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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后签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7 06:16:07 | 移动端:联合体中标后签合同

篇一: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

一、联合体的性质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内容。在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联合体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成员的自愿组成的,从上述的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但是,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这样无论对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一旦这个风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将被迫停止。受损害最大的将是招标人。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 1

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第二牵头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招投标的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对联营体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规定有:“1、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担责任。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可见,在世界银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这个授予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对于联合体来讲,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合同行为。按照招投标法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在授权书内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责任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同意。为防止牵头人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架空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透明开放和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局面。

四、联合体进行工程分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该规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体本身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的。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本身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此是相同的。按照该规定,联合体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合同约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分包工程必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成员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但他并不对该成员负责,要向联合体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认可才能有效。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的认可,他的工作就无法实施。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种影响很必然的引发连带责任风险。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而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很大。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程分包就行不通。所以联合体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几率太大,没有好处。

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2

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由此可见,虽然联合体成员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这些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所以,联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工程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然而成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不是乌合之众,临时拼凑。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须要有独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协作完成的。对于联合体中每位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这部分工作的内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是自己的专业工作。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适宜搞工程分包。

篇二:联合体投标问题

一、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二、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大家普遍认同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问题:1、按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PPP项目中,联合体中标,签订PPP项目协议时是否也应该是联合体各方均应签订合同,而不是仅牵头人签订合同?

2、按招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那么出资与政府组建项目公司是不是应该是以联合体的名义出资,而不能牵头人单独出资单独签约?至于资金来源是由

联合体乙方出具还是两方出具由在联合体内约定即可?

篇三:联合体施工合同

篇一:联合体施工协议书

联合体施工协议书

甲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 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2 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2.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需要,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4 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比例负责施工: 主办人(甲公司名称)承担总工程量的%,联合体成员(···公司名称)、(丁公司名称)各承担总工程量的、······、:

2.5 联合体在合同工程实施工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3.联合体主办人应将本协议书各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一份;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履行完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施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一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 (章) 丁公司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篇二:建设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一)

建设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成功中标工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联合经营该项目的施工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联合经营的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效益分成的原则,对 工程合作经营,双方共同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共同享有和承担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

第二条 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内容:

4、合同造价:

5、承包方式:

6、施工工期:

7、质量标准:

第三条 联合经营形式

1、甲方以工程的施工权和自身的品牌、信誉、业绩、资质作为对该项目的投入。整个工程以

甲方的名义进行项目登记注册、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手续,完成施工任务,办理工程结算和回收工程款。

2、乙方参与该项目全过程的经营活动,并向甲方交纳合同价款 %的应急储备金,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付清,整个工程对外债务还清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甲方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所需现场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由乙方免费提供,若乙方无法提供,则由甲方自行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在拨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4、甲方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发生费用: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安全总监、成本会计、质量员、资料员等人员)工资标准按 照万元/月包干,工程竣工后结算期间甲方职能部门配合乙方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配合费用按照 万元/月包干,该两笔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步扣除。

5、参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并实际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甲方在扣除本条第3、4款所述费用及第九条中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固定上缴、税金、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及相关费用后,将其作为最高额控制支付对外债务。支付方式为按照乙方上报并经甲方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予以支付,确保材料款、租赁款及人工费支付到终端。

第四条 项目部组成和管理

1、甲方派出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管理人员与乙方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既代表双方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成员在工程管理中紧密合作。

2、项目经理部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手册》的要求配置。

3、包括乙方派出人员在内的项目经理部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有标识的上岗证,办公场所和现场布置使用甲方规定的统一标识。

4、乙方派出人员不称职、不能胜任该项目管理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调整,调整仍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甲方安排人员,并有权单方确定其工资标准,直接增加到本协议书第三条

第4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5、项目经理部按甲方内部《财务会计手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成本账,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五条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的权力与责任

1、项目经理具有现场指挥调度权、质量安全的监督控制权。

2、项目经理对工程成本控制、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负全部责任。

3、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面落实中建ci形象及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的要求,维护好甲方的信誉,保证工程优质、安全、低耗、按期交付使用。

4、项目经理部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负责办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需的各种证照手续。

5、工程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增减部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同业主进行协商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其工程量的增减纳入工程结算总价。

6、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和供应项目所需的各种材料(除业主供应材料外),不允许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不允许提高材料价格,加大材料用量而提高成本,以防止和杜绝恶意造成亏损。

7、项目经理部应将技术资料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以及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存档,同时保证工程竣工后上交甲方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照甲方《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工程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2、督导工程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指导乙方处理各方关系并做好服务工作。

3、监督检查和指导乙方做好施工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的创建工作。

4、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计划书,并送业主或监理审批。

5、审定乙方编制、上报的工程进度报表,并送业主或监理审批。

6、负责收取工程款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类相关资料及相应的发票、票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对外债务。

7、协调、指导乙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竣工结算手续。

8、督导乙方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按甲方及其上级单位的的劳务管理办法,做好劳务用工“实名制”。

9、监督检查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

10、有对不称职责任人的罢免权。

11、委派财务成本会计负责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收取及项目使用资金拨付申请,按双方管理要求分别上报各类报表。12、协助乙方办理当地政府要求的各项手续。

13、有权优先支付本项目应属乙方承担但与甲方有关联的债务和费用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公司的相关制度,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实施并确保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完全履行。

2、承担所有工程报建应由施工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定额测定费,印花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意外伤害保险费,招标交易费,招标代理费等),在双方协议签订后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因乙方费用缴纳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承担所有上交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各种规费和税金。

4、应配合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因质量原因造成停工、返工及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乙方拒不返工,甲方有权处以罚款并进行警告,同时,甲方另行组织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出现三次质量事故警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正式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划一份(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经甲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5、配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项目成本负责。

6、每月25日按时向甲方提供当月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各种现场技术资料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参与甲方或业主主持的图纸会审或现场例篇三:联合体施工协议1

联合体施工协议

联合体主体: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合体成员: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就其联合体投标并中标的施工项目——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在联合体成员履行其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方面,依据投标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联合体施工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 双方的权利

1.1.1甲方的权利

1) 承建并取得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之钢结构(地脚螺栓、钢构件制作安装及除门窗外和砖砌坎墙外的维护系统的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权利;

2) 唯一代表联合体,从招标人/发包人(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处收/获取工程合同价款,并对其支付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利,

3) 唯一代表联合体和发包人间进行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工作/工程事务的联系、处理、沟通和协调;

4) 对联合体各成员及其继承人、管理人、执行人、工作人员、继任人等中标工程合同项目管理参与人进行组织、管理、调配的权利;

5) 从乙方处收取总包方管理费用的权利,总包方管理费用按照合同结算价款的百分之叁(3%),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相应扣收之;若乙方以其他非正当行为(诸如停工、迟滞进度、怠慢甲方和<或>发包人管理等)相胁迫,阻滞甲方扣收其总包方管理费用,甲方有解除乙方联合体成员资格和暂停支付乙方一切款项的权利;

6) 审查、确认乙方填报的对合同价款支付/结算金额有实质影响的文件的权利,但甲方对其的审查、确认并不改变乙方的合同和执业的法律责任;

7) 对乙方实施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令、管理的权利,但甲方对其实施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令和管理的行为并不改变乙方的合同和执业的法律责任;

8)

1.1.2乙方的权利

1) 承建并取得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除钢结构工程外的本工程项目应得款项的权利;

2) 从甲方处收取其已合格实施的并且发包人业已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的合同工程相应款项的权利;3) 对联合体为实现工程合同目的的有关工作/工程事务有知情和(或)申诉的权利;

1.2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2.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按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工程内容的中标价格占工程项目中标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发包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承担其相应费用的义务;

2) 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建板房及其设施的费用;

3) 及时从发包人处收取合同款项,并在其汇至甲方银行账户日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得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4) 若果甲方不按上列1)项后段文字之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应向乙方支付其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同期中国建设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5) 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务。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发包人提起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2.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按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工程内容的中标价格占工程项目中标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发包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承担其相应费用的义务;

2) 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

建板房及其设施费用;

3)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须向现场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检员、安全员各一名,上述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离现场,否则按每人每次处伍佰元整(¥500 )的违约款;

4) 向甲方交付或让甲方扣收同期工程进度款的总包方管理费用的义务;

5) 为实现工程项目的合同目的,有服从甲方组织、管理、调配的义务;

6) 如实、及时地向甲方填报发包人需要格式的进度款申请文件/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变更申请单及材料或设备的解说文字、标准清单、性能图表、说明书、小册子、图解、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其他(修改)文件,同时应协助甲方以获得发包人对前述文件的批准/确认/签认。若因乙方自身疏漏/过错,甚或故意不诚信等行为,致使前述及文件未获发包人(包括其委托代理人,如现场监理工程师,但不限于)的批准/确认/签认,乙方应自行对其予以修正/改正并承担其相应费用,包括偿付其或将招致甲方和(或)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

7) 在收取其应得款项时,向甲方和(或)发包人提供其相应的合法票据的义务;

8) 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所承建合同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务。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甲方因之而遭受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同时就其过错行为与甲方共同地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其他

2.1适用法律:本协议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效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管辖。

2.2争议处理方式:若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2.3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到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连续效力和效果。

2.4双方当事人(即,本协议文末签章人)明确同意本协议是双方共同起草的,在签署前双方均有充分、平等、自愿的机会商讨合同条款。因此,本协议应被视为既不反对也不支持任何一方,而是采用的中立的方式。

2.5本协议完全代表在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并取代以前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形式的任何洽商、说明或协议。本协议只能通过变更进行修正和更改。

2.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与投标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

甲方(公章):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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