轻律师群体也明显存在如何继承发扬北京律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升业务素质的问题。年轻律师在成长中存在的很多困惑和问题,需要行业协会给予更多关注和积极引导。

第五部分 对理事会2010年度工作的评价

一、监事会在全程监督会长会、理事会全部决策程序和主要工作的基础上,征求了来自部分律师代表的意见,召开监事会会议,就理事会2010年度工作,从监事会工作角度,

篇二: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围绕中心工作 注重监督实效

推动监事会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张善华

各位代表:

我谨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并请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和特邀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目标一致、分工不同、和谐监督、独立监督”的工作理念,各项工作开展依据《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着眼律协全面工作和行业大局,立足律师业长远发展,为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监事会还在制度建设、工作模式等方面就行了创新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本届监事会的工作回顾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

经过前两届监事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实施,制度上为监事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重点着眼于监事会工作的实效,对监事会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使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赋予的监督职能得以更加有效的实施。

1、 建章立制,加强自身建设,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监事会各项工作在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届监事会上任伊始便将制度建设列为头等重要工作。先后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成立监事会较早兄弟律协监事会工作经验,根据我市律师协会日常工作实际,启动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7月9日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实施。此后,又相继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了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在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本届监事会还注重组织各位监事及各委员会委员对规则的学习培训,积极借鉴第一、第二届监事会的成功经验,强调监督工作既要服务大局,依规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又要努力做到在“不缺位的前提下,不越位、不错位”。通过系统学习协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工作规则,了解各次会长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认真研究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大纲,使监事会及各委员会委员了解和把握了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监督工作依法合规的进行奠定了较好基础。

2、明确分工,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根据监事会人员少,监督事项多,任务繁重的实际工作情况,监事会调整工作思路,理清工作脉络,明确分工,强调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使得监督工作延伸到律协工作的各个方面。

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将各监事分别对应联络监督各位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的工作,同时分工负责联络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监事会将监事分工情况报送相关监督对象,同时还在律协网站上公布,便于监事会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便于广大律师对监事会工作的监督。以上分工实施两年来,各位监事通过创新性工作实现了对律协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依据《监事会工作规则》,本届监事会重新组建了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代表联络委员会等三个工作委员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律协的财务审计及律协资产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考评;代表联络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律师及代表的联络工作,了解律师的呼声,反映会员诉求。三个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现已成为监事会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本届监事会通过两年的努

力,已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协会工作实现了监督下的阳光运行。

3、密切联系广大律师,完善监事值班制度。

律协的工作纷繁复杂,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协及秘书处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广泛听取和接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对律协及监事会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2010年4月9日本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监事会值班制度,各位监事于每周二到律协监事会办公室值班,接待律师和代表的来信来访,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值班制度实施以来,监事会先后派员值班80余次。

(二)加强日常监督,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律协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两年来,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除对监督对象进行程序监督外,还积极对行业管理发展等实体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了律协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

本届监事会先后列席了25次会长会和14次理事会。在列席会议过程中,对所审议事项,会前均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对重大事项征询律师和代表的意见,形成监事会一致意见后,由列席会长会、理事会的监事发表。监事发表监事会意见和建议,除了对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依规监督之外,尽最大可能反映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的诉求。

本届律协各专门、专业、区工作委员会邀请监事会列席会议及参与主要活动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此项工作也成为监事会监督履职的重要环节。本届监事会先后派员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100余次。

两年来,监事会先后召开监事会会议13次以及各类工作会议20余次,全体监事均认真履行职责,在会议上,均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和观点,就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达成共识。本届监事会已形成民主和谐,务实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运用多种手段,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本届监事会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使得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监事会两年来的工作实效也证明了监事会的监督效能。

1、发布监督建议及警示函。

本届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监督对象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对重大事项则以监事会意见或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本届监事会先后发布三份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函:针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会选举及组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

会选举及组建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针对理事缺席会议的会风问题,发布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关于严肃理事会会议会风的警示函》;针对市律协组团赴台湾及香港学习交流未通知监事会派员监督事宜,发布《关于本届律协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相关事项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发布的监督意见函均得到了监督对象的积极回复,工作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均及时做出了整改。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即刻提出口头监督意见,两年来监事会先后提出口头监督意见50余条。例如,监事会多次接到律师所及律师书面及口头意见,要求监事会就接收实习人员律师所及指导律师年限问题进行监督,监事会经过研究向会长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理事会从广大律师从业人员的利益出发,并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发展不平衡问题,及时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管理办法的修订作出了贡献。陈科军监事在工作中发现多起我市律师在未经过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以协会名义对敏感案件及社会热点事件等发表评论,甚至某专业委员会两名律师就同一事件发表完全相左的观点引发争议,并建议监事会就此提出意见,为此,我本人及陈科军监事代表监事会向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口头监督意见,督促改正,此后,类似问题没有再发生。

2、重点监督财务工作及重大支出。

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律协财务工作历来是广大律师关心的重点内容。为此,监事会特别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对律协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制定及开支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下,2010、2011年度律协财务内审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监事会通过公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律协2010、2011财务审计工作。对

于重大支出事项,监事会均从保障全体律师利益角度出发,主动进行监督:比如,针对律师年金制度,监事会认为此项工作涉及全体律师的切身利益,建议将此方案上网交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履行批准程序;在就律协与平安保险公司续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监事会指派何志军、章成监事全程参加,并就合同文本经综合审查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获得平安保险公司的采纳,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将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纳入执业责任保险范围,扩大了保险利益范围,减少律师执业风险;监事会加强对协会临时重大开支事项的监督力度,除第一时间向会长会、理事会发表监事会意见外,开支前监事会也要签字认可。为树立深圳律协“节约办会、勤俭办事、高效务实”的良好风气,杜绝年底突击花钱,特别是届终会议不断的现象,监事会多次在会长会、理事会上建议将各类年终总结会集中举行。2011年底,会长会、理事会采纳监事会意见,改革了以往律协各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总结表彰会的做法,由协会统一召开一次年终总结表彰会代替了各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能。

3、主动积极介入律协重大工作。

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监事会在立足本质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和关注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律协的中心工作。

维权工作作为律协工作的第一要务,监事会参加维权委各项工作,为维权工作提供监督意见与建议,为此,特别指派刘军、陈科军监事参加为解决律师“三难”问题而与各有关部门的座谈、走访、协调工作。去年,引发全市律师及社会极大关注的我市律师被打事件发生后,监事会紧急启动,全程参加了事件处理的工作,陈科军监事还担任了被打律师的代理人。在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律协首次作为独立选区进行代表推选工作,对此监事会高度重视,承担了此次选举工作总监票人和各个投票点监票人的工作,出色完成选举工作的监票工作。此外,本届律协除代表大会之外的投票评选事宜,比如仲裁机构调解员的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全国及深圳市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大运会法律服务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结果的确认等几乎全部评选、选举事项都由监事会到场监督并承担了监票工作,保证了评选及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并使得评选及选举结果具有公信力。去年,由

篇三: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 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监事会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一名,与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员合署办公。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所在公司为协会一般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协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协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协会及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报送出资方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并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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