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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研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3-29 09:33:20 | 移动端: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研究

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研究 本文关键词:国防,转化,知识产权,研究

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是推动科技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有力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工具方法,分析制约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关键因素。最后,从完善法律体系、保密解密机制、评估体系和建设信息平台、管理运营平台等方面提出推动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国

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是推动科技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有力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工具方法,分析制约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关键因素。最后,从完善法律体系、保密解密机制、评估体系和建设信息平台、管理运营平台等方面提出推动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

自建国以来,我国国防科技创新成果丰硕,尤其是重大国防科技工程形成的系列化自主知识产权,如“两弹一星”、“天河系列超级计算机”等,不仅有力地提升了武器装备建设的能力水平,还对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与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巨大提升和国防知识产权总量的大幅增加相比,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率却比较低。运用交易成本理论,深入分析制约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关键因素,探索降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提升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效率,使国防知识产权更好的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非常重要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1推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重要意义

1.1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工作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和动力。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军工企业与民口企业优势互补的军民融合军工产业体系,军工企业仍发挥着核心作用,民参军的力量逐渐增强。国防知识产权的来源除了军工企业和民口企业外,还有军工科研院所、军工高校等多个创新主体,如何释放国防知识产权的市场潜力,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是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方面。破解制约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的重要因素,推动军工单位、民口单位等创新主体参与国防建设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力地推进科技领域军民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

1.2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

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是对熊彼特创新理论的继承和丰富,其核心要义是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使科技创新成为我国深入改革、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1〕。国防知识产权是国防科技创新形成的重要产出,其转化运用体系是“产学研用”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产业价值、军事价值和商业价值,打破国防知识产权在对接市场的“最后一公里”,既能释放国防创新成果的生产力,又能通过获得的产业和经济价值反哺科技创新,优化国防资源和经济资源配置,有力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现。

1.3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基于国防的特殊需要,国防科技在科技发展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并逐渐应用到民用领域,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多地设立的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和军民结合产业基地,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密切,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集群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尤其是对重大国防科技工程产生的系列化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进行集群孵化,形成一大批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对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布局、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影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交易成本分析

基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链条涉及到产权权益配置、定密与解密和产权交易等过程。研究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链条的交易成本,需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思想在1937年由科斯提出,由于直接计量交易成本比较困难和复杂,威廉姆森从对比不同契约形式下发生的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影响交易成本的3个基本属性,分别为交易频率、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2〕。赵红军从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成本的理论解释出发,研究了影响一个国家交易效率的组成层面,包括政府的治理(税制、法制、产权制度等)、通信基础设施状况和教育水平等〔3〕。由于国防知识交易成本内涵和外延的复杂性,本文从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率两个角度出发研究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

2.1产权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不合理带来的交易成本

依据科斯定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交易成本并不为零,其产权制度的设置对交易成本有着很大的影响权重。国家拥有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使得国防科研和装备采购合同成为一种偏利共生性质的契约,国防科研单位和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权益保障,降低了国防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另外,由于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制度不健全、审批制度较为复杂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导致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工作开展的次数较少,组织制度不合理造成的无形交易成本较大。产权不确定和产权难以配置引起的无形交易成本,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事实上使“潜在”的交易成本无限大,阻碍交易的实现,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较大〔4〕。

2.2国防知识产权的技术特性带来的交易成本

国防专利属于专利的一种,具有专利本身的技术特性。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成熟性、可靠性、实用性等信息比专利购买人拥有更多的知情权,这种专利技术信息的外生非对称性决定了专利的高交易成本〔5〕。另外,专利的成功转化有赖于专利持有人和专利购买人能够实现激励相容,双方的预期收益均大于预期的成本才能达成交易。由于国防专利制度不合理,难以在专利交易的最佳时期进行转化,交易双方对于收益成本不能达成共识,则交易无法完成,制约国防专利的转化运用。国防专利的转化还涉及到二次开发、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不统一等事宜,引发较大的交易成本。

2.3军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

长久以来,军民在获取国防知识产权信息的不对等和不对称,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缺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数量和交易频率,引发了较大的信息交易成本。受到传统计划体制和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要求的影响,在军队内部和军民之间缺乏透明的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保密专利的公开范围较小,限制了民口企业获得国防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利。此外,由于国防知识产权在军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获取的途径较窄,使得军地科研单位在国防项目研发过程中对军方实际需求和军民两用技术需求难以很好地了解和把握,供需双方难以实现有效对接。

2.4知识产权运营市场不健全带来的交易成本

与世界上的科技强国相比,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高水平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中介数量不足,国防专利商业化应用价值评估机构缺乏,国防知识产权人才的质与量的不足,极大制约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频率。国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刚刚起步,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不够合理,影响了国防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另外,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国防专利价值评估人才的要求更高,人才的需求缺口也较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对于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效率,降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成本意义重大。

2.5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交易成本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违约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不了有效的监督和惩罚,造成了较大的交易成本。从现今的法律层面上来看,除《国防专利条例》外,其他法规中有关国防知识产权的条款多倾向于宏观性指导,很多专利类型在立法上属于空白,制度安排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不足〔6〕。另一方面,从司法体系上来看,虽然知识产权法庭相继设立,但是审判的专业性和审判效率不足,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平均赔偿额仍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很大差距,很难补偿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制约不够。

3推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路径探析

3.1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

3.1.1完善鼓励发明创造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当前的国防知识产权的产权权益分配不合理,违背了智力财产私权性的法律原则,创新主体得不到相应的权益保障。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将国防知识产权的权能区分为保密权、征收征用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等,明确规定国防专利所有权归属单位和发明人,国家享有保密权、使用权。合理确定国家、军队、单位和发明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充分保障发明人应得的权利和收益。以此,降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无形交易成本,促进国防知识的转化运用。3.1.2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不同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不同,国防知识产权又多为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高科技领域,专业性强、案件复杂,这就需要建设一支通晓技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高素质知识产权审批队伍。同时需要整合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合法性依据不足、普适性范围不足和整体平衡性不足的问题,有效保障国防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以此监督、惩罚和降低国防知识产权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违约行为,降低国防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提升国防知识产权的交易效率。

3.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解密机制和评估体系

3.2.1健全国防知识产权的定密与解密机制设置专门的保密与解密机构,负责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与解密工作,每年组织科技领域专家和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解密不再需要保密的国防知识产权,使得具有重大产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国防知识产权在最佳交易时期内及时到得到转化应用。考虑到国防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更强的保密性和国家利益性,但不同类型的国防知识产权其保密性要求则不同,通过细化国防知识产权的密级设置标准,实现密级设置的有法可依。3.2.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的评估体系国防知识产权评估涉及到国防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补偿价值、许可价值等多个方面,其科学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极高,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鉴于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国防知识管理机构,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涉及军地两方,应在政府和军队层面,整合调整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统一权威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国防知识产权评估的责任主体,合理优化国防知识产权评估的工作流程,指导监督国防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7〕。

3.3建立完善军民融合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运营机构

3.3.1完善军民融合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是军民融合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根本功能,解决国防知识产权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获取成本。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涉及政府和军队多个相关部门,应整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收集、汇总、统计区域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构建分类明确、快捷准确的信息平台。3.3.2开展国防知识产权集中管理运营平台试点建设“公益性+商品性”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平台,开展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评估和投融资工作,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大力释放和激发科研主体活力。引导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孵化基金等方式,提高转化效率效益。政府和军队部门建立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专项基金,制定适合管理运营平台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以财政投入的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3.4健全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人才军民融合式培养模式

针对当前国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应有力依托军队教育资源和国民教育资源,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人才军民融合培养模式,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培养。军队院校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和师资优势,针对军校学员科技素养高、视野开阔的特点,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培养专利分析师、专利评估师、专利律师等高端实务人才。地方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设立国防知识产权专业,涵盖国防专利撰写、评估等课程,培养国防知识产权的本科、硕士和博士专业人才,同时可在国防生中予以国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专业教育,以适应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对应用型人才的现实需求〔8〕。

参考文献:

〔1〕俞正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J〕.求是,2012,(17):3-6.

〔2〕孙远.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产学研结合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9):27-29.

〔3〕赵红军.交易效率:一个衡量一国交易成本的新视角〔J〕.上海经济研究,2005,(11).

〔4〕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J〕.经济学动态,1992,(5):49-55.

〔5〕韩继坤.专利技术交易成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科研管理,2008,29(3):105-108.

〔6〕刘国锋,李红军.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装备学院学报,2015,26(1):50-54.

〔7〕张忡,郑绍钰.加快建立我国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机制〔J〕.国防科技工业,2012,(11):55-56.

〔8〕杜伟.理工科高校国防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培养初探〔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26-30.

作者:戚刚 曾立 李林 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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