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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15 13:12:41 | 移动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XXXX园区建设规划按期完成。核心园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主要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园区内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园区内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注重阳光操作,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园区产业稳定增产、企业和农户持续增收。进一步抓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巩固提高,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科学、规范实施,特拟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在我XXX园区建设范围内。主要以旋耕机、果蔬修剪机、喷雾器、产地保鲜冷库。2016年计划完成农机配套旋耕机160台、果蔬修剪机100台,喷雾器200台,总投资94万元。2018年前建成产地保鲜冷库容量为一万吨气调5个,总投资3000万,其中农机具补贴30%。

三、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经销商资质条件

(一)补贴范围。2016年园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旋耕机、果蔬修剪机、喷雾器;及保鲜冷库建设。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镇园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对象。纳入园区监管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及种植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享受过农机补贴的组织和个人,在次购买农机申请补助的,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6‟19号)、《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领指标购机。凡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园区内的到县农机局购机补贴受理点、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农机站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洒坪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镇人民政府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报相关部门。

(三)补贴公示。洒坪镇镇农机管理部门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报洒坪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镇政府和县农机、财政、纪委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四)机具核实。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包村干部或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报县农机部门。

(五)发放补贴。县农机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金发放到卡。

五、管理措施

1、组织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洒坪镇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园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部门责指导包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并协助包村农户办理申请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让镇党委,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重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召开现场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优越性。

2、技术措施

切实抓好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围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积极引进示范推广适宜本地作业的农机具,对现有机具的统一调配、检修和其他多种服务,充分发挥农机在现代化农业中的生产的作用,抓好旋耕机、果树修剪机等在果树方面的示范和推广,保证补贴工作全面完成。

3、抓好农机具检修

为搞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和提高购机户的积极性,一定要搞好后续跟踪服务,要积极组织厂商下到农户家中进行技术检修服务,解决购机户的实际困难,提高农机的完好率和出勤率,还要组织积极性高、热爱农机的青年进行短期的农机修理技术培训,把技术传给他们,让他们更好的为农民群众服务。

六、认真做好电子档案工作

我镇农机购置补贴电子档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按购机者姓名、身份证编号、住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机具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一并录入电子管理档案。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以“优结构、提质量、助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七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畜牧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水环境优化改善。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与考核,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大力推进阳光行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竞争,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购机补贴对象为本县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补贴机具原则上应到省、县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购买,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要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上报省级,由省里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省级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省与县补贴资金仍按以下比例承担:由省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带机申请、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我省公布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补贴对象带机申请,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由补贴对象自愿到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须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应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10日前报县农机总站,经省厅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前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3)。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天台县农业局、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县里成立由县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部门参加的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农机补贴政策的监管。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与林业、渔业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和管理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购机补贴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附件4)。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

(057683737701),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省厅。由省厅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016年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分两批下达,第一批补贴资金已经下达(浙财农〔2016〕546号、561号)。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资金结算和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在优先满足其他农业机械补贴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年度实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农业厅。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乡镇(街道)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地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网上的阳光工程栏目中公开,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县农机总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92个县(市、区)和农场实施,其中农业县(市、区)90个和地方垦区农场2个。

2、国家确定我省血防重点综合治理县(市、区)36个,其中:武汉市江岸区、青山区、沌口开发区三个非农业血防疫区不单列安排,所需购机补贴资金由武汉市统筹安排。

应城市、云梦县、天门市经省政府同意纳入血防综合治理范围。枝江市、当阳市经省血防办同意纳入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实施范围(见附件4)。

以上县(市、区)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补贴机具时,按《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血防疫区补贴机具及其补贴额给予补贴。

(二)资金规模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5.6亿元。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养殖水产大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适当倾斜。具体安排如下:

1、权重分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亿元。依据实施县(市、区)的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播种面积、机插秧任务和乡村人口等参数分别按照30%、20%、20%、10%和20%,权重计算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参数数据选用《湖北省2016年农村统计年鉴》。省级确定的血防重疫区“以机代牛”补贴资金含在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之中。再根据绩效因素法,核减在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清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县(市、区)的补贴资金额度,核减的补贴资金额度奖励给2016年农机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2、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1000万元。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垦局与财政厅协商确定。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一区两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的购机补贴资金1030万元。省政府2016年4月份决定,在荆州区、江陵县和监利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为进一步解决好疫区农民淘汰耕牛后的耕作问题,今年继续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给予支持。

4、重点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专项安排购机补贴资金970万元。

以上5.6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于2016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以鄂财发〔2016〕198号文件已经下达。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第一,国家农、财两部〔2016〕34号文件要求,2016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

第二,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纳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第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装载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业厅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报农业部备案,确定我省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9个品目(见附件3)。

1、《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在2016年执行中没有异议的,2016年度继续有效。

2、对2016年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产品,只要符合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纳入《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3、对2016年以前已列入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产品,只要符合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且企业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申请的,纳入《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产品。本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品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机具补贴额,并将编制的《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我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重点血防疫区的部分机具(具体见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省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详见《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各种机具补贴额在《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明确,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具备资质条件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农民申请购机补贴时,须通过农民所在乡镇有关部门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拟购机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3-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书中补贴机具价格是由购机户与供应商共同商定的,农机部门填写通知书时可以不填),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盖章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以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购机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需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至少保证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农民购机需求情况调查模底,制定购机补贴实施细则,动员部署,宣传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严格执行补贴程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农民手中,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各地要早准备、快启动,确保春耕生产农民急需的补贴机具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6〕34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购机农民自主选择目录内的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书。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公示必须到村,接受群众的监督。

关于起垄机、培土机与微耕机配套的机具和设施农业设备类中的钢架大棚、温室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为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人机照相、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

各级要加强对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检查核实工作,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检查核实内容包括:要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购机者和机具等,如发现不实,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如是购机者申报购机信息不实、有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五年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格;如是经销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该经销企业经营补贴产品资格,并对涉及违规的补贴机具取消其产品目录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掌握第一手情况。核实的方式: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

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3、加强引导,协调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调整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全面提升我省主要农作物(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水平,目前,水稻育插秧和油菜播栽生产机械化仍是我省薄弱环节,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推广新技术新机具的力度,加快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进程。各地要按照省农机局下达的插秧机和油菜直播机计划,狠抓落实。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要求落实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倒卖机具、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和乱收费、搭车收费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现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产品资格。各地要将督查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5、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级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机补贴工作程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各级要设置购机补贴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做好政策咨询服务,解答农民提出购机补贴政策方面的问题,切实为农民办实事。

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可视购机补贴工作进度适当增加结算次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协调与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及时将机具供应给购机农民,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兑现服务承诺。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掌握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服务承诺落实情况,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经销企业,要取消补贴资格。对补贴机具普遍存在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实行招回和退赔制度,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要督促企业在销售中,认真向用户讲解机具操作技能、安全防范措施和简易可行维修保养等知识,企业要对轮式拖拉机类产品安装防护架等装置,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

6、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收集购机补贴工作信息,逐级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好方法等各种信息。各地要认真做好半年和全年购机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逐级上报,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局和财政厅。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必须把握六点: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播,秸秆机械还田、回收等重点作业项目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三是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四是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五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六是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中央财政预拨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6.6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公式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2016年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6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6〕2号)提前下达。

(三)补贴资金适当实行倾斜。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重点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房竹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鄂西北生态旅游圈、库区移民县等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山区丘陵和老少边贫库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1、2016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2、除以上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按照国家的规定,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3、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合理确定了我省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1个品目(附件2),并报农业部备案。

1、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6-2016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湖北省2016-2016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2、2016年被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2016年仍不纳入补贴资格。

3、不符合国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4、对农民已普遍接受的低值和技术含量低的小型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1、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最高补贴额,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将适当降低补贴额。

2、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机具补贴额。

3、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4、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额适当提高。

5、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对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省农业厅、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血防疫区补贴标准仅限湖北省36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和2个实施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县市(附件5)。

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1、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2、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不鼓励每家每户购买农机。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湖北省农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补贴程序

1、申请购机者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附件4),并填写完整。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再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会同乡镇财政所联合确认盖章。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民提交的申请,对申请购机者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格核实,确定拟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拟补贴对象。

3、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补贴对象在其所在的乡镇、村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

4、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录入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联合确认盖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交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农民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机具供货商购机。补贴采取“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文件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从实施工作开始后至少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年底前结清全部补贴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全年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购机补贴实施人员与监管人员岗位分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和规范操作。

1、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机具核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省范围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3、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4、购机农民按照年度内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自主选择购置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

5、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经销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

6、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不得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不得办理先购机后补贴的手续。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向农民作出补贴承诺,违者将被严肃查处。

7、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8、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供货方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9、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10、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管理、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产品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型号一致。对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生产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上传机具铭牌标识照片。

11、关于钢架大棚设备、水稻育秧温室设备、微灌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12、为做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提高植保机械补贴工作效率,县级农机、财政、农业植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先由县级农业植保部门对机防队购机需求和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购机证明,再由农机部门安排购机计划并录入补贴系统(购机证明需扫描上传),经财政部门与农机部门联合确认后,由机防队统一组织购机。

13、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14、在粮棉油主产区用于补贴田间作业机具的金额不得低于补贴资金总额的70%;对早稻集中育秧的钢架大棚和连栋温室优先安排补贴;用于补贴设施农业中钢架大棚的金额实行限制:蔬菜主产县(市、区)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40%,其他县(市、区)不得超过20%。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1、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并及时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6—2016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和实施购机补贴工作程序等。

2、各地要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3、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

1、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各级要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各地要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补贴实施监管督查工作。

2、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追究。

3、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处理。

4、加强自纠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限期整改,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5、认真核查补贴机具。采取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总数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位,如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如有购机者申报信息不实、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的购机补贴申请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

6、督促企业搞好补贴机具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农机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督促经销企业做好服务。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7、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资质条件的审核。申请购机时,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社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合作社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假借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五)落实工作部署。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并考核到市县。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后至当年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完成前,各地每周至少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简报。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市州分别在2016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报送的工作情况做到真实、及时、完整。

(六)严明补贴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违者将严肃查处。

3、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6〕4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湖北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机产发〔2016〕38号)的规定,建立完善“教育、监督、纠风、惩治”并重的惩防体系。建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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