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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的原则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4-20 14:21:25 | 移动端:关于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的原则意见

关于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的原则意见

  专业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是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实施课程教学、进行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质量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及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符合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体现全面发展的人才观、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和多元化的质量观;强调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素质以及对未来职业的适应能力。

  (二)基本原则

  1. 适应性原则

  专业培养方案要体现时代特征,着眼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及人才培养与成长的规律,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2. 整体优化的原则

  根据人才培养规律,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合理设置课程;明确各门课程在培养目标中的作用,理清各门课程之间的关系;有机整合教学内容,实现专业培养方案的整体优化。

  3. 加强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

  遵循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注重实践训练和工程应用能力的培养;拓展实践教学的方式和途径,将创新教育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并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专业培养方案。

  4.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

  实施因材施教,依据学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选修课程体系、辅修专业课程体系和创新教育体系,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条件。

  (三)专业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2. 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

  3. 主干学科

  4. 主要课程

  5. 主要实践性环节

  6. 主要专业实验

  7. 标准学制

  8. 授予学位

  9. 周次分配

  10. 教学进程安排

  11. 课程教学进程表

  12. 集中实践性环节教学进程表

  13. 课程模块学分分配表

  14. 课程学时分配表

  15. 辅修专业课程群

  16. 有关说明

  (四)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具体要求

  1. 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名称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规定。

  2. 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中应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3. 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必须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构建。

  4. 主干学科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确定。

  5. 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环节和主要专业实验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确定,可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办学特色进行适量调整。

  6. 学制和学位: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或5年,授予学位名称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

  7. 课程体系

  (1)课程体系由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集中实践课程四个模块组成。

  通识课程模块为校级课程,由学校统一规划,设必修与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部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信息基础、计算机语言、大学英语、大学物理、物理实验、体育、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课程。其中选修部分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公共艺术类、创新创业类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制定选修目录;各专业应按专业大类交叉选修,即理工类专业学生要兼修人文社科类课程,文科类专业(含经管类专业和文学教育类专业)学生要兼修自然科学类课程;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应至少修读公共艺术类选修课程2学分。

  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模块可根据需要设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部分为一级学科基础课程或按专业大类设置的基础课程,由二级学院统一规划;其中选修部分为二级学科基础课程或按专业设置的基础课程,应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由专业系规划。

  专业课程模块由各专业系规划,设必修和选修两部分。

  集中实践课程模块主要包括军事技能训练(简称军训)、课程设计、大作业、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性环节。

  (2)各课程模块学分分配比例如下:

  。。。。。。

  注:①集中实践课程模块学分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②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中选修部分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置。

  ③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模块和专业课程模块,在合计学分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允许相互之间有一定幅度的浮动,浮动量不超过总学分的2%。

  (3)理工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学时数占总教学学时数的比例不低于40%,文科类专业(含经管类专业和文学教育类专业)不低于33%。其中:

  实践教学学时数=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三个模块中的实验、实践(课内、外)总学时数+集中实践课程模块学分数×30;

  理论教学学时数=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三个模块中的讲授总学时数;

  总教学学时数=实践教学学时数+理论教学学时数。

  8. 学分规定

  (1)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除外),最小学分单位为0.5(满0.25进为0.5. 满0.75进为1)。

  (2)集中实践课程每周计1学分。

  (3)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4)各类4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为180学分,5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为230学分。

  (5)理工类专业的集中实践课程模块学分数不低于40学分,文科类专业(含经管类专业和文学教育类专业)不低于30学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10~18学分,军训2学分,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等学分数由各专业自定。

  9. 课程名称与代码

  (1)课程的名称要规范,并且要按照学校规定编制代码。

  (2)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或者同一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应该在课程名称后用Ⅰ、Ⅱ、Ⅲ…或A、B、C…等加以区分,并分别编码。

  10. 辅修专业课程规定

  (1)各专业可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辅修专业课程群。

  (2)辅修专业课程群一般由专业主要课程组成,总学分控制在25~30学分左右。

  11. 附加说明

  (1)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相关专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专业方向。各专业方向均需制订独立的专业培养方案。

  (2)未设置方向的专业培养方案名称应为“××××专业培养方案”,设置方向的专业培养方案名称应为“××××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3)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各专业除第一学期为19周、第八学期为18周外,其余学期原则上均为20周。

  (4)每学期周学时一般为20~25,课程安排要考虑各学期周学时的均衡性。

  (5)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

  (6)通识课程模块中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1学分,按专题分散进行,不计入总学分。

  (7)在修业期间,学生必须完成2学分的创新实践学分方可毕业。创新实践学分可以通过选修创新创业类课程、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等方式获得。创新实践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五)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审批程序

  1. 新增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审批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申报新专业时,必须比预计招生的学期提前一年完成新增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

  (2)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新增专业培养目标及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和规格。

  (3)各专业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规格,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讨论和论证,确定专业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素质要求。

  (4)各专业系根据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素质要求,进行理论与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形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初稿。

  (5)各二级学院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培养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

  (6)各专业系根据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论证结果,对培养方案作进一步修改,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

  (7)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2. 现有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与审批程序

  (1)各专业系每年可以对下一届新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修订下一届新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工作,必须在招生前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完成。

  (2)修订下一届新生专业培养方案时,应该保持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可以在原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就业需要;较大幅度调整新生专业培养方案,必须进行广泛的调研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论证。修订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必须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二、专业培养方案的执行

  1. 为保证培养方案的严肃性,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2.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应在规定的学期内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周)数必须与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周)数一致,因排课需要每门课程可有4学时以内的调整。

  3. 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求,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某项教学任务,在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应在实施计划的前一学期由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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