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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06:16:45 | 移动端:社保稽核

篇一: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

一、社会保险稽核

1、制定稽核计划: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围绕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年度计划。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稽核建议及群众举报,制定稽核近期计划。

2、稽核准备:根据稽核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被稽核对象:1从参保单位或者个人中随机抽取;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3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4从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用工人数多的参保单位中抽取;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被稽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制定的稽核方案,明确稽核的重点、范围、时限,提出稽核的具体目标要求。成立稽核小组,指定两到三名稽核员组成稽核小组。

3、稽核实施:

(1)下达稽核通知。实施稽核3日前,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实施稽核的具体时间、稽核小组人员的组成、稽核需要查阅的有关资料名称及稽核时限,但有群众举报或者有根据认为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除外,受送达人签收后带回《社会保险文书送达回证》。

(2)调查取证。核对被稽核对象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材料内容,审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有效,社会保险登记证是否按规定年检;

核对被稽核对象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人数是否一致;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人数与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查清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短期合同工(包括农民工、季节工)的参保情况,核实有无漏保人员;审核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是否正确;复算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相一致;查阅所需年度的企业职工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职工收入汇总表等,验证是否表表、帐表相符;查阅被稽核对象的应付工资明细账、相关费用明细账,验证是否帐表相符;查阅被稽核对象的原始会计凭证、现金流量纪录,验证帐证是否相符;核实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查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核实是否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核查参保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评价其缴费能力。

(3)编制稽核工作底稿。

向被稽核对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作出调查笔录;对与社会保险稽核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人共同签名或签章。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纪录,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严格执行记录人、复核人双签有效制度。

4、稽核终结。

(1)稽核告知。稽核小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稽核工作底稿,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集体研究讨论,拟定《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一式两份),对于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征求意见;《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必须由稽核组长及相关稽核人员签名;受送达人签收

后带回《社会保险文书送达回证》;被稽核对象应在接到《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业务专题会。稽核小组要对被稽核对象就《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提出的意见及时召开业务专题会,依据稽核工作底稿以及被稽核对象提供的证据,确定稽核结论的内容。

(3)稽核结论。稽核结论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形式出具;

视被稽核对象存在问题严重程度、有无违规、违纪情况,对存在违规事实的参保单位规定整改时间;

稽核结论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方可送达被稽核对象,受送达人签收后带回《社会保险文书送达回证》;

被稽核对象对稽核结论如有异议,自收到稽核结论1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稽核结论的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提请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被稽核对象,拟定《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6、稽核跟踪。稽核人员随时跟踪稽核结论及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提醒被稽核对象执行时间,查询、核对、落实执行情况。

7、资料管理。一项稽核工作完结,稽核人员将稽核文书、取证材料、工作底稿等稽核资料,整理成册,分类或单独立卷,专人保存,年底整理移交档案室归入社会保险稽核档案。

8、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查出漏报单位,需要到征缴处大厅缴费。劳动监察大队对提请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处罚。

二、 保险待遇冒领追偿稽核

1、稽核条件: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处室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存在疑义,认为有稽核必要的;受理举报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和冒领问题的;稽核部门通过内部业务稽核认为有必要进行稽核的。

2、认定程序: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处室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存在疑义,认为有稽核必要的,填写《稽核建议书》(附相关资料),提交单位稽核处室;稽核处室收到《稽核建议书》及附件后,即时办理;稽核人员可以电话方式向被稽核人下达稽核通知或不必通知直接稽核;调查取证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调查取证方法;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组即时作出稽核结论,提报单位领导并通报提交处室;

稽核结论只作为参考依据内部反馈,不以法定稽核文书形式送达被稽核人。

3、冒领追偿:对存在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事实的被稽核人,稽核处室向其直接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在《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规定时间内,被稽核人仍不改正的,稽核处室填写《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追缴被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料管理: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管理内容。

4、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退管处提取待遇认领人相关数据;冒领人从财务处办理退款。

三、配合行政执法稽核

1、稽核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及社会保险事项,认为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处室予以配合的行政执法案件。

2、配合程序: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或转来相关资

料,经单位负责人批示后,稽核工作人员进行配合前的准备工作;2、下达稽核通知与调查取证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3、配合行政执法稽核所作出的稽核结论只作为参考依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反馈,不以法定稽核文书形式送达被稽核人;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反馈的稽核结论进行研究后认为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整改的,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被稽核人下达法定稽核结论,限期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3、资料管理: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管理内容。

4、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监察。

四、受理社会保险举报稽核

1、受理举报登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稽核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登记表,接待来电、来函、登门举报,对符合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由进行登记,将举报事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法、被举报人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后,告知举报人受理。

2、自受理举报之日7日内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3、就受理举报事项进行稽核(同社会保险稽核基本程序)。

4、办理要求:(1)一般应于30日内结案;(2)在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应为举报人保密。

5、反馈:稽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稽核结论及结论执行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并听取、记录举报人意见。

6、资料管理:一项举报事项处理完结,将《受理举报登记表》、稽核文书、取证材料、工作底稿等各项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单独立卷,专人保存,年底整理移交档案室归入社会保险稽核档案。

7、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被举报单位,需要到征缴处

篇二: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分析及几点建议

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分析及几点建议

摘要: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为保障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劳动保护和退休后正常生活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稽核是国家和劳动保证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 稽核 存在问题 解决方法

前言: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既是维护基金安全、保持社会保险事业规范、有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会保险诚信机制建设、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理念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存在许多的操作阻力和环境阻力。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提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稽核的思路和想法。

1现阶段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稽核的执法环境缺乏社会的支持

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环境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差异的原因,以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的滞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区执行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标准的不规范、不统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用工单位的震慑力明显显弱。这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有直接关系。如国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按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方面的处罚规定上明显较弱且缺乏连续操作的实用性。因此这也是多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把“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今天,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农村劳动者为了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甚至和用工单位签定私下协议自愿放弃用工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的行为。

1.2概念混淆,以少申报

有的单位以“实发工资”与“ 实领工资”相混淆,变相降低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构成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而有些企业单位是以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部分后的实领工资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很显然,是把工资总额实际构成等同于职工领到手的实领工资缩小了工资总额构成内涵。

1.3领导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社保机构重资金到账,轻基数稽核;重养老金拨付,轻生存调查。社保稽核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普遍空缺,从而使不规范行为的滋生成为可能。

1.4稽核人员少

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人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社会保险部门常常普遍存在人员少的问题,而且身兼数职,很难抽出两人办理稽核工作。

2对改变稽核工作难题的几点建议

2.1、充分认清形势,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目前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拓展,企业瞒报、漏报和基层社保机构漏核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险费的安全与完整,影响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权益。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健全对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势在必行。必须通过对参保单位实地稽核,掌握参保单位瞒报、漏报、漏核缴费的基本情况,对其发生的原因认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健全措施,严密规章,全面查堵社会保险费“跑、冒、滴、漏”的现象,通过边稽核边整改,做到应收尽收。为此,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重征缴、轻稽核”的做法,建立起以稽核促征缴、以稽核保征缴的新机制。长期以来,社保机构的工作重点往往集中在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上,社保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和精力就是下企业催缴养老保险费, 重资金到账轻费基稽核,重养老金拨付轻生存状况调查,从而使征缴中不规范的行为滋生蔓延,这些“重收轻核”不良后果的显现,促使我们思考必须进一步改进社保工

作。

2.2、坚持严格执法,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意识

稽核工作也是一种执法活动,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社会保险稽核的“基本法”,是统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践证明,这些法规文件为开展稽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稽核人员在稽核检查中,要从大局出发,站在维护国家和参保人切身利益的高度,把每一次稽查都做为宣传、落实《办法》的过程,而不能简单地翻翻帐本、报表就了事。通过扎扎实实的稽核工作,来树立依法征缴保险费的权威性,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社会保险工作形象。企业瞒报、漏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参保意识和行为密切相关。为了切实增强企业法人代表对依法参保的思想认识,必须稽核与教育并重,促使企业法人代表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改变过去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能少缴则少缴,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错误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较好的遏制企业瞒报、漏报缴费费基现象的发生。

2.3提高队伍专业水平,强化队伍素质建设

为了适应社保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尽快建立起一支精通业务,廉洁高效的社会保险稽核队伍。所谓素质高,就是要求稽核人员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和政策水平,不但要坚持原则,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社保经办机构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办理方法。所谓专业化,就是要求稽核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和相关资格。不但要具有财务、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熟悉会计规则和有关会计、审计的其他法规。对这支队伍要重点管理,定期培训,年终考核,以不断增强廉洁公正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学习、自我超越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保事业健康发展。 3重视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本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并为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高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滞后。相关法规操作细则的不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险征缴现状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影响征收的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规范社会保险

的缴费行为,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良好环境。是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所以,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就是这其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加强稽核审查不仅有利于保险制度的落实和保险金的正常发放,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长治久安,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很好的落实,就会造成社会上许多人的不满和动荡,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落实的重点内容。

结语:社会保险是国家对于劳动者保护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维护为整个社会劳动者权益的工作,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在实施中的一些漏洞和缺陷,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的稽核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加强对问题的重视和分析,寻找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当前整个保险行业面对的共同课题。

参考文献:

[1]周冲,对社会保险稽核问题的几点建议,扬州晚报,2011

[2]郭奕宏,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

篇三:社保稽核方面的问答

社保稽核方面的问答

1、我在单位辞职三个月后才给做保险减员,请问这样合法吗?谢谢!

答: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该按规定做减员处理。如果因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您做减员处理,造成这三个月无法缴费,或者损害到您个人利益,建议您到劳动仲裁部门。

2、我公司就是不给职工缴纳保险怎么办?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的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已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建议:您可以到经二路195号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联系电话:86265296;也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3、我想问一下社保的缴费基数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我单位按最底基数缴费合理吗?

答: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您单位应按应发工资作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参考《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相关规定。您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1)假如您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基数必须按照当年最低基数缴费;(2)假如您的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3)假如您的工资是在一、二种情况之间的(高于60%——低于300%)单位应该按照你的实际工资缴费。

假如您所说的符合第二、三种情况,建议到社保局稽核处进行投诉举报。

4、我单位给经常出差的员工发放了出差误餐补助(按天数计算后月底连同工资一起发放),给家有学前小孩的员工发放了托儿补助(每月500左右),请问这两项是否计入缴费基数?

答:给经常出差的员工按天数计算后月底连同工资一起发放的出差午餐补助分两种情况:(1)该员工出差属实(有差旅票据)可以据实按天发放误餐费(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不作为缴费基数;(2)如单位以差旅费的形式发放给没有出差的员工误餐补助,或超出国家补助标准的差旅补助,则该误餐补助应作为缴费基数申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独生子女补贴5元不纳入缴费基数;单位为员工报销的托儿费(有幼儿园收费凭据)不作为缴费基数。

但单位以补贴的形式为员工发放的托儿补助应纳入缴费基数。

5、我单位2011年9月份办理社保停保业务,听说需要停保稽核,请问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必须进行停保稽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有:2011年1月至停保当月财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及统筹处开具的《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6、我是企业的一名职工,我单位自行划定一个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每月工资4800元,只给我按3000元缴费,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投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单位参保所在市(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处(稽核财务科)投诉。投诉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一、书面举报信,内容应包含:单位详细名称、举报详细内容、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联系方式;二、本人工资证明(银行卡或工资条以及银行打印的发放工资凭据);三、单位法人姓名、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电话。

7、我是一名销售人员,我每月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份是基本工资1600元,还有一部分提成,与每月销售额有关。但是单位以提成不确定为理由,拒绝缴纳这部分社保,每月固定按1600元申报社保,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您提出单位每月按照1600元的基本工资基数为您缴纳

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因此您单位应按1600元(基本工资)+提成+其他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申报基数,超出社平上限的不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8、我们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看到有稽核通知,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能详细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吗?

答:您在社保缴费网上看到的提示,是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通知您单位需要进行稽核。被稽核单位根据网上通知,携带相关资料,到对应稽核部门办理稽核。通常稽核需要提供两个年度的资料(以今年为例):2009年、2010年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在职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09年、2010年年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现金及银行日记、费用明细账、财务决算报表、相关会计凭证。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拨打通知上的电话详细咨询。

9、我们单位上个月接受了稽核检查,这个月社会保险申报时提示不能减员,请问怎么回事儿?

答:为防止企业违规减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设定两种情况,在社会保险申报时提示不能减员:一是参保单位列入稽核计划,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或拒绝检查的。二是按规定接受检查,

存在漏报现象,尚未按规定整改补缴的。根据您的叙述,您单位属于第二种情况。建议您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下达的处理意见,及时足额补缴。

10、我是参保企业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在操作网上稽核补缴时,未打印稽核申报报表就提交程序了,怎么办?

答:申报社会保险稽核补缴,补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步骤操作。您如果未打印稽核申报表就提交了,请与稽核部门联系,由专职稽核工作人员撤销您单位已提交程序,您需重新申报稽核数据,打印稽核申报表后,再次提交。如果不明白,请参考单位社保申报网主页右上方:系统说明第十四问详细操作步骤。

11、我单位给我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列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答:根据1998年省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鲁统函字[1998]22号)规定,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因此,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住房补贴应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谢谢您的参与。

12、我不太明白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算工资总额吗?还有哪些补贴算到工资总额里,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请解释一下。

答: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实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根据现在的规定:单位从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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