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4-23 09:51:18 | 移动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本文关键词:得利,不当,效果,构成要件,法律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本文简介: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拉丁语Condictiosinecausa)制度源于古罗马法Condictio诉权制度,即“是一种对人之诉,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的诉权制度。[[[]张民安着:《民法债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0页。]]古语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本文内容: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拉丁语Condictio sine causa )制度源于古罗马法Condictio诉权制度,即“是一种对人之诉,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的诉权制度。[[[] 张民安着 :《民法债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0页。]]古语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若是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是不当得利。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思想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就有所体现,只是在当时社会制度中,并没有体现成文的法律制度。王泽鉴先生曾言:“民法上很少有一种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渊远流长,历经2000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奥地利学者曾说过:“衡平者,乃在表示有严格的形式法到弹性法,由硬性规定到个别精致化的发展,不当得利请求权曾艰辛的藉助于衡平思想,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业经制度化的不当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公平与正义应该功成身退。”由于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王利明等着:《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1页。]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然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不当得利制度本身所能确定的,而应基于债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法、票据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作出判断,来认定受益者有无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不当得利的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损害,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综上可知,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调解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非正常的利益变动。然而在实践和理论中, 衡平的滥用使得不当得利无限扩张,其结果是不当得利被认为是“民法的垃圾箱”、“万灵丹”,专门处理杂乱的纠纷。[[[]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因此不当得利在民法适用中体现其公平的法律价值,要善于运用衡平思想的调节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中不当得利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说。有些学者主张三要件主要是:不当得利一方必须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有些学者主张四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两种不同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四要件规定的更符合司法实务中的需要。其中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和消极增加;他方受到损失即财产积极和消极的减少;获得利益和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针对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则是自始或嗣后欠缺的给付目的,但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可知,四要件比三要件在法律适用时,更能体现不当得利的衡平思想,平衡多方利益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要件学说不合理,该学说并没有割裂因果,而是将因果关系纳入到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中进行考虑,在形式上四要件要比三要件较为清晰明了。因此在实务中四要件被广泛的适用。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其规范的目的主要是体现衡平思想,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是损害赔偿。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在手机转账时由于疏忽大意可能会导致转错账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不小心转错账户的时候,需要保存好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但若是陌生的人,转错账之后需要与其进行及时的沟通,无法沟通起诉时,则需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对于追回自己的损失则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但对于自己转错账的,并没有办法撤销。”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需要返还,但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主要有原物返还和金钱偿还。当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不当得利制度在法律的适用中应当返还获利其利息。
  
  参考文献:
  
  [1]王泽鉴着:《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江莉:《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3]洪学军着:《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4]刘言浩:《不当得利的形成与发展》,博士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  
  [5]梁慧星、陈华彬着:《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祝杰:《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当代法学,2003年09期。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21431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