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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案件初核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2 06:02:06 | 移动端:纪委案件初核报告

篇一: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和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同时,调查报告也是反映案件事实真相以及呈送领导报批的正式材料,是对被调查对象的问题作出处理的主要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是案件检查工作程序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名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业务要求,调查报告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整个案件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从一些地区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有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看,还确实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规范。今天,我就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的撰写与报送需要规范的几个问题,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学习和研究。

一、报送初步核实或调查情况的呈报函

上级交办件,是指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目前自治区纪委向所属单位交办案件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一是信访室以“内纪信字”、“内纪群字”发函,要求报告办理结果;二是案件检查室以“内纪×发”、“内纪×信”(直接发给主要领导同志)发函,要求报告结果;三是案件监督管理室以“内纪案督”发函,对交办件进行督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一)报送时限

自治区纪委对上级交办要结果件的上报时限规定,承办单位未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3个月内报告结果;立案调查的案件,可在6个月内报告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可再适当延长。

(二)报送方式

凡要求报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在报送案件办结报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交办案件的具体部门或交办函明确要求的部门或领导同志。上报材料应一式两份(如属中央纪委交办要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应一式四份)。2、案件承办单位上报查结报告时,要以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室)名义形成呈报函,并加盖公章,不准用复印件上报。3、必须一案一报,不得一个呈报函同时报告两个以上案件。4、原则上不得多头报送,不得越级报送。坚持谁交办报送谁,非特殊要求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

(三)呈报函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1、标题。关于对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调查(初步核实、初步了解)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2、文号。如以纪委名义上报,应使用×纪案报[年份] ××号,如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上报,应使用×纪办案报

[年份] ××号。

3、主送单位。一般应直接报送交办案件的具体的厅(室)。如果需要给其他部门上报,应另行文上报。

4、正文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核查工作的依据。即根据哪一级机关或领导的交办或决定、批示要求,进行的初步了解、初步核实或者调查工作。

第二部分:核查工作的简要情况。包括调查组的组成情况、核查的主要问题、核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第三部分:核查结论。对于初步核实类的核查结论通常有三种:一是反映问题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或未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下此结论时,建议不要一律使用“反映问题失实”这样的结论,有些问题是我们在核查中没有查出来或暂时没有发现,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如实的反映我们核查的结果,最好使用“经核查未发现××有违纪问题”或“经核查,未发现××在××工作中没有××问题”。二是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三是反映问题属实。对于部分属实或属实的,还应简要说明处理情况。

对于立案案件的调查结论通常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有违纪问题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应说明主要违纪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何种处分,以及何时移送司法机关给予了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等。二是有违纪问题但不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给予相关组织处理的。应说明主要违纪行为、但违纪行为轻微,经研究决定不追究纪律责任,但给予何种组织处理等。三是销案的。应简要说明销案的理由和审批情况。

第四部分:呈报单位对核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呈报单位

应对核查的问题或案件提出“我委同意调查组意见,建议了结、建议结案”或其他建议等具体意见。

(四)上报查结报告必备材料

一是对交办要结果件进行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告。必备的材料有两种情况:(1)失实了结件。附: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报告。(2)适当处理件。除附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报告外,还应附有关适当处理的文书,如书面检查材料、批评教育材料等,如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的,还应付有关文件或通知等。

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尤其是上访人员,应将调查核实结果向其进行通报,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做出书面说明。这些情况也应作为上报查结报告的必备材料。

二是对交办要结果件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报告。必备的材料应包括:(1)调查报告;(2)纪律处分决定及相关组织处理的文书;(3)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其相关情况说明;(4)与署真实姓名举报人的通报情况及相关情况说明。(5)如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刑事判决结果的,还应附带刑事判决书。

二、初步核实(初步了解)情况报告

在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还包括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初步了解是为了提高初核成案率在初步核实前所采取的一种外围调查了解方式,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没有规定。

对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后,也应写出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写法上基本一

致,只是在调查结论和建议部分有所区别。初步了解的结果:一种是对初步了解的问题进行了结,一种是建议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了解不能直接建议立案,不能建议采取“两规”措施,也不能建议对被调查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或职务调整;实践中,经初步了解后,可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警示性的谈话或批评教育或作出检查。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简称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作出立案决定的重要依据;是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并了结违纪线索的重要依据;是对核实的问题作出结论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初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题;2、导语;3、被核实对象的简况;4、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核实情况;5、存在的疑点;6、处理建议;7、署名。

(一)标题。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不能笼统地写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也不能写成“××调查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调查报告是有区别的,只有立案件才有“调查报告”。初核报告通

篇二:如何撰写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

如何撰写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

我们在对人民来信反映或领导交办的问题初步核实后,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写的很多是初核报告,如初核中发现违纪问题,需对其党政纪立案,即必须对违纪问题写出调查报告。下面我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如何撰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

一、 如何撰写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是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由参与初步核实的人员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反映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内部文书。初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是初步核实的结果;四是存的疑点;五是处理建议。承办室应对撰写的初核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即我们现在使用的《案 件 检 查 材 料 呈 阅 单》。

1、初核报告的结构

报告的结构由六部分组成:一是标题;二是导语;三是被反映人的情况;四是初步核实的事实;五是处理建议;六是署名。 标题要反映出是对&单位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果反映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性质比较明确时应在标题中予以体现,确实不好概括归纳时,则可笼统地写成“等有关问题”。如 “关于人民来信反映某镇某人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报告)”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有时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写入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采取的方式方法和起止时间等内容。如“根据领导安排,我们对人民来信反映的某人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目前,问题已基本查清,现报告如下:”

被反映人的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初核对象曾经受过处分的,应在其基本情况中加以说明,遗漏这一情况的现象比较常见。

初步核实的事实部分应对所核实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要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先写“情况”,后写“结论”;另一种是先写“结论”,后写“情况”。前者显得自然流畅,后者显得清楚明了。结论写在前面,还是写在后面,完全根据当时的语言环境而定,不能用一种格式生搬硬套。需要注意的是,个别情况下,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往往不能简单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这时应当用写实的手法如实反映情况,不要妄下结论,以免干扰领导决策。 根据初步核实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最后是署名,要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初核报告定稿上应由参与核实的人员亲笔签名。

2、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及其他党纪条规的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情况作如下六类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此外,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果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作出处理:

(1)、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诫勉谈话);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 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严格讲,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监察机关对行政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要注意的是(关于诫勉谈话),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行为,经核查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以诫勉谈话的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并限期改正,是加强教育、预防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从关心和爱护同志的角度出发,以告诫、教育为主,客观公正的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谈话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诫勉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诫勉谈话对象应如实向谈话人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更不允许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总之,要通过诫勉谈话帮助谈话对象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正措施,促其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3、经初步核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被反映人有违纪所得或非法财物,或被先行暂扣、封存、冻结、以及应当责令退赔的,要在初步核实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审查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5、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委、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立案意见及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6、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应注意的问题

1 初核(查)报告是纪检监察公文的法定文种之一,其名称不能随意改变。实践中,一些同志习惯对违法违纪线索初步核实(审查)后形成的报告称作“调查报告”,这是不规范的,容易和立案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混淆,造成形式上的程序颠倒,让人误以为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已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

2 在合署办公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承担查办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两项职能。在初步核实(审查)阶段,对具有党员、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初核对象进行核查时,究竟是按党纪程序核查还是按政纪程序核查,有时不很清晰。若遇到这种情况,可不严格进行区分,核查结束后形成的报告也可称作“初核报告”。但是,如果核查对象是非党监察对象,则必须称作“初查报告”,这是需要注意的。

1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这既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应当贯彻的重要原则,也是撰写初核报告的重要依据。撰写初核报告时应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以反映的主要问题为主线,逐问题介绍核查情况和结果,回答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何。从基层纪检组织报送的初核报告看,常见问题是材料中缺少明确的核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没有回答清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如何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以改变。

2 基层纪检组织初步核实的违纪线索,如果不涉及反映失实的问题和存在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仅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提出立案调查意见时,可以直接写成立案(呈批)报告,初

篇三:关于违纪违法问题的初核方案(样本)

关于XXX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方案

一、初核依据

XX年XX月XX日X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处转来群众举报信件,反映我院XX科XX(被反映人)XX等问题,根据院主要领导批示,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XX、XX等X名同志组成初核组,对群众反映XX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二、初核内容

1.关于XX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2. 关于XX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

三、方法步骤

1、初核的时间:拟于2015年?月?日-?月?日期间完成初步核实。

2、初核的方式:主要采取查阅、复制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的方法调查取证。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有关问题的具体调查步骤由各初核小组制订。

3、初核的步骤:1.如果是实名举报,首先接触实名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的真伪,争取获取更详细的情况。2.如果是非实名举报或者在无法与实名举报人接触的情况下,从

举报内容出发,核实举报内容真伪。3.与所涉及的其他人员进行核实。4.与当事人进行谈话。

四、人员分工

由XX担任初核组组长,抽调XXX、XXX等X名同志组成初核组,由XXX任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初核组在县纪委XXX和X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初核地点设在XXXXX。

初核组分X个小组,每个小组由第一位同志负责,各组人员及分工如下:

第一组:XXX(单位及职务)XXX(单位及职务) 负责调查XX问题,完成第XXX项初核任务。

初核工作实行初核组组长负责制,初核组组长对初核工作负总责,各小组向初核组组长负责。

五、注意事项

(一)办案纪律。初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办案安全。(略)

(三)后勤保障。(略)

(四)应急预案。

纪检监察室

XX 年X 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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