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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潮流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4-19 08:55:22 | 移动端:电子诉讼潮流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电子诉讼潮流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讼,应对,潮流,电子

电子诉讼潮流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本文简介:摘要:科技信息的发展越来越改变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渠道,在这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效率和时间已经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诉讼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种趋势对于传统的诉讼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程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这种推行已经严重对传

电子诉讼潮流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本文内容:

摘要:科技信息的发展越来越改变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渠道,在这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效率和时间已经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诉讼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种趋势对于传统的诉讼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程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这种推行已经严重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电子诉讼潮流主要分为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以及诉讼全过程电子化这两种形式,随着这种诉讼新形势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就面临着合法性的问题,其中存在和现实观念以及法律冲突的事项必然也会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本文从实际状况处入手,结合一定的理论研究背景,对当下电子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希望能够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电子诉讼;潮流;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探究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科学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提高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不但具有很强的时代引领性,而且还存在着比较强的革命性。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传统的诉讼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民事诉讼也呈现出信息化的特征,这种趋势和冲击已经受到了国内外法学学者的重点关注,其合法性以及各方面的特点一直以来也被国内的学者研究和探讨,因此,我们应当着重研究电子诉讼的相关细节,应对这种新的潮流的发展。

二、国外电子诉讼的发展历史

电子信息科技发展迅猛,不可避免地对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诉讼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在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均有了很大程度的体现。在1998年的时候,世界诉讼大会已经开始思考民事诉讼电子化和数字化的问题,十几年后的今天,这些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实现,并且推动着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前进,诉讼电子化的潮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将会对传统的诉讼过程带来持久性的影响。就美国来看,美国的电子诉讼的萌芽诞生于1970年,在当时的背景下,一些法学学者就已经超越性地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计算机作为数据汇编的工具,15年之后,美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逐渐使用计算机存储信息[1],到了上世纪90年代,电子数据的使用已经成为美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到目前为止,互联网的持续发展使得电子存储也相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发现程序已经被普及。而且早在2011年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就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公民可以提交电子形式的文件进行正常的诉讼。在2015年,美国的印第安纳州法院则开始规定了电子文件提交以及电子送达的实验,并建立起了一个新型的系统,经公民将要提交的诉讼状以及其他辅助文件的信息通过法院特定的系统进行传输。相比与美国来说,英国的电子诉讼发展则有着起步晚、发展缓慢的特征。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英国内部才出现了诉讼支持系统以及计算机辅助记录系统的相关研究,在9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受到了世界思潮的影响,强调要引入电子式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电子案卷系统,并对电子诉讼的相关环节进行了构想,但是限于当时英国政府的财政能力,这种构想并没有得到实现。在2009年,英国的最高法院审议通过电子诉讼的相关决议,公民可以通过电子提交、文件展示的方式进行诉讼请求,法官也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用电脑以及远程的相关技术进行审理,甚至一些法院还允许开展虚拟法院,还允许视频连接进入普通的诉讼过程中。奥地利是电子诉讼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奥地利现在的诉讼程序中,电子诉讼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并且奥地利最高法院在1990年就建立起了安全数据传输的相关电子诉讼系统,到目前为止,该系统可以向所有感兴趣的人开放,其电子化程度已经成为世界上的领先水平。德国也是诉讼电子化发展的先进国家,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电子形式的相关诉讼赋予了法律意义,自从2007年起,德国境内的16个州全部实现了电子化的发展,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申以及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督促,并且相关的法律也规定,法院必须在收到案件的下一个工作日完成案件的审理和答复工作,而且电子案卷的发展也越来越深入[2]。新加坡的电子诉讼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新加坡在2000年创建了EFS系统,也就是电子文件提交系统。这一系统可以被广泛地运用于诉讼过程中的立案以及文件存储的服务,新加坡的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都开展了电子立案的服务,在2000年EFS系统的基础上,新加坡创建了综合电子诉讼系统,相比与EFS来说,该系统更加的人性化,只要案件还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文件的查阅,还可以通过软件对开庭的日期和相关细节进行选择,这种电子化程度高的软件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新加坡法院的工作效率,而且使得整个审理过程更加地透明,更加地充满正义。从以上特征明显的国家电子诉讼发展的历史来看,不同国家之间的发展方向和程度还是有着比较大的差别的。有的国家的电子化程度发展较低,仅仅局限于文件的提交,而有的国家已经将电子化发展普及到了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从民事诉讼的根本属性来看,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法官和其他案件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在当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将优秀的科学技术融入到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中去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的,而且这种电子化的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但是,一切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深入的研究,电子诉讼方式能够完全取代民事诉讼还需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研究和改变。

三、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研究

电子化的发展是新技术革新的产物,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而且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在电子诉讼这一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创国内电子诉讼的先河,使用了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庭审,而在2017年的6月26日,中央政府则通过了《关于建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一方案的提出体现了我国主动适应国际发展潮流[3],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在这一方面起步是比较晚的,而且发展也非常缓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潮流的出现确实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深刻的影响,并对我国法律体制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电子化的诉讼环节

在诉讼环节中体现电子化,仅仅是电子诉讼的局部环节。从细节上来说,诉讼电子化主要是由立案、举证、审理以及文书的送达几个环节构成。首先,在立案环节实现电子化可以大大地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力资源。还是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为例,该法院开创了国内诉讼电子化的先河,成立的较为完善的网上立案服务区,在案件的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均可通过网络在线进行申请[4];其次,举证环节在电子化的发展潮流中也出现了相应的改变,电子化的形式下,传统的举证环节受到了冲击,也改变了传统中特定证据载体的形式。此外,电子化的发展还改变了传统中当面对质的环节,一些对质过程可以通过远程的视频系统接入来参与到庭审的过程中,这样不但能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还能进一步降低法院的审理成本。例如浙江余杭的法院就开创了电子商务的网上法庭,并且受到了各方的好评;最后,文书送达环节采用电子化渠道也有着比较大的应用范围,大大节省了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例如北京高院就逐步开展了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并且有着很高的送达率,同样也是对当时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完全电子化的诉讼过程

所谓完全电子化的诉讼过程,具体指的就是将电子化的技术贯穿于诉讼的整个环节,有着很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我国的吉林省和浙江省作为试点分别开展了完全电子化的诉讼过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诉讼。纵观吉林省电子法院的工作流程,我们可以看出,该法院的互联网诉讼是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不但包括立案过程、审理过程、执行过程,而且互联网诉讼还涵盖了一审、二审、信访、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而且浙江省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的互联网法院更是实现了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的各个环节,极大地为人们提供了便利,避免了“打官司难”的社会现象,当事人可以像网上购物般完成自己的诉讼需求。

(三)电子诉讼对我国传统诉讼过程的影响分析

从电子诉讼的定义出发去理解,所有运用电子手段的诉讼都可以算作电子化的诉讼,但是,推行电子诉讼可以对我国当前的诉讼过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从细节来看,这些影响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影响。在传统的诉讼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以及参与人都要正面出席当场的庭审活动,当事人应当现场举证、证人等相关人应当轮流发言,庭审的法官必须亲自听取陈词,然后做出判决意见。在电子化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实现不到场诉讼,可以采用先进的视频系统进行诉讼和举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不能在庭审现场观察当事人、证人以及参与人的动作和形态,也就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直接言词的原则,在传统的庭审活动中,直接言词的核心需要法官自己审理案件过程,亲历庭审的每一个环节,但是在电子化的诉讼程序下,法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信息科技技术对证据的本身以及当事人证词的真假做出判定,从本质上说,电子化的诉讼过程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直接言词的原则,只不过是改变的直接言词的实现方式。其二,对于公开原则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司法工作中,强调了公开公正的原则,社会公众可以到法院旁听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有权知晓最终的审理结果。但是在电子化的诉讼下,公开的原则则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5],如果庭审是通过视频的方式来听取证人的关键证词的话,如果法庭不提供视频的话,其他社会公众就无法知悉证人的证词,这似乎对司法中的公开原则有着一定的影响。但是,法院可以依托先进的视频转播技术,将一些视频转播给群众,而观看视频的群众也不会受到必须到庭审现场的限制,而且不仅本国内的人可以看到当时的庭审现场,全世界各国的人们也可以看到最终的结果,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也可以在网上进行公开,这样会使受众面更加地广泛,并且,社会民众可以随时随地地下载相应的判决书,并对一些热点案件进行持久的关注,也有助于法律执行,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方式也增加了法律的公正性。从此我们也可以发现电子诉讼的优点,那就是极大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给更多的人们群众提供了了解案件、了解事实真相的工具,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应对电子诉讼潮流的相关内容分析

电子化的诉讼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也是当前背景下新型的诉讼形式,与传统的诉讼形式相比,其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化的发展仍然需要很长的发展之路,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广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对于这一方面做出相应的约束。

(一)应对方式研究与分析

首先,应当对电子诉讼进行合法性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从专门立法、修改现有法律两个途径入手,对于电子诉讼的过程和范围做出准确的规定和法律引导。由于电子诉讼渠道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运作方式,在运用过程中需要相关的法律保证,就我国当前的立法流程和立法惯例来看,对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的修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操作中可以从建立相匹配的法律依据和调整当前拥有的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入手。比如有关电子送达,视频庭审,庭审笔录,督促程序的规范,并针对在线递交当事人的主张结构化,电子文件的证明力制定详细的规定。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之下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坚持以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为导向。电子诉讼的司法改革正是上述两者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促进实质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应对的相关措施分析

民事诉讼法在应对电子诉讼潮流中,首先应当对电子诉讼做出全面的规制。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规制,一方面从立案、审理、判决、文书送达这一基本的诉讼环节规制,一方面从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环节规制。在对电子诉讼立法时,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传统的诉讼与电子化的诉讼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所以在立法时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依据,将传统诉讼和电子化诉讼的相关异同点充分考虑在内,并且注重立法的力度和总体方向。从电子化诉讼和传统诉讼的具体操作过程来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点的,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必须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握好“度”的原则。从两者形态的变化来看,证据的展示过程是最主要的变化,因此,在日后的法律修改或者是立法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原件”适当放松原则,否则,电子证据的效力会引起当事人双方的争议[6]。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电子化证据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其一,电子证据应当是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对方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其二,相关的电子证据得到了司法机关以及公正处的相关鉴定,且当事人对方同样也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者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其三,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查证并结合案情的特点对电子证据予以认定的,审判法庭均应该对此电子证据做出肯定。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化诉讼起步较晚,目前依然还是处于摸索的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对电子诉讼的相关实践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究,并对其中存在的冲突点进行规制,不但要从全局中考虑电子化诉讼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而且还需考虑到电子化诉讼的崛起对于当下传统的诉讼渠道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在修改法律以及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的现状,把握好整体的思路和方向。

五、结语

就目前全世界各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化的诉讼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我们必须加快适应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的法律化建设。在电子化的潮流中,我国近几年来也做出了巨大的改变,在一些领域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其中蕴含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化的诉讼仍然是缺乏一定的法律机制保护的,这也造成了新老诉讼传统之间的冲突,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必须立足于现实,对一些情况采取积极的措施,顺利地推行电子化的诉讼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进一步节约人力资源,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进步提供新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邱丽琴.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7(05):36-38.

[2]尹秀峰.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12-14.

[3]陈国猛.互联网时代资讯科技的应用与司法流程再造———以浙江省法院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16(12):111-112.

[4]安晨曦.电子诉讼形塑的中国策略[J].湖北社会科学,2017(09):14-16.

[5]马卫海.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7(07):24-26.

[6]蒋颖超.论我国电子诉讼的实效化[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6(06):41-43.

作者:侯懿珈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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