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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认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4-17 09:20:32 | 移动端:毛泽东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认识

毛泽东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认识 本文关键词:形式逻辑,辩证法,毛泽东

毛泽东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认识 本文简介:一、毛泽东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思考的曲折历程    形式逻辑是人类思维的工具,是帮助人类认识客观事物,认清其矛盾,特别是辨别真伪的思维工具,是一门专门的学科。毛泽东从青年时期开始就对形式逻辑产生了颇为浓厚的兴趣,并且一直关注它的发展。然而毛泽东对形式逻辑的正确认识经历了一段曲折过程。    毛泽东1

毛泽东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认识 本文内容:

  一、毛泽东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思考的曲折历程
  
  形式逻辑是人类思维的工具,是帮助人类认识客观事物,认清其矛盾,特别是辨别真伪的思维工具,是一门专门的学科。毛泽东从青年时期开始就对形式逻辑产生了颇为浓厚的兴趣,并且一直关注它的发展。然而毛泽东对形式逻辑的正确认识经历了一段曲折过程。
  
  毛泽东19岁起就在湖南省立图书馆自学,其间认真研读了严复翻译的《穆勒名学》和《群学肄言》,这是毛泽东首次接触形式逻辑,他从这里了解了形式逻辑的基本知识和思维方式。1920年11月26日毛泽东给当时新民学会会员罗学瓒的信中,便开始使用了诸如“以感情论事”、“时间上以偏概全”、“空间上以偏概全”、“以主观概客观”等形式逻辑的专业术语。
  
  1. 1937-1956年:一是误将形式逻辑理解为辩证法的对立面
  
  受苏联和国内学界的影响,毛泽东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形式逻辑误解为形而上学,即视为辩证法的对立面。列宁在批判折衷主义错误时,主观上把形式逻辑误解为折衷主义的诡辩。因而,苏联哲学界较长时间把形式逻辑视为形而上学进行批判。苏联哲学家西洛可夫、爱森堡等着《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译本第3版)、米丁等着《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上册),他们在着作中均把形而上学的内容强加于形式逻辑,然后进行批判。
  
  这一时期,毛泽东对形式逻辑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他的相关着述中。《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译本第3版)中有“在形式论理学(按:指形式逻辑),所谓否定是绝对的否定。形式论理学把否定看作完全地取消。……形而上学的论理学,没有看见过程之内部的矛盾的发展,过程之自己的否定,认为否定性不是发展着的矛盾之内部的起动的动因,而是外的动力”的论述,受其影响毛泽东批注道:“形式论理的错误在于把否定看作过程与过程间的外的否定,再则看作绝对的否定,这是完全不理解现实的看法。辩证唯物论即科学的考察,与此相反,物质的现实是自己运动的,并且这自己运动是互相联结的。”① 同时,毛泽东还指出,“形式论理所谓错误正是正确,而所谓正确正是错误”,“思想正带有矛盾性,二者同时肯定正是对的”②。这话实际上是对形而上学的批判,而不应该是对形式逻辑的否定。这说明毛泽东此时误将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混为一谈,将它们视为辩证法的对立面。
  
  同时代的李达的《社会学大纲》和潘梓年的《逻辑与逻辑术》中也都把形式逻辑作为形而上学进行批判,并着重批判形式论理学作为方法论的观点。总之,受到国内外哲学家的影响,这一时期毛泽东对于形式逻辑本质的认识处于迷雾之中,这种认识状态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2. 1937-1956年:二是误解辩证法矛盾论与形式逻辑“同一律”的冲突
  
  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学界一直将形式逻辑当做形而上学来批判,上世纪20年代的教科书还“专设章节批评形式论理学尤其是同一律”③。而毛泽东对同一律的误解,主要受到人们对恩格斯观点的误读的影响。恩格斯在批判形而上学抽象同一律时批判了“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④。这里的同一律被人们误认为是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在1939年5月,毛泽东阅读了艾思奇编写的《哲学选辑》,在读到一段关于诡辩论与折衷主义的论述时,毛泽东认为:“诡辩论是简单地抛弃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折衷主义是同一律和矛盾律机械地并列起来,其实两者都是形式论理学的变形,而不是辩证法。”还认为“中庸主义包括了死硬派和折衷派两种思想,当其肯定质的绝对安定性,这是同一律,也就是死硬派思想。当其畏首畏尾于过程正反之间成为排中律的反面之唯中律,代表两端间的过渡形态时,他是折衷主义”⑤。毛泽东主张从辩证法的矛盾论出发,批判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实质上是误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与形而上学中的概念混为一谈。
  
  直到《矛盾论》的再版时,毛泽东才彻底抛弃了这一错误理解。1951年,毛泽东在给田家英等人的信中提出,关于《矛盾论》的修改意见,“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达,还须修改”⑥。等到再版的时候,关于专门讨论“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章节已全部删除。这表明毛泽东在正确理解了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区别后,也正确地区分了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同一律”,不再将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看做是辩证法矛盾论的对立面。这是毛泽东关于逻辑思维认识的重要转折点。
  
  3. 1956年以后:确认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是两个不同的学科
  
  首先,毛泽东在形式逻辑去阶级性上做出了重大贡献。1956年,毛泽东阅读了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该文反对将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混淆,阐明了形式逻辑既可以为形而上学服务,也可以为辩证法服务,反对将形式逻辑当做形而上学进行批判。此文一出,引起了广泛的学术探讨,毛泽东对这场学术争论也非常关注,并对周谷城文章做出评价:“logic 本来就是form的。”⑦ 这一评价足以说明,此时的毛泽东已经走出了对形式逻辑本质理解的误区。后来接见周谷城时的会谈再次印证了毛泽东思想上的改变。他对周谷城说:形式逻辑没有阶级性,这个东西敌我双方都可以用。在听完周谷城的举例后还说“言之有理,也有力”⑧。此时的毛泽东已将形式逻辑彻底地去阶级性,确认了它的普适性。
  
  其次,在经过了对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区分后,毛泽东又参与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关系的探讨。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对周谷城说:“要把它(指形式逻辑)同辩证法混同,甚至改成辩证法,是不可能的。它是一门独立学科。大家学一点。”⑨ 这就确认了逻辑学是思维的工具,是帮助人类认识客观事物、认清矛盾,特别是辨别真伪的思维工具,是一个专门的学科。1961年1月4日,毛泽东同何其芳谈到《不怕鬼的故事》的序文,在涉及到逻辑问题时说:“逻辑是管写文章前后不矛盾,至于大前提正确与否,那是多种学科的问题。天文、地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等。”⑩ 毛泽东在这里肯定了形式逻辑的作用,他确认形式逻辑是从思维形式上解决前后不矛盾,对于思维的大前提形式逻辑是不能左右的,这一点与普通逻辑学的观点是一致的。普通逻辑学的观点指出,逻辑是判断真假的,逻辑假设的前提为真,则结论有可能为真;如果逻辑假设的前提为假,那么结论一定是假。其真假性在于其对象本身的属性,形式逻辑只能帮助人们通过逻辑思维来判断真假,而不能左右对象为真或为假的事实。
  
  最后,毛泽东不仅确认了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不属于同一学科,还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是否是“主从关系”和“高低关系”做出了解释。上世纪60年代,大多数学者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的“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11} 得出结论,认为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同属于一门学科,并且具有高低之分。毛泽东在1956年阅读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时,则表达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是无高低之分的,认为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
  
  毛泽东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思考经历从最初的误解到最后的正确理解,过程漫长而艰辛。毛泽东通过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思考,一方面为形式逻辑去阶级性和确立其独立学科地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这一理清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的差异和联系的过程,也促进了毛泽东更好地理解辩证法和运用辩证法。
  
  二、毛泽东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本质的理解
  
  1. 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人类重要的两种思维方式,两者共同“哺育”了人类思维。毛泽东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思考,是螺旋上升且相互促进的。辩证法与形式逻辑有相通之处,但是在毛泽东看来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有着根本的不同,两者是两种完全异质的思维方式。虽然毛泽东未给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具体区别作出明确的说明,但从根本上说,他确认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一种‘物’的逻辑。辩证法是立足于人的生存性的思维方式,它在思考人及人类社会时遵循主体自我呈现原则、辩证原则和自由原则,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具有历史性、开放性和矛盾性等特点{12}.
  
  “人”的逻辑是理解毛泽东辩证法与认识论相统一的逻辑切入点。毛泽东在修改《矛盾论》时指出:“《矛盾论》以此修改……觉得以不加入此次选集为宜,因为太像哲学教科书,放入选集将妨碍《实践论》这篇论文的效力。”{13} 毛泽东撰写《实践论》和《矛盾论》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纯粹的学术,而是为了同当时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作斗争,注重的是人的,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和认识论思想在“人”的逻辑上达到统一,充分肯定人认识自己和改造自己,特别是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力量。
  
  “人”的逻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因。毛泽东指出,“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14}.他重视事物的内部动因,认为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人”的逻辑是社会变革的主体内部动因。他的实践观强调人的实践是改造社会的内部力量,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改造必须由人来实践,否则就是无主体力量的实践。
  
  与“人”的逻辑相反,形式逻辑是立足于物的现成性的思维方式,它在解释对象时遵循客体本质原则和对象化原则,思维方式上具有封闭性和非历史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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