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证、校徽的发放
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籍管理办公室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证、校徽的使用和保管
1.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2. 学生证不得涂改。如学生证上信息有错误,或由于学籍、家庭住所等变更须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可直接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换证手续。
3.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4. 学生证末页所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凭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
5.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的学生证或校徽。拾到他人学生证或校徽,应立即交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或保卫处。
6. 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校徽者,或使用他人学生证或校徽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证、校徽的补领
1. 学生如将学生证、校徽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2. 补办学生证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提交补办学生证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登报(公开发行的报纸)挂失;
(2)学生持挂失申明、一寸近照到学籍管理办公室补领学生证;
(3)学生火车票优惠卡遗失,应提交补办优惠卡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加盖公章;学生持申请及学生证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
3. 学生补领校徽,由所在二级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籍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取。
4. 补领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需交纳一定的工本费。
四、学生证的注销
1.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
2.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后,方能离校。如学生证丢失,需先办理挂失手续,才能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