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工作计划 > 其他工作计划 > 计划内编外聘用人员

计划内编外聘用人员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03 15:23:55 | 移动端:计划内编外聘用人员

篇一: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 月 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年 月 日

附件1

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 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原则

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学历要求:应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统招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全日制统招本科起点),护理专业全日制统招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执业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具备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即临床岗位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

质);护理岗位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药学、医技及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岗位需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特殊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能力。

(七)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申报进人计划:科室结合床位数、业务开展情况、学科建设目标及人员梯队情况确因工作需要补充聘用人员,须由用人科室于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进人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综合运营情况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次年聘用人员增补方案呈报院长,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上级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部提交年度聘用人员进人计划申请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

(三)组织招聘:人力资源部拟定招聘方案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医院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院方(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鉴证(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三、五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聘用人员在参工后3年内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质的、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院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或解除

篇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

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

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 编外聘用 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篇三: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选择,为用人机制提供了空间,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加强了对单位用人的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编外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编外用工制度,提高编外用工队伍素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各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使用编外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缺员情况,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使用的编外人员严禁进入执法岗位。

第五条 总公司对各单位设置编外用工岗位及数量,各单位在此范围内自主用工。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是编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

第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各部门使用的编外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审核编外用工的上岗资格,检查编外用工的《居民身份证》、《失业证》。

第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制定编外用工的岗位职责;安排编外用工的工作;按时向人事部门报告编外用工增减情况;负责对编外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编外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条 聘用编外用工必须贯彻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用工原则,优先聘用失业人员和职工子女。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编外用工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一般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失业者须持有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

7、符合用工单位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编外用工,采用“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核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提交领导办公会研究批准--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聘用”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聘用的编外用工,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实行1-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可续签一次,但两次合计不得超过8年。

第十五条 聘用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外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编外用工,违规聘用特殊工种的编外用工,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编外用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工资由财务部负责发放。用工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填写好上月《考勤表》交人事部门,逾期不交,责任由用工部门负责。人事部门负责填写《编外人员工资表》,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 未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发放编外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

第十九条 安排编外用工的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需要。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每年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由所在部门正式职工评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使用编外用工达到5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编外用工单独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当年考核优秀的编外用工,给予适当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编外用工,用人部门应予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一般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实需用的要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


计划内编外聘用人员》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5959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