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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方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4 06:14:57 | 移动端:河长制工作方案

篇一:河长制的目的与职责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

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六)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篇二: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确定的727条省骨干河道,其它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水利厅相关直属管理处及市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县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

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县考核组对县(市、区)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逐条考核,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第六条 市考核组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逐条考核,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市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辖区内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第七条 省考核组对市直管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进行考核,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省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抽查1~2个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

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11月中旬,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所辖县工作总结作为附件)报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十条 每年10月中旬,县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每年11月上旬,市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直管河道年度管理情况和县(市、区)河道年度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每年11月底前,省考核组应完成各市河道年度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和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由考核组随机抽取辖区内河道,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确定考核等次。若确定等次低于市或县考核等次,则该市、县(市、区)所有河道全部降低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

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市、区),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

(二)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

(三)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四条 “河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安排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流域性骨干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对其他县域以上省骨干河道维修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维修。省级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补助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市、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将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河道维修补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关于河长制

*政?2014?42 号

关于印发《**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河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镇“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政[2014]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0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4]18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4]93号)精神,切实改善全镇河道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河道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决定在全镇建立“河长制”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指导思想,建立“河长制”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落实、共同监管”的精神,建立健全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乡镇负责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修复水生态功能,确保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合格和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和加强监管,切实改善河道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通过几年努力,河道水质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和责任单位

**境内3条主河道及支流全面落实“河长制”,分河长、河段长和河道管理员。按照“属地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河道流经村的村委主任担任河道管理员,若有人员变动,自行调整。。

各村应当根据乡镇“河长制”方案,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持河道清洁,维护生态平衡。

四、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各级河长职责

1.河长。是责任水系总领导,负责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河段长加快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2.河段长。是责任河道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助河长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做好对河道管理员的监督指导。承担河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理等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工作。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研,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3.河道管理员。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协调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处理;

(4)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及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

(5)对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告知农业、卫生等部门;

(6)服从镇里统一安排和调度,配合做好突击性保洁工作;

(7)设置具有保洁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宣传标牌;

(8)确保河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9)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10)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

(11)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二)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主要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工作的指导、督促。

1.农村环卫保洁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农村保洁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全覆盖,继续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制,确保全镇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加快镇区生活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截污纳管到位。(镇环保办牵头落实)

2.河道保洁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清水工程”建设,扎实开展河道整治工程,严格落实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加强日常河面(河岸)保洁、河道清障清淤,强化水土流失和挖(洗)砂管理。(镇环保办牵头落实)

3.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加强断面水质监测,设定固定监测点,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加强沿河企业偷排及超标排放的监控和处罚。(镇村建站牵头落实)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实现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污染处理规范化、生态化。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作制度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落实)

5.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优化农村人居环境。(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落实)

6.非法建筑取缔机制。加强对城区河道边乱设广告牌、乱涂写、乱搭建、乱堆放、乱倾倒等行为取缔。(镇村建站牵头落实)

7.媒体宣传引导机制。加大“河长制”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生态道德水平,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曝光落后区域、违法环境行为以及卫生保洁方面的不良习俗。(镇党政办牵头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河道所在村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河道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辖区内各河道河段环境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按期推进实施。同时,要加强与各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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