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成立党小组各种感言
自动化0801班党小组成立感言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更好地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党员同志的模范带头作用 我们自动化0801班在2010年12月6日成立了自己的班级党小组,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
学生党小组作为党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之一,同广大学生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搞好党小组的建设意义重大。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调动后备力量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消防部队成立党小组,努力构建“和谐小组,和谐班级。” 我们都在认真努力,我们时刻不忘记党的理论的学习,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非常重要的,用团结友好的凝聚力与同学相处,用积极向上进步的信念充实自己的知识,用一颗热忱的责任心维护党小组的美好形象。
“关注两会,继往开来”研讨会感言
时值“两会”召开期间,我们自动化0801班党小组组织小组党员开展了以“关注两会,继往开来”为主题的活动,加强党员的再教育,提高党员的党性。
对于我们大学生最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业” 这两个字也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的部分中提到,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创办小型企业。长久以来,青年创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本届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就如何有效发挥、整合现有资源,为青年创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而建言献策,青年企业家委员则把自己的创业经验介绍给越来越多的有志于创业的青年。
争做优秀共产党员
为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激发学生党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激励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创先争优活动,提高党员自我教育,我们自动化0801班党小组组织了题为“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研讨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活动的延展和深入,是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的经常性工作。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争做优秀共产党员要努力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篇二:2015年最新党小组会议记录
党小组会议记录1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员——党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五大体系
会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六项任务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小组会议记录2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的组织制度
二、习近平论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重要论述摘编
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
——2013年3月1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党小组会议记录3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的中央组织
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党的领导
全会指出,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二)依宪治国依宪行政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
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党小组会议记录4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的地方组织
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建设法治政府
全会提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党小组会议记录5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的基层组织
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强调司法公正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建立健全五个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党小组会议记录6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的干部
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二)法治建设入官员政绩考核
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党小组会议记录7
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章
党的纪律
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全会提出,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中国的正当权益。
篇三: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2005年12月11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 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 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 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 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 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 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 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 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 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
窃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八条 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行政负责人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 机关党支部
第二十条 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可以设一个党支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节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
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官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建设规划和措施,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提出动员集结预案和兵员整组方案。
(二)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情况下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了解预备役官兵在位情况和思想状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编兵单位反映其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的表现,提出奖惩建议。
(四)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执行抢险救灾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五)与编兵单位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协调解决本单位建设的有关问题,协助落实预备役官兵的误工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实行的领导制度,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组织快速动员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及各项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预备役工作,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执行党管武装的制度,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学习掌握必备的军队政治工作知识和军事专业技能,提高军政素质;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内外协调,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节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党在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所属离退休干部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便于集中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立。干休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党员和退休的军职以上干部党员,集中管理的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分散或者人数少的可以编入机关、科室党支部或者其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离退休干部党员组成,支部书记通常从离退休干部党员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关心、支持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和改革。
(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与外出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联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收缴党费。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组织开展争当先进离退休干部活动。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
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党员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学习科学理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
第六节 临时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以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和支部委员会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确定。赋予临时党支部行使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党纪处分的职权,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临时党支部应当接收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及时将申请人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
第四十条 临时党支部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或者该党委指定的党委(总支部)领导。临时单位的党员接受临时党支部领导,同时与原所在单位党支部保持隶属关系。临时党支部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作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书记和委员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
(二)检查督促上级决议、指示和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支部班子的团结。
(五)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军队政治工作知识、科学文化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熟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有做党务工作的能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解决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凝聚支部班子的能力,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任务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谦虚谨慎,廉洁自律。
(五)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埋头苦干,狠抓落实。
连队、科室和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当经过院校或者师级以上单位的相应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一)依靠组织力量。善于发挥党支部集体作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和建设。
(二)抓住工作重点。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集中力量抓好落实。
(三)发挥骨干作用。培养和提高骨干的工作能力,及时交任务、教方法,支持骨干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运用典型引导。宣扬英模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五)坚持模范带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第四十四条 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