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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民主的实施原则及价值定位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0-28 13:27:31 | 移动端:审议民主的实施原则及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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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民主的实施原则及价值定位 本文简介:审议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国家在反思选举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获得理论复兴和政治实践的一种民主理论。“民主理论家已经把注意力从投票站的情况转向了公民社会中公共慎议的情况”.[1]民主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发生了演变,“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

审议民主的实施原则及价值定位 本文内容:


  审议民主是 20 世纪 80 年代后西方国家在反思选举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获得理论复兴和政治实践的一种民主理论。“民主理论家已经把注意力从投票站的情况转向了公民社会中公共慎议的情况”.[1]民主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发生了演变,“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合与宪法权利,甚至自治”[2],“发声而不是选票,成为新的赋权方式[3]”.审议民主认为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应该积极促进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在信息充分、发言机会平等与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公开的辩论,得出公民相对接受的公共政策

  一、审议民主发轫的现实背景

  1. 代议民主流弊的反思

  “审议民主理论始于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评。”[4]随着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代议制民主暴露自身的无法修补的局限性,民主在政党政治的格局下成为精英操纵国家的政治工具,代议制民主的实践背弃人民主权的基本价值。代议制民主的扞卫者认为,公民是冷漠的、容易感情用事和被煽动的,因为公民的意志是不存在的,公民是反复无常的、软弱的。这种认知导致民主沦陷为“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少数人的统治”[5],大幅度提高现存的政治参与水平将侵害民主体系的稳定。现代民主的滥觞、臃肿和混乱以至于哈贝马斯认为,“现实中西方现代民主实践的具有种种不如意之处,应该实现一种更理想的、能够体现公众直接参与的、对国家的公共权力活动有政治批判功能的民主形式”[6].巴伯将代议制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以“弱势民主”论称,认为“其民主的价值是谨慎的、也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它服务于排他性的个人主义企图与私人目的”,[7]呼吁应以一种建立在公共讨论和公共行动之上的现代参与模式的民主的“强势民主”取而代之。代议制政府的运行弊病导致了公众对政府产生了信任危机。审议民主也正是基于传统民主范式的反思和矫正中逐步发展与崛起的,是一种彰显理性和公正的治理形式。

  2. 公共领域危机的回应

  随着现代技术的迅速发展,工具理性过度膨胀,公民成了政治生活中被动和消极的路人,使得“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分化日益严重。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从原来的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演变为受国家、受大众传媒所控制的对象,金钱、权力的机制取代了自由平等的对话、沟通的机制,这就使得自由平等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功能丧失了,从而使话语民主成为不可能的了”.[8]话语民主是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基础,专家和技术官僚操控公共领域话语权,压缩了公共讨论的空间,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机会与能力。克服民主危机的路径之一在于恢复公共领域,鼓励公民对公共话语的自由参与和协商,重建民主机制,来抵制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3. 公民社会精神的复归

  公民社会是构成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领域。“在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分法的公民社会语境下,反对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的侵蚀,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社会生活利于的自治与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9]“市民社会观念准确的反映了近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市场经济社会日益凸现出来的内在矛盾的焦虑。”[10]在公民社会中,公民个体建立了共同的价值观,以批评性态度对政府机构以及人员进行监督,促进社会成员相互融合来提升共同利益。公民社会独立于政府,对权力的监督更具有公正性,形成对权力机构的一种“社会制衡”.因此,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以社会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由下而上形成社会压力,进而影响公共政策,能更好的实现和满足公民的公共价值利益的诉求。

  二、审议民主的实施原则

  1. 审议民主以平等参与为基点

  民主审议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民主审议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或政治行为,其参与主体涉及到政府机构、多元利益个体、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族群,以及公共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团体。民主审议的代言人可以来自社会的不同领域、阶层、职业的群体按照规则产生的民意代表。公共审议主体从精英群体扩展到社会大众,赋予公众平等的与公共决策过程的话语权。公共事务治理不再局限于政治精英的“日常逻辑”,也是公民个体的“份内之事”.

  2. 审议民主以公共审议为核心

  公共审议是审议民主制度设计的核心,公共审议的程序设计反映的是审议民主的基本价值,理想的公共审议过程必须遵循自由、平等、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的程序。公共审议被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其主要目标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11].公共审议的过程是使结果合法化而不是作为寻找正确答案的发现过程。公共审议的特殊性在于,通过建设性的协商,有效聚合现存的诉求和愿望,以批判性和公共理性的视角审视和衡量支持和反对声音,进而实现影响公共政策的目的。

  3. 审议民主以偏好转换为依托

  审议民主认为参与民主审议的主体具有自身偏好的行为者,但偏好可以在公共审议讨论过程中是动态变化的,并且每个公民的价值偏好没有轻重优劣之分,只是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审议主体在参与民主审议的过程中可以实现身份和立场的转换来思考公共问题,由自私的个体转换为负责任的公民,由私人立场转换为公共立场。审议的过程是通过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意见以及驳斥他人的根据;它们保证对话是自由、公开的,并且只遵循“最好观点的力量”,然后每个参与者在自由的对话中根据议题的环境以及其他参与人的价值偏好来调整自己的偏好,实现偏好的转换。

  4. 审议民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公共议题和政治议程的产生由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本身决定,审议主体在民主审议过程中确定,不受其他社会力量的控制和限制。民主审议的对象是多元化的,凡是涉及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的社会议题和政治议程,都可以通过公共审议的程序来调和利益冲突和整合观念分歧,利益涉及的相关主体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建构议题的社会规范,商议利益分配机制,公共权力如何介入社会问题等细则。公共审议的目标不是狭隘地在私人领域里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在公共领域最大限度符合公众的共同意愿,追求公共利益。

  5. 审议民主以程序公开为保障

  审议民主关键的特征是整个公共审议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审议程序是公众预先设定和熟知的。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可以公开支持和表达自己对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同时,公共决策部门的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对政府公共政策的整个形成过程保持持续的关注和监督。这样,审议过程的公开性使决策的理由更理性,结果也更公正和具有说服力。

  三、审议民主的价值定位

  1. 强化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共政策的核心是政府对全社会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如果政策价值取向与和政策利益实现的背离,那么就会出现政策合法化的危机。哈贝马斯认为,合法化危机则是一种认同感和信任度的危机。公共行政的危机迫使政府寻找新的问题解决机制。“审议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12]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科学公共政策的建构基点。“合法性的源泉并不是个体先定的意志,而是意志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审议本身。一项合法的决策并不是代表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从所有人参与的审议中产生出来的决策。”[13]

  民主审议的过程就是让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以及意见能列入政策制定者议程范围,通过影响公共政策结果,让大多数人都可以接受,使得政策能够符合正当性。公共决策的过程越接近这一模式,就意味着该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度就越高,就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减少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阻力。

  2. 提升公共政策的品质和质量

  通过公共审议将引导公众的从利己立场向公共利益转化,它不自觉的鼓励对公共议题具有公益心的观点被提出来。传统公共议题的设置和运作主要基于知识精英和技术官僚对议题的认知,他们的有限理性可能将公共政策引入歧途。而透过审议的互动过程,公共部门事先向社会大众提出决策脉络,公众根据个体的经验和认知做反应,公共部门可以观察公众的反应适当的做出修正,经过反复的循环,实现多重互动。对公共部门来说,公共审议的过程可以协助公众参与者理解不同意见者;对公众参与者而言,可以了解彼此道德信念的主要差异和分歧之处,以此试图寻求一个多方可能接受的妥协方案。

  3. 提高公民的知识水平与道德层次

  民主审议是基于提供有利于公民参与、交往和表达从而促进平等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制度框架,它通过构筑公平、开放对话程序,将公民纳入公共议题的讨论中来。透过信息分享、知识融合以及意见传输,公共审议能转化个人的理解及促进掌握复杂的问题。一方面,规范的审议民主实践将有助于将政治思想和制度范本实现的良性结合,提升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自身偏好的陈述与他人理由的倾听,加强不同群体的交流和沟通,消除群体间的歧见,缓解甚至消除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公共审议过程也是公民的自我教育过程,公共讨论的效果能够提升公民的知能,摒弃和超越私人的自利立场,导向于关注公共利益,形成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包容心态,促进共同体的福祉。

  4. 监督行政官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传统的公共行政过程中,“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但也最不容膨胀、最需要自由而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却最不易监控的权力”.[14]行政官僚制定公共规则并无需承担责任。行政责任的审议模式能规范和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因为在民主审议的程序中,特别是在资源禀赋和权力不对称的情况下,每个政策审议的参与者都有平等展现政治影响力和决策话语权的机会,充分自由的发挥主体的偏好,不会受制于权力大小和资源多寡。实行审议民主的立法模式被认为是制约行政权力膨胀和规范官僚自由裁量权的富有建设性的路径之一。

  审议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运行范式和社会治理的工具,从“理论陈述”迈入“实践操作”是走向成熟的重要路径。公民会议、公民陪审团、审议式民调、愿景工作坊等民主实践路径的创新,解决传统公民参与模式的“技术贫瘠”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威尔·金里卡 . 当代政治哲学 [M]. 上海 :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524.
  [2] 约翰 .S. 德雷泽克 . 丁开杰译 . 协商民主及其超越 : 自由与批判的视角 [M]. 北京 :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3] 林国明 , 陈东升 . 公民投票与审议民主 [C]. 公投民主在台湾研讨会,2004:1.
  [4] 詹姆斯·博曼 , 威廉·雷吉 , 陈家刚译 . 协商民主 : 论理性与政治 [M]. 北京 :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5] 达尔 , 顾昕朱丹译 . 民主理论的前沿 [M]. 北京 : 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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