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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楹联协会章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03 14:05:40 | 移动端:诗词楹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武汉诗词楹联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武汉诗词楹联学会是武汉地区诗人词家以及老、中、青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文化学术团体、诗词楹联作者和研究者的联系中心,为“中华诗词学会”团体成员,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发扬中华诗词楹联优良传统,努力为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联和社团登记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处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大学J0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会员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诗词艺术修养、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方针,深入生活,反映现实,致力于诗词创作、诗词理论研究;

  (二)编辑、出版非营利性的会刊、诗词选集、丛书等读物;

  (三)开展有关诗词楹联的交流、研讨活动,如举办诗词楹联作品吟诵、展示会,开设诗词楹联讲座,组织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开办诗词楹联函授学校等;

  (四)服务社会,普及诗词楹联知识,热忱鼓励、积极扶持社会各界老、中、青年诗词楹联爱好者学习诗词,大力表彰、推广诗词楹联优秀创作和诗词楹联研究新成果;

  (五)印发内部资料,提供创作研究信息,通报会务工作情况,反映会友建议、意见,加强会友联络,推进学会工作;

  (六)按法令、政策,开展国内外诗词楹联界、文化艺术界的交流活动,加强与港澳、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诗词楹联界、文化艺术界的创作、研讨交流,以推进中华诗词楹联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从事诗词创作、研究、教学、吟诵、诗词书刊编辑以及组织、开展诗词活动等某一方面,有一定成就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须有本学会正式会员二人介绍、申请人单位签章同意);

  (三)经秘书处审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创作和研究遭到非法阻挠和侵害时,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完成学会交给的工作;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成员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上级规定办理,对于因工作原因需要特事特办者,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事项由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在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诗词楹联协会章程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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