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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双报告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3 06:50:09 | 移动端:党组书记双报告制度

篇一:纪委书记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纪委书记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进一步促进各级纪委书记履职尽责,增强协同监督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XXXX系统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定期报告工作制度》、《XXXX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职务说明(试行)》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纪委书记、未配备纪委书记单位的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纪委书记定期报告工作应在同级党组(党委、党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及时有效的原则,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纪委书记定期报告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无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党委)决定或执行不力等问题。

2.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有无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等问题。

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有无不重视或不支持反腐倡廉工作或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等问题

4.领导班子成员和本级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情况,有无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问题。

5.领导班子运行机制和协同监督机制运行情况,有无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6.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中维护稳定工作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其他重要情况,有无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等问题。

7.发生和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含本单位自立案、被地方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有无报告不及时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

8.影响公司形象的越级上访或行风事件、干部作风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有无网络、报纸等媒体刊发的负面新闻报道或社会舆论不过问、不处置等问题。

9.人、财、物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有无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0.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廉政风险、行风风险的苗头性问题。

11.纪委书记本人履职尽责、开展工作情况。

12.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对公司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等。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五条 纪委书记每季度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一次工作,于每年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完成报告工作。

第六条 纪委书记定期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两种方式,并填写《纪委书记每季报告工作重要(具体)事项表》(见附表一、二)。

第七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开展定期报告工作:

1.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集中安排一段时间,分别听取下级各单位纪委书记工作报告。

2.公司系统反腐倡廉会议期间专项安排听取下级纪委书记工作报告。

3.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到下级单位专门听取纪委书记报告并检查工作。

4.下级纪委书记到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汇报。

第八条 对突发性事件和问题仍须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

第九条 公司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定期向公司纪检组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公司纪检组和直属单位纪委要及时研究分析下级纪委书记报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同级党组(党委、党总支)。

第十一条 对因报告不及时、本人失职、问题失察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应进行问责,酌情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岗、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XXXX公司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纪委书记每季报告工作重要事项表 单位: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篇二:落实两个责任报告

**区扶贫办落实“两个责任”及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建设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扶贫办认真学习中纪通?2015?6号文件精神,认真对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扶贫开发办公室领导班子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扶贫办领导班子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现将扶贫办党组落实“两个责任”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自检自查如下:

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健全体制,落实反腐倡廉责任。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办党组按照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和《昆明市***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扶贫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延伸和落实到哪里。主要领导切实落实“一把手”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业务工作和廉政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二是专题研究工作。上半年,党组专题召

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各级纪委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扶贫办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具体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工作。三是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建立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责、科长(中心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层层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保证党风廉政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四是分解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则,分解任务到科室、到责任人,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确保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明纪律,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一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把维护党章权威、严明党的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项任务,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性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二是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办法》和《***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问责办法》,结合党的“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贯彻落实省委“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组织全体干部对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村进行为

期3年的帮扶工作,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和行政性开支明显下降,我办机关相比去年同期“三公”经费明显减少。三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办党组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贫困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认真贯彻落实项目资金廉政承诺制、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制和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员制,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使项目更公开、更透明,便于群众监督。

(三)加强教育监督,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按照“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努力提升自己在思想境界、素质能力、作风形象方面存在的不足。一是根据《扶贫办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有关文件方案》要求,扶贫办干部职工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做到自觉学习。二是采取反面典型教育方式,组织扶贫办全体干部职工到区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干部职工,做到筑牢树立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形成扶贫办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三是把学习与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相结合,与扶贫系统开展“最可爱扶贫人”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四是开展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层干

部进行自查自纠并签订了12份《昆明市***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个人承诺书》,并在公开栏进行了公示,接受职工及群众的监督。

(四)落实制度,党内生活进一步规范。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制度,正确把握党组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落实《昆明市***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办法》,正职主要领导六个不直接分管,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经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并认真做好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记录。二是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实行个人述廉与年度述职相结合,群众评廉与组织考廉相结合,把述职述廉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三是坚持廉政谈话制度,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分级廉政谈话。四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党组坚持以职工公认度任用干部、以工作实绩使用干部的正确用人导向,为人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坚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提供机会和舞台,形成了以能力和业绩为标准的用人机制。

(五)执纪监督,注重源头防治腐败。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把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和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规定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工作纪律、为

政廉政等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坚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狠刹大操大办、吃喝玩乐等歪风邪气。目前,共组织9次明查暗访督查,未发现违反党员干部违反纪律规定的情况。二是强化财务制度落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完善程序、强化管理、严肃制度上下功夫,实行个人出差提前报批制度,贵重物品和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文件印刷实行集中定点等规定,有效地防范了财务风险,杜绝了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三是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

(六)重视信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保证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做好信访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了责任分工。重要信访件,主要领导亲自领办。分管领导做到件件督办,件件抓落实。工作专班人员认真负责处理信访件,及时与信访人沟通,及时回复信访诉求,使信访人满意。三是规范信访运行程序。严格办事程序,每件信访件,先受理登记,再针对具体情况,分级办理,今年以来年共受理信访件1件,办结率为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情况

今年,办党组书记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篇三:党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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