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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与建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3-21 09:27:05 | 移动端: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与建议

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与建议 本文关键词:自治区,法律援助,对策,制度,建议

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与建议 本文简介:摘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完善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治边稳藏和依法治藏等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亟

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与建议 本文内容:

摘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完善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治边稳藏和依法治藏等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应立足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围绕当前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解决制约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和发展系列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推动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公正;平等权;西藏自治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并提供相应经费,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提供必要法律服务工作的一项法律服务。该制度起源于15世纪英国的苏格兰地区,根据当时苏格兰王的要求,律师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之后的400多年时间里,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作为律师免费服务的一种慈善行为,后来逐渐形成由国家出资的制度。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各国逐渐得到普遍认同。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1996年司法部发文要求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同年12月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于2001年8月22日挂牌成立,7个地市的援助机构到2004年底建完。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治边稳藏战略、推动依法治国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我国1996年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指导规范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扩大了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对象范围等。

2010年5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藏政办发[2010]56号文件向全区转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这是西藏自治区自2001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第一次由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对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西藏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司法厅先后制定并完善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标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查、指派办法》《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等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以制度保障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2015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和要求。2017年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结合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即将以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党委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并在全区范围内贯彻实施。到目前为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先后制定了25个业务规范、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用规则推进法律援助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并固话已有成功经验,是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在短短十几年中能够取得较为丰硕成果的重要保障。

二、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及组织属性

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要高效科学的机构支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第5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政府作为国家法律援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辅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形式上为拆分型法律援助机构,实质上为综合性法律援助机构。拆分型法律援助机构即分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处、科机构。法律援助处、科负责法律援助事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如贯彻执行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法律援助培训;法律援助表彰和处罚工作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为受理司法机关的通知或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组织办理跨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管理、分配法律援助经费及其他资源;承担“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工作。这两个机构均为司法行政部门下设机构,行政级别相同。在实际工作中,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式。经过调研获知,截止目前,全区已建法律援助机构82个,即自治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中心)和七个地、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科),74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地(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都已建设完毕。除林芝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事业单位外其他地(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均为行政机构。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与县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有的县编办批复是县司法局增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有的县批复是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股级建制。同时,在部分乡镇、口岸、看守所以及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践证明,西藏自治区这种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可以集中有限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统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避免资源缺乏和编制不足两大难题,并防止两个机构职能的冲突。因此,在我国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中,两个机构各自独立运行的省市仅限北京、重庆、贵州、安徽等少数省市,多数省市都实行一个机构或“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

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实践中,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也能够弥补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西藏自治区民间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两类:第一类是由律师事务所设立,譬如西藏自治区西藏央金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针对工伤维权类案件;第二类是由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学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为主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这两类民间组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首先得到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的批准,自治区司法厅可以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在制度上进行监管,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帮助。民间力量的参与能够弥补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要。

三、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制度建设

2010年,司法部就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专门制定了法律援助的“三项标准”,这三项标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必须有所限制,否则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不堪重负。针对困难群众最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确立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在六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二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前款一至六项的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西藏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扩大至七个方面:“一是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三是涉及婚姻纠纷的;四是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五是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是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七是因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援助的其他事项。”另外,西藏寺庙僧尼是特殊群体,除了少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外,在民生领域几乎不会涉及其他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在今年通过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到全区所有的农牧民群众和寺庙僧尼,还将多个民生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这意味着占西藏自治区人口总数88%的农牧民和僧尼都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确实是结合西藏区情,使法律援助惠及民生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同时全区法律援助案件量也不会突然就大幅度增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正常履行职能。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第11、12条规定在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或由法院指定辩护。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则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通知辩护的对象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且将通知辩护的阶段扩大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等各个阶段。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后,西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加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完善了相关衔接机制,并协调解决了律师阅卷难问题,免收律师复印案卷材料费用。《实施意见》有关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明确将法律援助扩大到刑事速裁、刑事和解和死刑复核程序,尤其死刑复核程序以前是一种内部复核,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公正司法,尽可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无力支付有偿法律服务费用的困难群体。就如何确认其支付能力,《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这种授权性规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实际情况。各地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标准”附加特殊情况来确定经济困难标准。譬如,经济发达地区北京市确定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1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一般标准为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最低保障标准1.5倍以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特殊典型案件中可放宽困难标准,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再放宽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经济困难认定的一般标准确认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特殊情况包括五保户、贫困户及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救济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8条)。

和这些地区相比,西藏放宽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对象的门槛更低,受益群众更多。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确认七种情况属于经济困难,一般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略高于其他地区);特殊标准范围更广,除区外其他多数省份确认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对象,还包括经济困难的优抚人员、“五保户”人员、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其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群众。《实施意见》中将原经济困难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扩大至“各地(市)确定的最低工资”,较之前的标准大幅度降低了门槛。另外,《实施意见》将西藏自治区所有的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牧民工一律视为经济困难,受理审查时无须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三)办案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只是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国家需要向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提供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称为办案补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第3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2005年财政部、司法部下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明确办案补贴标准的确定应结合当地的办案成本支出,不应包括劳动报酬。各省市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例如《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刑事、行政、执行案件每件补贴400—1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贴800—1800元;非诉案件或诉讼终止案件,每件补贴200—600元。《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通知》中按地区确认案件补贴标准:“西宁、海东地区刑事案件每案700元,民事及其他案件每案800元;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等地区刑事案件每案800元,民事及其他案件每案1000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远低于有偿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是由2006年施行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认。其中,刑事案件每件补助800—12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1000—1500元;代写法律文书每件300元;再审案件的申请每件200元。针对案情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统计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另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还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补助标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这个标准已经低于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最低成本价,更是远远低于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价,影响了律师的积极性和案件质量。《实施意见》中提出应根据承办案件成本及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适当提高西藏自治区办案补贴标准。

四、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经济、社会、地域、历史以及思想认识等各种原因,在全国范围内仍处于落后状态,2016年5月至6月期间,作者随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处到昌都、那曲、日喀则、林芝等地开展法律援助的调研工作。发现区内各市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并不平衡,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在全区,越是基层,越是经济不发达,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差距越大,制约着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队伍薄弱

西藏自治区律师多数集中在拉萨市执业,其他市(地)、县(区)的律师极少,山南、林芝和阿里三个市几乎没有社会律师。因此,除律师资源丰富的拉萨市外,市地级以下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的办案主体以自身工作人员为主(未获得律师资格的,满足一定条件后由自治区司法厅颁发法律援助工作者证,可办理部分非诉讼案件),而这些机构普遍人员不足,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员严重短缺。

调研中发现,截止2016年5月,7个市地级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总数不到15名;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无专项编制,由1至2名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组成兼职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比例只占40%,干部轮换、调整的现象过于频繁,队伍极不稳定。同时,市地级以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常被抽调去从事专项整治、值班值勤及驻村等其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占用了本来就非常稀缺的资源。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市(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目前都在超负荷运转,加上部分工作人员专业不对口、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只能提供基本的咨询服务,有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导致这些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状态。另外,由于在机构改革时把握不一致,林芝市法律援助中心截止到目前还是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统一管理。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由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地方财政困难,绝大部分市(地)、县(区)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财政预算数额仅仅是象征性质的1至5万元,某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多个县的法律援助经费甚至没有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外,各市(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宣传、培训、交通、调研等基本支出,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导致对许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能提供援助,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由于动态增长机制没有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经费多年来一直保持不变,个别县还有预算减少的情况。随着全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经费短缺的困难日益凸显,亟待加大经费投入。

(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有待加强,根据调研,截止2016年5月,全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有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占比率仅为30%。由于各种原因,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便民服务窗口,没有设置无障碍通道,室内也没有根据功能划分不同的区域,条件更差的地方甚至没有配齐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严重影响了接待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率。另外,全区除了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外,市(地)级以下法律援助机构都没有配备工作用车,随着法律援助业务量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求,加之西藏自治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路途遥远,急需解决办案用车。调研中发现,受财力、人力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制约,西藏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处于事实上的停滞。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无法在地(市)级以下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全面应用,导致西藏自治区统计数据不能与司法部信息数据库正常衔接,需另行单独填报;自治区范围内截至目前还没有建设法律援助网络服务平台或网页,无法实现在线咨询和在线申请等功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在信息化时代下的需求。

(四)宣传工作有待深化

尽管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影响力,但在农牧区的整体知晓率依然不高,依然有大量的基层农牧民遇到法律问题不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是先去信访部门或者各级政府上访维权,当不能如愿时就采取死缠硬磨甚至极端的方式。同时,一部分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对反分裂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认识还不深,一些单位部门关注民生、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还不够,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宣传引起重视,争取支持。

五、关于完善西藏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治边稳藏”和“依法治藏”等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性质。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定位,74个县(区)司法局统一加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并由司法局长兼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将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纳入行政机构序列管理,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

解决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考虑到西藏自治区的特殊区情,通过司法部向中央编办请求适当增加西藏自治区基层司法行政编制;另一方面,协调自治区编办在位于人口大县、交通沿线及边境口岸等重要地域的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分别解决1至2个专项事业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录、引进、内部调整等渠道将法律专业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岗位,确保西藏自治区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专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能。

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加强与司法部及全国律协的沟通协调,争取派遣更多的志愿者律师到西藏自治区服务,带动提升基层法律援助业务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组织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志愿者律师在办理重大群体性纠纷及敏感案件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律援助双语人才的教育培训,增加培训项目,完善培训内容,针对工作难点、热点问题邀请学者和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专题讲解,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才素质。同时要积极协调法律援助工作骨干到先进省区市挂职锻炼、学习经验。

(二)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障力度。积极争取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与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业务量相一致的动态经费增长机制,特别是要尽快解决某些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多个县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未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问题,使西藏自治区所有的市(地)、县(区)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自治区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针对区内各地财政保障不平衡的状况,由自治区财政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加大对贫困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办案补贴等支出,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加强法律援助专款使用监督管理。联合区财政厅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中央补助西藏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足额、及时拨付给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高专款使用效益,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专款的行为。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场所规范化建设。将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大厅建设列入到投资建设规划,统一设在临街、一层并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其中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不少于80平方米,市(地)级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大厅不少于50平方米,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不少于30平方米,配齐配全办公办案设备,完善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力促硬件建设达标,展示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规范、专业的服务形象。

加大网络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并落实兼职人员,促进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法律援助网络服务平台,逐步实现集网上在线咨询、网上申请与审批、网上法律宣传和网上教育培训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

配备法律援助公务用车。将法律援助公务用车纳入司法行政机关装备序列,积极争取对口援藏省市和当地财政的资金支持,使每个法律援助机构至少配备1台法律援助公务用车,彻底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出行难的问题。

(四)强化法律援助宣传

创新基层宣传方式方法。紧密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针对农牧区常见的纠纷类型及处理方式,整理、翻译和编印适合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宣传材料,通过形式多样、贴近基层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知晓率,同时要更加注重培养农牧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积极向有关单位开展宣传。采取多种办法,加大向有关单位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加深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有关单位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齐心协力使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财、物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总之,西藏自治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面临许多重大发展瓶颈问题。我们应推动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并跟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步伐,使法律援助工作为服务反分裂斗争、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建设小康西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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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杨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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