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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签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4 06:38:24 | 移动端:联合体中标后合同签订

篇一:联合体合同范本

篇一:联合体投标协议(完整版)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招标编号:)项目的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工程的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双方均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招标人对投标资格的要求。

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由甲方负责提交。

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工程整体的项目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将参与项目管理;甲方负责工程,乙方负责 工程。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中标后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6.甲乙双方将共同享有和承担完成本工程中施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待合同签订后由双方协商收益分配的有关事宜。

7.联合体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承担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8.因联合体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联合体在履行与招标人的合同时违约或联合体与招标人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直接责任方应承担相关责任。9.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就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双方在协商同意后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0.联合体形成后,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任人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行为。

11.在实施过程中,本协议未竟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篇二: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附件1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甲单位名称)、(乙单位名称等)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慈溪市城区教场山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bt总承包投标。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1

2、联合体有关规定如下:

(1)联合体授权(甲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统一汇总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料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2)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4)如中标,联合体将遵守以下规定:

a 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承担合同规定的联合或各自的义务、责任和风险;

b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成员各 份;副本 份,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各执份。

签订协议单位:

甲单位名称: (全称)(盖章)乙单位(等)名称:(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篇三: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如为联合体则附此协议书)

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 (所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

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谈判、签署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 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及投标文件,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全部责任与义务,并对外承担 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另行签订分包协议。

4、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在联合体牵头单位接受招标文件后,以及中标后直至合同

履行完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联合体组织,也不得更换联合体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1合作原则

5.1.1联合体各成员在平等互利、密切合作的基础上组成投标联合体,投标联

合体各成员单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5.1.2投标联合体就此次投标范围内的项目采取独家合作投标,即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单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再与其他任何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或类似性质的投标组织。

5.2联合体各方责任与义务

(牵头单位名称) 负责 的施工,(联合单位名称)负责 的施工,联合体各单位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5.2.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各派一名负责人就本次投标项目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投标和中标后的具体管理、协调联合体内部的工作。

5.2.2牵头人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项目前期的商务联系工作;

2)负责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3)承担合同责任和接受业主及监理的各项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接受本工程的工程款,并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3日内负责将各联合单位应得的工程款支付到位;

5)接受处罚:联合体任一成员有违约行为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均先由牵头人负责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之后由牵头人协调联合体各单位应承担的相应份额;6)负责本工程的竣工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与业主洽谈、办理有关经济洽商和变更手续;

8)负责承担本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事件发生时,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如属于其他联合单位的保修范围,也应由牵头单位出面协调其他联合单位完成保修工作,如其他联合单位拒不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则由牵头单位负责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联合体成员内部协商承担;

9)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应领导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协议第5.2条的责任分工,完成本工程的建设。

10)承担本工程中标后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以及全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规费解缴、农民工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5.2.3联合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联合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牵头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并提供所需资料;

2)服从牵头单位的管理,配合牵头单位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负责约定的工程建设工作,并与牵头单位共同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负责自己承担部分工程的资料制作和管理工作;

4)配合牵头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承担自己施工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5)承担自已施工范围内的违约责任。

5.2.4争议的解决在投标或中标后的合作中,如发生争议,联合体各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无论仲裁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招标人向联合体牵头单位追索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5.2.5风险与赔偿

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上述协议条款,如一方违反,首先由牵头单位负责承担后果及赔偿业主的全部损失,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此联合体协议的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5.2.6其他

1)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应相互合作,对获取的商务和技术资料、信息及时沟通,但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其他联合体成员造成的损失;

2)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和分别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应严格履行,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在本协议中的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利益,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各成员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成员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 日 (签字)

篇二: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

一、联合体的性质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内容。在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联合体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成员的自愿组成的,从上述的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但是,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这样无论对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一旦这个风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将被迫停止。受损害最大的将是招标人。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 1

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第二牵头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招投标的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对联营体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规定有:“1、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担责任。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可见,在世界银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这个授予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对于联合体来讲,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合同行为。按照招投标法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在授权书内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责任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同意。为防止牵头人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架空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透明开放和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局面。

四、联合体进行工程分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该规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体本身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的。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本身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此是相同的。按照该规定,联合体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合同约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分包工程必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成员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但他并不对该成员负责,要向联合体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认可才能有效。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的认可,他的工作就无法实施。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种影响很必然的引发连带责任风险。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而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很大。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程分包就行不通。所以联合体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几率太大,没有好处。

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2

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由此可见,虽然联合体成员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这些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所以,联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工程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然而成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不是乌合之众,临时拼凑。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须要有独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协作完成的。对于联合体中每位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这部分工作的内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是自己的专业工作。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适宜搞工程分包。

篇三:联合体合作协议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

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1)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牵头人代

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2)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任人不能作

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违约行为。

(4)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

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5)甲方作为联合体双方的代表,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接受业主指令和接受本工

程款的支付;甲方接受到属乙方的工程款,应当在工程款到达甲方的账户的7日内拔付给乙方。

(6)联合体牵头人 负责施工,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主合同及施工蓝图为准,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主合同质量标准要求。

(7)联合体成员 负责 施

工,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主合同及施工蓝图为准,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主合同质量标准要求。

(8)双方参与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的现场管理。

(9)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施工的项目,承担各自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分包管理、分包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一切责任。

(10)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解释顺序优先于本协议。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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