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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19 11:13:29 | 移动端: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5、清正廉洁,不媒私利,秉公执法。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各种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按照县法制办的工作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县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资料及档案资料。

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并应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十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必需开通用户,用户开通后由各单位登陆揭阳法制网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提交申请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具有审核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二)行政执法人员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已调离执法岗位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收回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六)逾期未经审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和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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